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02年7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監督條例》 2018年11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改為《寧夏回族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章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四章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強化預算約束,規範政府收支行為,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的審查監督。
第三條預算審查監督應當堅持依法實施、公開透明、全面規範、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五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自治區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自治區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未設立財政經濟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見。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重點應當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加強對支出預算總量與結構、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部門預算、財政轉移支付、政府債務等的審查監督。
第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採取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本級和下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第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審查前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進行初步審查、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預算研究提出意見時,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通報會和初步審查會議等形式,聽取本級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成立人大財經代表小組等形式,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參與預算審查監督的相關活動。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聘請預算審查監督專家,對有關專業性問題提出諮詢意見,也可以聘請第三方機構對預算審查監督有關事項協助開展工作。
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等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批准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財政資金績效和政策執行的審計監督,並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時予以重點反映。
第二章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十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國務院及財政部、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財政部門關於編制預算的要求;
(二)總預算執行情況和下一年度總預算草案的報告;
(三)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下一年度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說明;
(四)本級部門預算草案;
(五)按預算科目列示的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計畫,同時提供有關項目確定的依據、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等;
(六)初步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入預算表、支出預算表和收支平衡表。預算草案報表應當分別列出預計執行數、預算數、預算數與預計執行數或上年預算數的比例。預算執行情況的報表應當分別列出預算數、調整預算數、預計執行數,以及預計執行數與調整預算數的比例。
預算報告應當重點反映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決策部署的有關情況;重大支出政策和稅收政策調整變化情況;支出預算的總量與結構情況;各項支出預算安排的政策依據、標準、支出方向及績效目標等情況;政府債務規模、結構、使用和償還等情況。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收到本級財政部門提供的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後,對預算編制的重點內容和相關情況進行研究並提出意見,供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初步審查時參考。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對本級部門預算草案、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專題評估。必要時,可以聘請第三方機構提出專業性評估意見。專題評估的相關意見應當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初步審查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時參考。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召開預算審查相關會議時,應當邀請本級人大財經代表小組成員、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委員會負責人、預算審查監督專家等有關人員參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發改、國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查意見,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說明,並回答詢問。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召開預算審查相關會議時,可以選取本級部門預算草案、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專題審議。政府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查意見,並回答詢問。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的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後十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以書面報告形式予以反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印發本級人大代表。
第十九條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預算收入的測算及相關收支政策和擬採取的措施是否妥當、可行;
(三)重點支出的預算編制是否保證了黨委、政府確定的年度重點工作的需要,預算安排是否合理;
(四)重大投資項目是否符合財政中長期規劃的要求,預算編制是否細化、規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績效目標是否明確、可行;
(五)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
(六)政府債務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納入預算管理,預算說明中是否全面、詳細地報告了債務情況;
(七)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安排是否適當;
(八)其他有關情況。
第三章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預算執行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預算公開的情況;
(三)預算收支進度的情況;
(四)重點支出的預算執行情況;
(五)重大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
(六)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七)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情況;
(八)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和結餘資金的使用情況;
(九)政府債務償還情況;
(十)重大財稅政策實施情況;
(十一)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按月報送預算收支報表和財政收支情況分析簡報,按季度報送上級轉移支付、對下級轉移支付情況和本級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本級部門預算、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實現預算聯網,逐步實現與政府稅務、社保、國資、審計等部門的聯網,實現預算審查監督信息化。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利用預算聯網監督系統的查詢、預警、分析等基本功能,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展預算決算審查、預算執行監督提供服務,逐步實現對預算收支執行進度、轉移支付下達、部門預算執行、重點專項執行進度及績效等情況的實時監督。
第四章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條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三)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四)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在預算執行中,確需對預算進行調整的,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列明調整預算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有關說明,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條因增加舉借債務進行的預算調整,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調整方案中說明下列事項:
(一)債券計畫發行的規模、類型及結構等情況;
(二)債券計畫發行的方式、途徑、預計成本等情況;
(三)債務安排的具體項目、數額及預期績效目標等情況;
(四)債務的還款來源;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召開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審查相關會議時,本級人民政府財政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對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進行說明,聽取審查意見,並回答詢問。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或研究意見後十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以書面報告形式予以反饋。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時,本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聽取審查意見,並對審查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說明,回答詢問。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第三十二條預算調整方案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調整的依據;
(二)調整的項目和數額;
(三)收支結構調整的合規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況;
(五)其他有關情況。
第五章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條預算年度終了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決算草案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後十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以書面報告形式予以反饋。
第三十六條決算草案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執行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支出政策的實施情況;
(四)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六)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七)資金結餘情況;
(八)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情況;
(九)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預備費的使用情況;
(十一)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二)經批准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和償還等情況;
(十三)政府設立各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十四)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十五)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或者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召開決算初步審查會議時,本級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發展和改革、國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並對審查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說明,回答詢問。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匯報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下列內容:
(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的基本情況;
(二)審計查出的問題;
(三)審計查出問題的審計意見和建議;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情況。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可以對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專題詢問。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應當與審計工作報告揭示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相對應。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可以要求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到會聽取審議意見,並回答詢問。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跟蹤調研,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調研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報送或者提交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部門預算、決算等相關材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