發布單位
80701
檔案來源
吉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54號)
《吉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1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2001年1月12日
吉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01年1月12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省人民政府預算審查監督,規範預算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省本級預算的審查監督。省本級預算是指省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預算,包括下級政府上解的收入數額和省對下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第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省級總預算報告和批准省本級預算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監督省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省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省本級決算;撤銷省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在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對省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監督本級財政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一級預算單位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
第七條一切組織和個人,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有權向省人大常委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二章 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預算,並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及時向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編制情況。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省本級預算初步方案提交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提供相關的材料,包括:國家關於編制預算的要求,編制省本級預算的依據,省本級預算收支總表、明細表,省本級單位預算收支表,基金預算收支表和若干重大的項目表,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重點支出表,以及有關說明。
第十條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前,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對有關預算安排的重大事項組織調查或者視察。
第十一條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省本級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為:
(一)預算編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財政政策的要求;
(二)預算編制是否體現了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預算收入是否與本省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相適應,預算支出是否體現了統籌兼顧,確保重點;
(三)預算費的設定是否符合規定;
(四)上年結餘和補助款項的安排是否合理;
(五)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參加,也可以邀請省人大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
省人民政府財政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聽取意見,並回答詢問。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後15日內,將初審意見的採納情況向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
第十三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提出預算草案的審查報告。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省本級預算之日起兩個月內,將上報國家備案的預算和批覆省本級一級預算單位的收支預算表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五條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省本級預算,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管理和監督。可以與日常財政、財務收支管理結合進行檢查,也可以進行專項的審查、稽核等。
第十六條預算年度開始後,預算草案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之前,省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度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預算批准後,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十七條省人大常委會對省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為:
(一)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財政部門向省本級一級預算單位批覆預算的情況;
(三)預算收支執行情況;
(四)重點支出項目資金撥付情況;
(五)重大項目建設資金使用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七)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組織收入,保證預算收入及時、足額徵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擅自減征、免徵或者緩徵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預算收入。
國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嚴禁混淆預算級次辦理預算收入繳庫。
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預算批准之日起30日內,批覆省本級各部門預算;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收到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覆所屬單位預算。
預算資金應當按照程式和進度撥付。各部門和單位對財政撥付的預算資金,必須按照規定使用,禁止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依法設定預備費。預算費的動用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一條在預算執行中,預算超收收入可用於解決必要的支出。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
第二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每年第三季度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季度向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預算執行情況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報送有關的經濟、財政、金融、審計、稅務等綜合性統計報告和規章制度等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人大常委會可以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和特定問題,責成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進行調查;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批准,也可以對各部門、各預算單位、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資金使用和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向省人大常委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省人民政府審計部門要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原則,依法對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省本級一次預算單位預算執行進行審計,並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省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在日常審計工作中,對預算執行中的有關重要情況,應當向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
第二十六條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責成省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審計結果。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審計結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省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省人民政府必須編制調整方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預算調整情況,並在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一個月前,將省本級預算調整方案草案提交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審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調整方案草案審查的內容為:
(一)調整的範圍和內容;
(二)調整的依據;
(三)保證收支平衡的措施。
第三十條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省本級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預算資金的調減,必須經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條預算執行過程中,由於中央財政返還或者給予地方補助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省人民政府在報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條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後,省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省本級決算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編制的決算草案應當依據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照預算數、調整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要作出說明。
省人民政府編制的決算草案,應當如實反映預算執行的結果,做到內容完整、數字真實。
第三十四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提交決算草案,由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結合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五條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決算草案的內容為:
(一)決算編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決算數與年初預算報告的變化情況;
(三)預算收支是否存在應調未調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式變更;
(四)預算資金撥付和使用效益情況;
(五)上年結餘和結轉資金、當年預算超收和中央財政專項撥款的數額及使用情況;
(六)對預算執行中重點支出的保證情況;
(七)預算執行結果是否達到預算和有關決議的要求;
(八)對審計報告提出的問題糾正情況。
第三十六條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聽取意見,並回答詢問。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算草案中有關重大問題的專門材料及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條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決算時,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審查報告。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定程式,就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時,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必須給予答覆。
第三十八條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省本級決算時,應當聽取並審議省人民政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關於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根據審議情況對批准決算草案作出決議。必要時,也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三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出的問題,應當限時糾正,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送省人大常委會。
第四十條決算草案沒有獲得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省人民政府應當重新編制決算草案,再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上級財政部門批覆的決算表、上級審計機關下達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抄送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更預算、挪用預算資金、隱瞞預算收入的,省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糾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監督管理。對暫不能納入預算的,應當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省人大常委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預算外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各市(州)的預算審查監督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7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完善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制,增強監督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的審查監督。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預算審查監督中的作用。
第四條審查監督政府預算,可以採取聽取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專題調研、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特定問題調查、專題詢問和質詢等方式。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一)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
(二)本級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
(三)本級決算草案。
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承擔前款所列事項審查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審查和批准程式,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以及有關方面的監督。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細化預算編制,及時向社會公開預算信息。
除涉密信息外,預算信息通過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入口網站或其他主要媒體向社會公開,公開的內容應當規範完整,便於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預算和部門預算中存在的問題,有權向本級或者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反映;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二章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通報預算編制情況。
縣(市、區)人民政府在代編鄉(鎮)人民政府預算時,應當充分聽取鄉(鎮)人大代表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組織本級人大代表、有關專家,對政府預算編制情況進行調研;對預算編制中的重大問題,可以建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展專題詢問或者特定問題調查。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開發區(工業園區)管委會、派出機構按照規定編制預算,作為本級人民政府預算的組成部分,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監督。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入預算表、支出預算表和收支平衡表,並分別說明編制原則、收入來源、支出重點和政策依據,同時提供政府債務、轉移支付等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分別進行研究,提出意見,並轉交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本級人大代表聽取選民和基層單位的意見,並轉交鄉(鎮)人民政府研究處理。鄉(鎮)人民政府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預算報告、預算草案的正式文本和相關說明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時提交本級部門預算草案。
預算報告包括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年預算安排情況、跨年度預算平衡情況以及完成本年預算擬採取的各項保障措施等。
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重點說明以下內容:
(一)總預算和本級預算及主要收支項目執行情況;
(二)專項支出、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
(三)結轉資金使用情況、資金結轉結餘情況;
(四)本級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五)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
(六)政府債務限額、餘額、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七)本級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八)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九)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決議落實情況;
(十一)財政政策落實情況;
(十二)預算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十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要求說明的其他重點內容。
本年預算安排情況重點說明以下內容:
(一)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二)財政收支的主要政策;
(三)總預算和本級預算及重點收支項目安排情況;
(四)本級預備費安排情況;
(五)財政轉移支付安排情況;
(六)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安排情況;
(七)政府債務舉借、使用及償還計畫情況;
(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要求說明的其他重點內容。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時,應當保障必要的時間對預算報告和預算草案進行審議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預算報告、審查預算草案,可以採取代表團分組、聯組會議或者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部分熟悉財政預算工作的人大代表專題審議、專項審查等形式。
各代表團可以選擇部分熟悉財政預算工作的代表,成立預算審查小組或者設定預算審查聯絡員,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指導下,協助本代表團審議預算報告、審查預算草案。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基礎上,結合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後,印發出席代表大會的全體代表。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各部門在接到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批覆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覆預算。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的二十日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將預算報告及報表向社會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將批准預算的決議以及審查結果報告向社會公開。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公開到項,基本支出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公開到款,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公開到地區、專項轉移支付公開到地區和項目;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公開到項。
第十八條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有關預算的決議,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關於預算的決定、命令以及調整財政體制等重大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承擔對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日常監督的具體工作。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與財政、稅務、審計、國庫等部門聯網,實時監控預算收支執行狀況,建立預算執行動態分析制度。
第二十條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執行中由於上級人民政府增加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於法定預算調整情形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年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並提交有關數字報表。
本年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收支完成情況、財政政策執行情況、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決議情況,反映預算執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下一步擬採取的主要措施等。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十日前,將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重點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債務管理使用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在國家和省下達的債務限額以內舉債,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舉債的規模、結構、用途、成本以及債務風險等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每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債務管理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作出決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五日內,整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轉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研究處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的二十日內,將經審議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報表、有關決議的執行情況以及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嚴格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強化預算約束。在預算執行中,各級人民政府確需對預算進行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鄉(鎮)人民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提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條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調整預算的原因、數額、資金來源、資金用途、政策依據和績效目標。屬於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還要說明債務限額使用變動情況、債務餘額變動情況、債務償還計畫、債務風險程度等。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二十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方案提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提出意見,並轉交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徵求部分鄉(鎮)人大代表和基層單位對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方案的意見,並轉交鄉(鎮)人民政府研究處理。鄉(鎮)人民政府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結合有關方面意見對預算調整方案作進一步審查,經全體會議表決,作出批准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決議。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調整方案後的二十日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將預算調整方案向社會公開;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大主席團將批准調整預算的決議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條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上一年決算的報告,審查和批准本級上一年決算。
決算報告應當與年初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內容、結構相同,重點說明預算收支增減變化情況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並與上一年決算數作比較,變化較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本級人民政府的決算草案及編制說明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的二十日前,將決算草案及編制說明提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決算草案提出意見,並轉交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前款提出的意見以及財政部門的研究處理情況,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徵求部分鄉(鎮)人大代表和選民、基層單位對決算草案的意見,並轉交鄉(鎮)人民政府研究處理。鄉(鎮)人民政府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決算時,結合本級人民政府關於上一年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審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結合主席團徵求意見情況,對決算草案進行審查。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經全體會議表決,作出批准本級決算的決議。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算經批准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各部門在接到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批覆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單位批覆決算。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結束後的二十日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將決算報告及報表向社會公開。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將批准決算的決議以及審查結果報告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條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決算,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有關決算的決議,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關於決算的決定、命令,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部門預算的審查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部門預算是本級人民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承擔對本級部門預算的編制、執行、決算等有關情況審查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四十二條在本級預算草案初步審查前,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部分部門預算草案進行重點審查。
部門預算草案審查的重點內容:
(一)編制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二)全口徑財務預算管理情況;
(三)部門履職經費保障情況;
(四)上一年預算資金結轉結餘情況;
(五)專項資金項目細化情況;
(六)重點或者重大項目支出預算編制情況;
(七)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編制情況;
(八)本年預算績效目標設定情況;
(九)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提出重點審查監督的部門預算範圍,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定後,制定本年部門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方案。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邀請本級部分人大代表、有關專家、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參與本級部門預算草案審查。審查意見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定後,轉交有關預算部門研究處理。預算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審查意見的要求,及時調整和完善部門預算草案,並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本級部門預算草案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部門預算草案按照財政撥款和全口徑財務預算收支編制,細化預算科目和具體項目,反映部門的基本信息。財政撥款預算收支,應當區分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跟蹤監督本級部門預算批覆、信息公開、資金下達、項目建設等情況,對專項轉移支付和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績效等進行重點監督。
第四十七條在本級決算草案初步審查前,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部分部門決算草案進行重點審查。
部門決算草案應當與部門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並與上一年決算數作比較,變化較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部門決算草案審查的重點內容包括:預算收支的完成情況、執行中追加資金情況及原因、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完成情況、預算整體績效情況、預算資金結轉和結餘情況、資產負債情況等。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邀請本級部分人大代表、有關專家、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參與本級部門決算草案審查。審查意見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定後,轉交有關預算部門研究處理。預算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審查意見要求,及時調整和完善部門決算草案,並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重點審查的部門決算草案,由各預算部門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決算,由各部門在批覆後的二十日內向社會公開。重點說明機關運行經費、重點支出的安排使用和績效情況,政府採購情況,決算數與年初預算數、上一年決算數相比增減變化情況等。
第七章 審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本級人民政府決算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關於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審計查出的問題。
審計工作報告重點說明以下內容:
(一)審計查出的問題及處理的意見;
(二)對存在問題提出的整改意見和建議;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建議本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預算安排的重點資金、重大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審計部門結合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實施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專項審計建議,及時提交審計結果報告。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專項審計結果報告可以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專項審計結果報告前,組織本級部分人大代表、有關專家進行調研。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專項審計結果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主要負責人、被審計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專項審計結果報告作出決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執行決議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五日內,整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審計工作報告、專項審計結果報告的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審定後,轉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研究處理情況。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和存在問題部門的審計整改情況跟蹤監督。必要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開展專題詢問或者組織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審計工作報告、專項審計結果報告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整改情況的報告重點說明以下內容:
(一)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二)審計已形成決定並移交、移送有關部門的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三)被審計部門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情況;
(四)尚未完成整改的問題及其原因,承諾完成整改的時限;
(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收到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的十日內,提出意見和建議,轉交本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在收到意見和建議的五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反饋。
前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及審計部門的研究處理情況,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整改情況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整改情況;本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報告專項審計的整改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被審計部門單獨報告本部門的審計整改情況。本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和有關被審計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的處理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的二十日內,將審議的審計工作報告、專項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整改情況報告、有關審計決議落實情況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向社會公開。被審計部門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的二十日內,將本部門審計整改情況報告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的二十日內,將有關審計的決議以及審議意見向社會公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對違反預算相關法律、法規的部門和直接責任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人員,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作出檢查;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或者罷免其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不到位或者不進行整改的部門,應當給予通報批評,並相應調減或者取消部門違規使用的專項資金。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部門入口網站等渠道,及時向本級人大代表提供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財政政策等信息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報送有關的經濟、財政、金融、審計、稅務等綜合性統計分析報告和規章制度等資料。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聘請有關專家或者委託專業中介機構參與預算審查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