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任前審查和任後監督的規定

2014年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任前審查和任後監督的規定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5.23
  • 實施時間:2014.07.01
(2014年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任前審查和任後監督的規定》已經2014年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5月23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工作人員的任前審查和任後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任前審查和任後監督的對象為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書長以及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以及派出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以下簡稱任免工作機構)承擔任前審查和任後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對提請任命的“一府兩院”工作人員的任前審查,按照初步審查、法律知識考試、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聽取匯報、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等程式進行。
第五條 提請機關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人事任免案報送任免工作機構。人事任免案應當附有提請任命人員簡歷、現實表現等內容的書面材料。書面材料應當如實反映提請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全面、客觀、準確地反映其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
提請機關報送的書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任免工作機構應當告知其予以修改、補充。
第六條 任免工作機構對提請機關報送的法官、檢察官擬任命人員的書面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依法對其是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以及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等情況進行審查。凡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法官、檢察官任職資格條件的,不得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的涉及擬任命人員存在的問題,由任免工作機構轉交提請機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調查處理。提請機關應當在其調查處理後或者接到有關機關調查處理結果後十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反饋任免工作機構。對實名舉報的,任免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調查處理情況後十日內,以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
提請機關或者有關機關作出調查結論前,相關人事任免案暫不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八條 任免工作機構應當在主任會議召開前對擬任命人員進行法律知識考試,考試成績合格者方可提請任命。
第九條 任免工作機構初步審查後,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第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書長以及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每年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書面述職;經主任會議研究,也可以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口頭述職。
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其他法官、檢察官每五年至少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書面述職一次。每年述職的具體人員由任免工作機構商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有關工作機構確定。
述職報告印發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口頭述職報告在常委會分組會議上進行審議。組成人員對書面述職報告的意見和口頭述職報告的審議意見,由任免工作機構匯總,向主任會議報告後,交有關機關研究處理,並向述職人員反饋。
第十一條 述職報告主要包括: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全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情況,履行職責情況,勤政廉政情況等。省人民政府秘書長以及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報告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等情況。
第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在開展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或者工作評議等工作後,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審議意見書、滿意度測評結果、執法檢查報告等,交由任免工作機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書面通報相關機關,作為相關機關了解、考察“一府兩院”工作人員履職情況以及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工作評議或者代表視察、專題調研等過程中,對反映涉及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一府兩院”工作人員在履職中存在的問題,應當要求其作出說明,並提出整改措施;人民民眾或者人大代表反映強烈、意見比較集中的,應當轉交有關機關調查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在調查處理後十日內將相關情況等書面通報任免工作機構。
第十四條 省人大代表對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一府兩院”工作人員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任免工作機構交有關機關按照《安徽省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辦理。有關機關應當書面答覆省人大代表,並抄送任免工作機構。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涉及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一府兩院”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問題,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六條 有關機關對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進行的機關效能建設、政風行風評議等檢查、考評或者考核情況,以及對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一府兩院”工作人員進行年度考核的結果、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等情況,應當在結果確定後十日內書面通報任免工作機構。
第十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一府兩院”工作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者行政處罰的,有關機關應當於處分或者處罰決定生效後十日內,將處理決定抄送任免工作機構。“一府兩院”工作人員應受降級、撤職等處分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免職或者撤職。
第十八條 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有關機關向任免工作機構反饋、通報的相關內容,任免工作機構根據情況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對任命的“一府兩院”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可以採取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等方式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任前審查和任後監督,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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