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部乾旱帶縣內生態移民涉及土地有關問題的決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部乾旱帶縣內生態移民涉及土地有關問題的決定》在2008.05.30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部乾旱帶縣內生態移民涉及土地有關問題的決定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8.05.30
  • 實施時間:2008.05.30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08年5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5月30日
自治區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就中部乾旱帶縣內生態移民涉及土地有關問題作出決定的議案。會議認為,為了推進寧夏中部乾旱帶縣內生態移民工作的順利實施,妥善處理移民規劃區內的有關土地問題,保障遷入、遷出區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移民遷出區和遷入區的社會穩定,保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對中部乾旱帶縣內生態移民遷入區的土地,以政府投入為主進行開發整理,變旱地為水澆地(節水灌溉地),置換出部分土地,用於安置生態移民。
二、生態移民遷入區內原農戶在承包契約外自行開發的土地依法收回;農戶承包經營農村集體所有耕地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契約,收回發包的耕地。收回的土地用於安置生態移民。
三、生態移民遷出區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指標劃轉生態移民遷入區使用。生態移民遷出區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恢復為農用地。生態移民遷入區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面積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標準確定。
四、生態移民整建制遷出後,原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包括農村村民宅基地)即為國家所有,用於恢復林草植被,改善生態環境。
五、生態移民遷入區通過置換用於安置生態移民的土地,按照地類、等級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六、生態移民區土地開發整理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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