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整治違法建築的決定

2005年5月26日海口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整治違法建築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5.05.26
  • 實施時間:2005.05.26
為加大力度整治違法建築,改善城市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決定:
一、本決定適用於本市城區範圍內妨礙公共安全、城市規劃、交通、衛生、市容環境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應當拆除的臨時建築(以下稱違法建築)的整治。
其他違法建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二、本決定所稱違法建築,是指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許可,或不按行政許可的要求,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違法建築包括:
(一)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二)未報建或報建未批准的建築;
(三)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四)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五)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強對整治違法建築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實施本決定。
四、市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市規劃、土地、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證和認定違法建築,並對違法建築作出限期拆除或其他處罰的決定。
五、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拆除違法建築。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區人民政府或者市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拆除。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七日前,應當發布拆除通告。
六、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關部門協同做好整治違法建築工作作出明確規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違法建築的產權確認、房產租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受理利用違法建築生產或者經營的登記申請。上述部門已經批准的,應當及時糾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違法建築依法予以制止和處罰。公安機關對拆除違法建築中發生的治安案件,及時依法處理。
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儘快依法受理和執行。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人民政府做好整治違法建築工作。對違法建築不得拍賣、委託拍賣和抵債,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當事人對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和其他處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在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對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的執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有關行政機關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建築,有權向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將對違法建築的處理情況告知舉報的單位和個人。
十一、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定期匯報整治違法建築的實施情況。
十二、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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