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努力建設節水型城市,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轄區內城市規劃區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實行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城市規劃。
城市供水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其他用水。對新增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嚴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設項目,對各行各業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實行定額管理。
第四條
貴陽市人民政府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業務上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貴陽市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節約用水辦公室負責城市節約用水日常工作,並根據本條例實施監督和行政處罰。
第五條 縣(市)人民政府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市)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管理工作。業務上受貴陽市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並根據本條例實施監督和行政處罰。
區人民政府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區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並根據本條例實施監督和行政處罰。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用水單位,應當深入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節約用水意識。
鼓勵和支持城市節約用水科研工作,提高城市節約用水的科學研究水平;鼓勵和支持節約用水設備、設施和器具的研製,推廣運用節約用水先進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節約用水法律法規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對在節約用水科學研究中有發明創造的,推廣節約用水先進技術成績顯著的,以及在節約用水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計畫用水管理
第八條 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訂城市節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節約用水計畫,對城市公共供水用戶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下達年度用水計畫指標,按月考核。用水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水計畫指標。
第十條 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供水情況和生活、生產需要調整用水計畫,並及時通知用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因乾旱等不可抗力原因,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採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十一條 市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行業綜合用水和單項用水定額,並對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考核。
第十二條 用水單位需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必須到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水計畫指標。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三條 用水單位需申請臨時用水(含基建用水)計畫的,必須到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按批准的計畫量用水。
第十四條 納入計畫用水的單位超過計畫的用水量,按水價的1至10倍實行超計畫累進加價收費。具體辦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用水單位應當做好計畫用水統計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並定期向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節約用水統計報表。區、縣(市)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年度節約用水統計匯總,報貴陽市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並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十六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管理制度,指定機構和人員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第十七條 用水單位應當把企業節約用水技術改造納入企業技術改造計畫。用水量大的單位,應當進行水量平衡測試,發現浪費及時改進。
用水單位應當採用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器具,加強節水、用水設施的管理和維修,保證節約用水設施正常運行。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節水、用水設施。
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指定用戶購買特定品牌的節水、用水產品。
第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用水設施的,必須採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器具,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由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並責令其限期完善節約用水設施。
第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確需開採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到達範圍內,嚴禁新鑿深井開採地下水。
對城區內的天然水井規劃時應予保留,並加強保護,防止水質受到污染。建築施工中不得損壞、填沒。
第二十條 新建大型賓館、飯店、營業性浴室、大型文化體育設施、用水量大的事業單位及居住小區,符合修建中水設施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中水設施。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工業生產用水應當一水多用、重複使用,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新建企業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要求高於60%。
用水單位的設備、空調等冷卻水應當循環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二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對生產用水和生活用水應當分別安裝計量水錶,其中工業用水還應安裝二、三級水錶。
居民生活用水應當按戶安裝水錶計量,按實際用水量收取水費。嚴禁實行生活用水“包費制”。
建築施工單位應當保證施工現場有專人負責用水管理,禁止施工現場管網設備跑、冒、滴、漏和長流水。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消防、環衛、市政、園林等用水設施的管理。發生泄漏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修理。
禁止擅自打開消防栓取水。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企業、產權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設備的管理,做好養護和維修,減少漏水損失。用水單位的公共用水設施應當有專人管理維修。
責任單位接到供水管道、閥門等漏水的報告後,應當在24小時內搶修完畢。特殊原因不能及時修復的,必須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並向用戶說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 超計畫加價水費應當專項用於開展城市節約用水工作、自來水設施建設和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每年按20%的比例提取用於有明顯社會效益的節約用水技術改造項目、科研項目和支持經濟效益明顯的節水技改項目。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罰:
(一)節約用水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節約用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因供水或者用水設施、設備、器具失修、失養造成跑、冒、滴、漏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浪費水量的水費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三)設備、空調冷卻用水直接排放或者使用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浪費水量的水費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四)實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費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戶每月浪費20噸水計,對該單位處以水費10倍罰款。
(五)未按規定維護、更新、改造節約用水設施造成用水浪費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的,如減10%~30%的年度計畫用水指標,並處以浪費水量的水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六)未按規定進行水量平衡測試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減10%~30%的年度計畫用水指標,並處以3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浪費用水或者發現浪費用水不及時整改情節特別嚴重的,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接到供水管道漏水報告後,不及時組織搶修造成浪費水的,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浪費水量的水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經處理淨化後,達到一定水質標準,在一定範圍內重複使用的非飲用水。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1年8月10日發布的《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