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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2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概述內容
(2013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3年11月2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正文
第一條為了切實履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監督職能,規範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全省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
常委會根據情況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三條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應當遵循法律法規規定,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客觀、全面、公正地進行評價。
第四條常委會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五條主任會議可以提出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
“一府兩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可以提出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省人大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常委會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工作機構),可以提出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省人大代表聯名提出的議題採納情況,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向代表反饋。
第六條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議題,可以由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根據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提出:
(一)常委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省人大代表對“一府兩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一府兩院”落實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工作報告反映的重要問題;
(六)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七)其他途徑反映的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
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提出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前,應當與“一府兩院”以及有關部門溝通,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
第七條常委會可以向社會公開徵集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議題建議被採納的,常委會邀請其或者其代表旁聽常委會會議;沒有採納的,由有關工作機構及時反饋。
第八條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匯總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經徵求“一府兩院”意見,提出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草案,提請主任會議決定。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進行調整。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及其調整情況,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並以書面形式通知“一府兩院”。
第九條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調查研究;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可以對有關工作進行調查研究。視察報告或者調查研究報告印發常委會會議。
進行視察或者調查研究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常委會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省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第十條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三十日前,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將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交由“一府兩院”研究處理,並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第十一條“一府兩院”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徵求意見。
有關專門委員會收到報告後應當進行研究。如有意見,於收到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將意見反饋報告機關;報告機關應當將修改後的專項工作報告連同參閱資料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委會。
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舉行常委會會議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常委會會議不適用本條的期限規定。
第十二條專項工作報告應當由省政府負責人和“兩院”主要負責人到會作報告。省政府也可以委託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因特殊情況,“兩院”主要負責人不能到會作報告的,可以委託其他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第十三條常委會召開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審議專項工作報告,“一府兩院”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四條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進行滿意度測評。
專項工作涉及兩個以上政府部門職責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對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十五條滿意度測評結果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下列事項確定等次:
(一)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情況;
(二)專項工作目標的實現及社會效果;
(三)報告所反映專項工作情況的真實性、客觀性、全面性;
(四)報告查找問題的準確性,擬採取措施的可行性;
(五)對有關專門委員會交由研究的各方面意見的回應和處理情況;
(六)報告機關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情況;
(七)主任會議確定需要進行滿意度測評的其他事項。
有關工作機構根據前款規定和該專項工作的性質、特點等情況制定滿意度測評的具體方案,經主任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六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填寫專項工作報告滿意度測評表。滿意票達到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以上的,為測評滿意;滿意票不足半數,但加基本滿意票達到半數以上的,為測評基本滿意;滿意票加基本滿意票不足半數的,為測評不滿意。
測評結果為不滿意的,即為該專項工作報告未獲通過。
測評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公布。
第十七條測評結果為不滿意的,報告機關應當在下次常委會會議上重作報告。
對重作的報告應當再次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仍然為不滿意的,常委會參照《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作出決議、決定。“一府兩院”應當在決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決定的情況向常委會報告。
第十九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由有關工作機構在常委會會議結束後十日內,進行整理歸納,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以審議意見書的形式交由“一府兩院”研究處理。
審議意見書應當全面反映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建議,內容主要包括對專項工作報告的總體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工作的建議和辦理期限等。
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的,測評結果應當載入審議意見書。
第二十條“一府兩院”應當對常委會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和整改,整改承諾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一府兩院”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書後的兩個月內,將研究處理和整改情況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徵求意見後,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情況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主任會議同意。
第二十二條有關專門委員會對“一府兩院”在研究處理和整改中的具體事項,應當進行跟蹤督辦,直至有關事項得到解決。督辦情況的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一府兩院”研究處理和整改情況的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三條專項工作報告滿意度測評結果,由有關工作機構提交有關部門,作為考核管理和選拔任用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下列事項由《安徽日報》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一)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年度計畫;
(二)專項工作報告和審議意見書;
(三)審議意見研究處理和整改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決定情況的報告;
(四)滿意度測評結果;
(五)再次測評結果不滿意時常委會的處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在本行政區域內不屬於省政府管理的國家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第五十六條:
有前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下列處理:
(一)對有關機關或者工作人員進行通報批評;
(二)責成有關機關或者工作人員向常務委員會作出書面檢查;
(三)責成有關機關、單位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四)對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決定免職、撤職;
(五)對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案。
有關機關、單位對責任人員的處理,應於交辦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處理情況。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1月20日上午,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改稿比較成熟,建議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20日中午,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0日晚,法制委員會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該法規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辦法(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並於21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法規名稱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在法規名稱中的“滿意度測評”前增加“開展”或者“進行”;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在法規名稱中體現出滿意度測評選擇性的特點。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滿意度測評”前面是否增加這個動詞,不影響原意,如果不增加,文字上較為簡練;對於專項工作報告有選擇性地進行滿意度測評,在法規具體條文中已有充分體現,在法規名稱中難以加以區分,建議不作修改。
二、關於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議題的提出
修改稿第四條規定了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主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二、四款或者第三、四款可以合併;第二款中“一府兩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議題”的規定,可能會產生由“一府兩院”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歧義,建議修改;建議增加對於代表聯名提出議題的採納情況應當及時反饋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該條第三款和第四款均規定了“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情況,可以將兩款合併。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作如下修改:
1.將該條第一、二款中“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議題”修改為“可以提出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表決稿第五條第一、二款)
2.將第三款和第四款合併,修改作為第三款,表述為:“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省人大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常委會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工作機構),可以提出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稿第五條第三款)
3.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四款,表述為:“省人大代表聯名提出的議題採納情況,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向代表反饋。”(表決稿第五條第四款)
三、關於年度計畫的確定及調整
修改稿第七、八、九條對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年度計畫的確定和調整等作出了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這三條內容可以整合,修改稿第七條第二款屬於內部操作層面的內容,可以不作規定。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三條合併修改為一條,具體表述為:“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匯總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經徵求‘一府兩院’意見,提出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草案,提請主任會議決定。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進行調整。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及其調整情況,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並以書面形式通知‘一府兩院’。”作為表決稿第八條。
四、關於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了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該規定屬於重要問題,條款順序應該提前。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該款位置提前,作為表決稿第四條。
五、關於滿意度測評的等次標準
修改稿第十七條規定:“滿意票達到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以上的,為測評滿意;滿意票不足半數,但加基本滿意票達到半數以上的,為測評基本滿意;滿意票加基本滿意票不足半數的,為測評不滿意。”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滿意度測評事關重大,過半數的標準設定偏低,建議提高標準,滿意票達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的為測評滿意,滿意票加基本滿意票達到三分之二的為測評基本滿意。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委會表決以過半數為原則,要求過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均為重大、特殊情況,如憲法的修改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延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且滿意度測評工作在實踐中尚需探索,本辦法也是在省級地方性法規中率先作出規定,應當慎重推進,逐步完善,起點不宜過高。建議以不作修改為宜。(表決稿第十六條)
六、關於法規的適用範圍
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不屬於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國家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適用本辦法。”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本辦法有些條款對這些國家機關難以適用,建議增加相關的操作性規定,依法處理其與省人大常委會的關係。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根據地方組織法和我省監督條例的規定,省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不屬於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國家機關行使相關監督權,本辦法的規定也適用於這些國家機關,鑒於其具有一定特殊性,規定其“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更加便於操作,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該款修改為:“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在本行政區域內不屬於省政府管理的國家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表決稿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同時,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等全稱修改為簡稱;將修改稿第六條第二款屬於內部操作層面的條款刪去。
此外,還對一些條款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條序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切實履行省人大常委會監督職能,規範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制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辦法》是十分必要的。經過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以及本次會議審議,修改後形成的表決稿符合本省實際,與有關的法律、法規不相牴觸,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已基本吸收,比較成熟,建議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
以上報告,連同表決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