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在2004.06.08由貴陽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6.08
  • 實施時間:2004.07.01
2004年4月22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8日
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本市地方性法規清理情況的報告”。經審議,決定:
一、取消13部地方性法規設定的31項行政許可,涉及的條文作相應修改
(一)貴陽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
l、第七條修改為:“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都必須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入學年齡可推遲到七周歲。”
2、第十一條修改為:“學校不得拒收應在本校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對品德有缺陷、學習有困難的,應加強教育輔導,不得歧視、不得強制轉學、停學或退學。”
3、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學校不得隨意停課。”
4、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學生經考核達到國小、國中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相應的畢業證書。學滿規定年限未達到畢業程度的,發給相應的結業證書。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繼續接受義務教育的,可由學校出具實際學歷證明。”
5、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中途輟學的學生,學校應及時查明原因,督促回校就讀,拒不回校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門,對學生或其父母、其他監護人進行教育,責令回校。”
(二)貴陽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6、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按有關規定辦理認定手續。”
(三)貴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7、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公用人防工程的使用,由人防戰備部門確定。單位人防工程的使用,應當按規定向人防戰備部門備案。”
(四)貴陽市家畜家禽防疫檢疫管理辦法
8、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向所在區、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核准領取營業執照。”
(五)貴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9、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組織文物展覽、文物出國(境)展覽按國家規定辦理。”
10、刪除第二十八條。
11、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六)貴陽市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
12、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依法申請取得資質證書。”
13、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14、第四十四條修改為:“房屋租賃,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契約,約定租賃期限、用途、價格、修繕責任、糾紛解決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在契約簽訂後3O日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15、第四十九條修改為:“設立房地產諮詢、房地產價格評估和房地產經紀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16、刪除第六十二條。
(七)貴陽市建築市場管理辦法
17、刪除第六條第三款。
18、刪除第八條。
19、刪除第十條第一款。
20、刪除第十七條第二、三款。
21、刪除第三十一條第(七)項。
(八)貴陽市消防條例
22、刪除第十六條。
23、刪除第四十一條中“本條例第十六條”的內容。
24、第二十四條修改為:‘自動消防設備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護,不得擅自停用。”
(九)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25、刪除第二十二條。
26、第二十六條第二、三款修改為:“配套建設人防工程地下室的建設工程施工至首層地坪標高時,應當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報請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審批的內容進行驗收。”
27、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進行環境設計,設定室外雕塑、建築小品等,應當按照確定的位置、範圍和要求實施。”
(十)貴陽市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28、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按管理許可權,自受理之日起3O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符合開業條件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
(十一)貴陽市綠化條例
29、第十五條修改為:“城鎮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由持有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十二)貴陽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30、第十四條修改為:“建設項目批准後,建設單位和個人須按規定建設。逾期24個月未開工的,核發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失效。”
(十三)貴陽市檔案管理規定
31、刪除第七條。
二、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等13部地方性法規,應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文順序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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