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辦法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2年6月2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辦法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7.01
  • 實施時間:2012.07.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提出議題,第三章 制定計畫,第四章 實施檢查,第五章 審議報告,第六章 跟蹤檢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增強執法檢查工作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本行政區域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第二章 提出議題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的議題建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匯總整理,在每年的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2個月內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會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發現的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由有關機構整理提出;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執法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由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部門整理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由常委會辦公廳整理提出;
(四)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由開展該項調查研究工作的機構整理提出;
(五)人民民眾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由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整理提出;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機構收集,交由常委會辦公廳整理提出;
(七)“一府兩院”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的執法檢查建議,由常委會辦公廳整理提出。

第三章 制定計畫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匯總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方面提出的執法檢查議題建議,與“一府兩院”溝通協調,向主任會議提出常委會年度執法檢查計畫建議。年度計畫建議應當包括執法檢查的項目、理由、重點內容、時間安排和具體組織實施機構等。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執法檢查計畫,經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由常委會辦公廳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向市人大代表通報,以書面形式通知“一府兩院”,並通過人大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實際需要或者“一府兩院”的要求,可以適當調整年度執法檢查計畫,由常委會辦公廳及時通知“一府兩院”。

第四章 實施檢查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年度執法檢查計畫,按照精幹、效能、便於活動的原則,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執法檢查組開展執法檢查。
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從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確定,並可以邀請市人大代表和工委委員參加。
第八條 執法檢查組應當制定執法檢查的具體方案。方案應當包括檢查的重點內容、時間、方法和步驟,以及具體組織實施的機構等。方案經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執法檢查組可以分若干小組,圍繞有關主題,分別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執法檢查組召開全體會議聽取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執法情況報告,並採取多種方式,加強信息收集和整理,全面了解法律、法規實施的實際情況,研究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條 “一府兩院”或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主動協助、密切配合執法檢查組的工作。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有義務向執法檢查組提供執法情況以及其他相關方面材料。
第十一條 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具體案件和收到的民眾來信,應當轉交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或其他有關機構研究處理。

第五章 審議報告

第十二條 執法檢查組在執法檢查結束後要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
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總體評價,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
(二)對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第十三條 執法檢查組組長或者由組長委託副組長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執法檢查報告。
常委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一府兩院”負責人、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負責人或者相關部門負責人要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四條 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執法檢查報告的情況,相關機構應及時整理,經常委會審議通過,形成審議意見。審議意見的內容包括對“一府兩院”貫徹實施法律、法規情況的總體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工作的建議和辦理期限等。
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送交“一府兩院”研究處理,並向人大代表通報,通過人大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跟蹤檢查

第十五條 “一府兩院”在收到審議意見後2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送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委會提出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常委會辦公廳印發執法檢查組成員,向人大代表通報,並通過人大網站向社會公布。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將“一府兩院”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委會審議,或者由常委會組織跟蹤檢查;常委會也可以委託有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並提出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受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委託進行的執法檢查,負責開展執法檢查的有關機構在執法檢查結束後,提出執法檢查情況報告,報經常委會審議後,由常委會辦公廳報送海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開展執法檢查時,應及時組織新聞媒體對執法檢查工作進行宣傳報導。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