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陽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02年6月20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2年7月30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陽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7.30
  • 實施時間:2002.08.05
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修改部份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決定:
一、修改
(一)《貴陽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將第十八條修改為:“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二)《貴陽市勞動監察條例》
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九)、(十一)項;第二十八條“情節嚴重的,處以賠償金額的20%以下罰款”。
(三)《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
1、第九條第一款增加“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修改為:“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節約用水計畫,對城市公共供水用戶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下達年度用水計畫指標,按月考核”。
2、第十二條刪除“並按規定繳納供水工程建設費”;增加“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作為第十二條第二款。
二、本決定自2002年8月5日起施行
《貴陽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貴陽市勞動監察條例》及《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應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