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辦法

2009年5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辦法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9.05.27
  • 實施時間:2009.07.01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辦法》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9年5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提高聽取和審議自治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的質量,增強監督工作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大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事關自治區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結合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有計畫地安排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三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建議,按照以下途徑收集、整理、提出:
(一)人大常委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由組織實施執法檢查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收集整理提出;
(二)人大代表對“一府兩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由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工作機構收集整理提出;
(三)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收集整理提出;
(四)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由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工作的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收集整理提出;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收集整理提出;
(六)“一府兩院”要求報告專項工作的建議,由相關的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收集整理提出;
(七)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收集整理提出。
第四條 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匯總人大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及其他有關方面收集整理提出的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建議,與“一府兩院”溝通協調後,應當在每年的一月二十日前提出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草案,提請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
年度計畫草案應當包括專項工作報告的題目、重點內容、時間安排、落實此項工作的相關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等。
第五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草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後,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並以書面形式通知“一府兩院”。
第六條 主任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適當調整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並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以書面形式通知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一府兩院”。
第七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組織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相關的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根據主任會議決定,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組織實施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活動。
“一府兩院”及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配合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活動。
負責組織實施該項活動的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形成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意見,在舉行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十五日前,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送交“一府兩院”研究並在專題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第八條 舉行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十日前,“一府兩院”的辦事機構應當將專項工作報告稿送交相關的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專項工作報告稿五日內提出意見和建議,經主任會議決定後,以書面形式反饋“一府兩院”。
“一府兩院”應當將修改後的專項工作報告在舉行人大常委會會議十日前送交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在舉行人大常委會會議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送發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人大常委會會議不適用前一、二、三款的時限規定。
提請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必要時可以附參閱資料或者說明材料。
第九條 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全體會議上聽取專項工作報告。
專項工作報告由“一府兩院”的負責人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條 人大常委會在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上審議專項工作報告,“一府兩院”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可以安排相關的人大代表、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一府兩院”應當執行人大常委會的決議,並在規定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情況,由相關的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在會議結束後十日內整理出書面審議意見,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送交“一府兩院”研究處理。
第十四條 “一府兩院”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後的三個月內,將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相關的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一府兩院”研究處理情況材料後的十五日內提出意見建議,經主任會議決定後,以書面形式反饋“一府兩院”。
“一府兩院”應當在收到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的反饋意見後的一個月內,將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
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對“一府兩院”研究處理審議意見的工作情況進行督辦,並提出督辦情況的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五條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一府兩院”研究處理審議意見情況的報告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十六條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請在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對專項工作報告或者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對列入滿意度測評的專項工作報告,應當組織對該項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滿意度測評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按電子表決器方式進行。
滿意度測評結果應當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公布,並在會議結束後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以書面形式向“一府兩院”反饋。
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對專項工作報告或者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不滿意,“一府兩院”應當在下一次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重新報告。
第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人大常委會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的決議、“一府兩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人大代表通報,並通過人大常委會入口網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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