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城鄉違法建築整治工作的決定

2014年7月17日貴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城鄉違法建築整治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7.21
  • 實施時間:2014.07.21
(2014年7月17日貴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城鄉違法建築整治工作的決定》已經2014年7月17日貴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2014年7月21日
為維護法律的尊嚴,進一步加大對違法建築的整治力度,有效遏制違法建設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消除安全隱患,建設宜居貴陽,促進打造貴陽發展升級版,推動經濟發展和生態改善“雙贏”目標的實現,特作出如下決定:
一、強化對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及《貴陽市城鄉規劃條例》、《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等法律法規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行政管理以及單位和個人在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上實施建築行為的根本法律依據,模範遵守法律法規是公民和法人的義務,對本市行政區域內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修建、搭建有礙城鄉發展、公共安全、市容觀瞻、侵占公共用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逾期應當拆除的臨時建築,都應當依法限期拆除。
二、強化管理,突出重點,有序開展清理和拆除。尊重歷史,貴陽市人民政府要在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對全市的違法建築進行徹底清理,登記造冊,建立台賬。及時依法制定和完善相應的處置違法建築政策措施,按照“分類處置、疏堵結合、綜合整治、依法拆除”的原則,對城區、城郊結合部、交通幹線、征地拆遷區域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違法建築,採取有效措施迅速組織清理和拆除;對違反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違法利用集體土地,侵占河道、綠地、林地等公共利益,影響房屋安全使用的建設行為從嚴進行查處;對未依法取得行政審批的建築不得受理產權確認和生產或者經營的登記申請;對違法建築不予供水、供電、供氣,在依法拆除時,一律不予補償。
三、強化責任追究,堅決斬斷違法建築利益鏈。絕不讓違法建築當事人在經濟上獲得任何利益,要嚴查國家公職人員參與違法買賣、侵占、租賃國有、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違法建築以及包庇縱容違法建設等行為;嚴查執法人員、鄉村幹部等串通違法當事人,以犧牲公共利益為代價,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對拆除違法建築中發生的案件要及時依法處理,對阻礙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和違法建設背後的“保護傘”、“黑惡勢力”要依法嚴厲打擊,對失職、瀆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對典型的違法建築案件查處情況要及時曝光,力求達到“查處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始終保持堅決打擊城鄉違法建築的高壓態勢。
四、強化統籌協調和長效管理機制建設。貴陽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必要的統籌、協調工作,在進一步明確相關工作職責的基礎上,依法主動履行職責。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樹立大局觀念,堅持齊抓共管,形成整治違法建築的強大合力。各區(市、縣)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堅持守土盡責,切實加強統籌、督促、監管,完善長效管理措施,使整治違法建築工作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
(一)建立統籌聯動機制。積極探索創新執法管理模式,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形成統一領導、上下聯動、協調有力、運轉高效的綜合執法工作機制。
(二)建立監管預防機制。建立市、區(市、縣)、鄉鎮(社區)、村四級監管、預防體系,建立規劃、國土、住建、城管、工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橫向聯繫的執法體系,做到發現及時、制止有效、打擊嚴厲。
(三)建立完善的行政執法保障機制。切實提高公務員依法行政意識,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完善監督保障制度。
(四)建立嚴格的考核問責機制。統一下達工作任務,逐級分解細化,推動工作落實。對因監管和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導致本轄區出現違法建築並造成不良影響的相關單位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實行問責。
五、強化人大監督。市、區(市、縣)人大常委會將採取執法檢查、專項監督、代表視察和聽取工作匯報等監督形式,跟蹤監督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的執行。市、區(市、縣)人民政府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適時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違法建築整治工作的開展情況。各級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應主動參與到這項工作中去,帶頭宣傳和模範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決定,增強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的法制意識。積極主動動員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參與整治違法建築工作,形成上下齊心、全民支持的法治環境,合力推進我市城鄉違法建築整治工作。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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