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辦法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辦法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辦法》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9年6月26日制定,經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9年7月 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辦法
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辦法》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9年6月26日制定,經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9年7月 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辦法
(2009年6月26日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制定 2009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工作,保證法律法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執法檢查,了解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監督法律法規實施機關的執法工作,督促解決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本辦法所稱法律法規實施機關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派出機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承擔市人民政府職責範圍內社會管理職能的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或者機構。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九條規定的途徑,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執法檢查。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執法檢查計畫草案,由常委會辦公室綜合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常委會工作機構的意見編制,主任會議通過後,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
主任會議根據需要可以對年度執法檢查計畫作個別調整。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組織執法檢查時,可以委託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就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
受委託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將執法檢查情況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第六條 執法檢查工作由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下列工作:
(一)起草執法檢查工作方案;
(二)聯絡、協調和安排執法檢查活動;
(三)組織對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
(四)起草執法檢查報告;
(五)有關執法檢查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執法檢查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法檢查的指導思想和目的;
(二)執法檢查的內容和重點;
(三)執法檢查的時間、方式和步驟;
(四)執法檢查組的組成;
(五)其他事項。
第八條 執法檢查組組長由主任會議成員擔任,副組長、組員從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並可以吸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必要時,還可以邀請政府法制機構和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負責人、有關方面專家以及公民參加活動。
第九條 執法檢查工作方案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後,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機關。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機關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第十條 執法檢查組應當通過報紙、網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執法檢查事項和執法檢查組聯繫方式,徵求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執法檢查前,執法檢查組應當召開會議,集中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部署執法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 執法檢查組應當聽取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機關的執法情況匯報。
執法情況匯報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
(二)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三)改進執法工作的措施;
(四)修改、完善或者解釋法律法規的建議。
第十三條 執法檢查組可以通過實地考察、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抽樣調查、查閱卷宗等方式,進行明察暗訪,了解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研究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支持執法檢查組的工作,提供真實情況和其他必要的幫助。
第十四條 執法檢查結束後,執法檢查組應當召開會議,匯總執法檢查情況,組織起草執法檢查報告,並就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與法律法規實施機關交換意見。
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基本評價;
(二)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三)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
(四)修改、完善或者解釋法律法規的建議;
(五)其他重要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執法檢查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報告時,一般由執法檢查組組長報告。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執法檢查報告的意見,由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匯總整理,經主任會議研究,形成審議意見。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由常委會辦公室一併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法律法規實施機關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或者機構的,市人大常委會還可以將審議意見向其上一級主管機關通報。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後三個月內,由其辦事機構將研究處理情況徵求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意見後,向常委會提出報告。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或者由常委會組織跟蹤檢查;常委會也可以委託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就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重要問題提出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的機關答覆。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有關問題作出決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向常委會報告執行決議的情況。
第二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審議意見、決議,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由常委會辦公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執法檢查中提出的有關修改、完善或者解釋法律法規的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會同其他有關工作機構研究處理。
第二十二條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宣傳報導執法檢查活動。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本辦法作出相應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8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制定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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