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辦法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辦法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2年6月2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辦法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7.01
  • 實施時間:2012.07.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提出議題,第三章 制定計畫,第四章 視察或者專題調研,第五章 審議報告,第六章 跟蹤檢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的質量,增強監督工作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本行政區域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安排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章 提出議題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建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匯總整理,在每年的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的2個月內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由具體負責組織執法檢查的有關機構整理提出;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對“一府兩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部門整理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由常委會辦公廳整理提出;
(四)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由開展該項調查研究工作的機構整理提出;
(五)人民民眾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信訪工作部門整理提出;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機構收集,交由常委會辦公廳整理提出;
(七)“一府兩院”要求報告專項工作的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整理提出。

第三章 制定計畫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匯總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議題建議,與“一府兩院”溝通協調後,向主任會議提出年度計畫建議。年度計畫建議包括項目、理由、重點內容、時間安排和責任機構等。
第五條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經主任會議通過後,相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向人大代表通報,書面通知“一府兩院”,並通過人大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視察或者專題調研

第六條 主任會議根據實際需要或者“一府兩院”的要求,可以適當調整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並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及時通知“一府兩院”。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具體工作由相關機構負責。
“一府兩院”以及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主動協助、密切配合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第八條 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由相關機構匯總整理,形成專題報告,經主任會議審議後,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送交“一府兩院”研究處理。
“一府兩院”對市人大常委會相關機構匯總整理的意見,應當研究處理並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明確意見採納情況。

第五章 審議報告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二十日前,“一府兩院”辦事機構應當將專項工作報告稿送交有關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將對專項工作報告稿的修改意見,連同“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稿,一併提交主任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的審議結果,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反饋“一府兩院”。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十日前,“一府兩院”應當將修改後的專項工作報告送交市人大常委會。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七日前,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將專項工作報告送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全體會議聽取“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專項工作報告由“一府兩院”的負責人向常委會報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有關部門負責人向常委會報告。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一府兩院”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安排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相關機構及時整理,經常委會審議通過,形成審議意見。審議意見的內容包括對“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的總體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工作的建議和辦理期限等。審議意見由常委會辦公廳送交“一府兩院”研究處理。
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專項工作報告、審議意見或決議由常委會辦公廳向人大代表通報,並通過人大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跟蹤檢查

第十四條 “一府兩院”收到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後2個月內,將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送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的,“一府兩院”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決議的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一府兩院”關於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或者決議的執行情況報告後,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提出進一步整改建議,並委託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跟蹤檢查。
“一府兩院”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或決議執行情況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向人大代表通報,並通過人大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