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滿意度測評工作規則》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於2011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滿意測評工作規則
- 外文名: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to listen to and consider the special work report satisfaction evaluation work rules
- 地點:中國 深圳
- 時間:2011年10月31日
工作規則,修訂的規則,
工作規則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增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實效,促進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進行的滿意度測評。
第三條 年度專項工作報告滿意度測評項目,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年度監督工作計畫。
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滿意度測評項目。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進行滿意度測評時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進行滿意度測評前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對擬測評的專項工作報告內容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充分了解該項工作。
常務委員會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供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測評時參考。
第六條 滿意度測評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專項工作報告的下列情況,確定滿意度測評等次:
(一)報告反映專項工作情況是否真實全面;
(二)報告查找的問題是否準確;
(三)報告擬採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所報告工作的實效及社會反響如何;
(五)其他需要測評的內容。
第七條 滿意度測評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在三個等次中選擇一個等次,不選擇、多選擇的投票無效,不納入計票範圍。
第八條 滿意度測評中“不滿意”票占全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分之一以上的,報告機關應當進行整改,並在六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整改情況。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對整改情況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對整改情況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中“不滿意”票占全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分之一以上的,主任會議可以決定依法採取質詢或者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進行跟蹤監督。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做出相應的決議。
第九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於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七日內,將滿意度測評結果連同審議意見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印送報告機關,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規則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等二十九項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增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實效,促進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進行的滿意度測評。
第三條 年度專項工作報告滿意度測評項目,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年度監督工作計畫。
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滿意度測評項目。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進行滿意度測評時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進行滿意度測評前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對擬測評的專項工作報告內容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充分了解該項工作。
常務委員會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供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測評時參考。
第六條 滿意度測評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專項工作報告的下列情況,確定滿意度測評等次:
(一)報告反映專項工作情況是否真實全面;
(二)報告查找的問題是否準確;
(三)報告擬採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所報告工作的實效及社會反響如何;
(五)其他需要測評的內容。
第七條 滿意度測評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在三個等次中選擇一個等次,不選擇、多選擇的投票無效,不納入計票範圍。
第八條 滿意度測評中“不滿意”票占全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分之一以上的,報告機關應當進行整改,並在六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整改情況。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對整改情況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對整改情況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中“不滿意”票占全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分之一以上的,主任會議可以決定依法採取質詢或者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進行跟蹤監督。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九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於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七日內,將滿意度測評結果連同審議意見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印送報告機關,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