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任前審查和任後監督的規定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5.23
- 實施時間:2014.07.01
2014年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4年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4年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任前...
8、實行重要情況通報制度。督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向代表通報工作情況,省人大常委會及時向代表通報重大決定和重要活動,給代表寄發常委會公報、有關報刊和學習材料,為代表知情知政,履行職責,創造條件,做好服務。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廳、局、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邀請部分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列席會議。第十六...
增加第四項:“省高級人民法院、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有關工作機構和省人民檢察院派出檢察機構的設立、變更或撤銷”;增加第五項:“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大違法違紀情況”;將第二條第十三項“大型工程...
第十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充分運用執法檢查、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專題詢問以及代表視察、專題調研等形式,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執行決議、決定情況實施監督。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
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需要撤銷職務的,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第七條 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式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省人民...
第四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包括: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決定交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省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人選決定之後,由省人民檢察院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九、增加第十五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整理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等有...
省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人選決定之後,由省人民檢察院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修改為"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政府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省人民...
(三)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指導審判、檢察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四)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問題的解釋;...
8、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9、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10、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
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需要撤銷職務的,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第七條 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
如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分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分別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從副院長和副檢察長中推舉一人為代理院長和代理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提出立法計畫,由辦公廳彙編交有關部門起草。第十一條 屬於政府工作的,由省人民政府組織起草。第十二條 屬於審判工作、檢察工作的,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起草。第十三條 屬於...
九、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建議議程的專項工作報告,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20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
8、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9、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10、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
二、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各有關部門,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認真辦理,並按照規定的時間、要求,將辦理結果答覆代表。三、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到各地視察工作...
第四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和由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職務。第五條 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書後的兩個月內,將研究處理和整改情況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情況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主任會議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有...
中文名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工作人員試行辦法 頒布單位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1.05.09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所屬機構撤銷的時候,原經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由各有關...
(四)常務委員會認為按照法律規定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第三章 監督的方式及程式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政府關於司法工作的報告。主任會議聽取司法機關的專項工作匯報。第八條 ...
第一條 為了把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決策工作納入法制軌道,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規劃、...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下列工作進行監督:(一)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地方性法規的執行;(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本省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
第一條為了切實履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監督職能,規範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
省人大常委會向代表印發《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及郵資總付專用信封。 (二)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除省人大常委會直接處理的以外,均由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等有...
1980年7月4日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審議了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延長辦理...
5、選舉並有權罷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6、選舉並有權罷免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7、選舉並有權罷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罷免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