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1年12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1.12.01
  • 實施時間:2011.12.01
(2011年12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1年12月1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下列六件地方性法規予以修改:
一、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1.將第三十條第四項修改為:“徵收補償的落實情況”;
2.將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項目的立項計畫、規劃、建設用地等審批檔案”;
3.刪去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四)項;
4.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徵收、徵用中小企業合法使用的土地、經營場所、生產生活設施的,應當依法進行徵收和補償。”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個體工商戶條例
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個體工商戶合法使用的生產、經營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因城鄉建設需要徵用時,依法進行徵收和補償。”
四、寧夏回族自治區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因城市建設需拆除有效期內戶外廣告及其設施的,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並補償原廣告設定者一定的經濟損失。”
五、寧夏回族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新建老年服務設施、福利設施和活動場所的項目,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費的優惠,免收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以優惠有償方式出讓土地的,應當降低土地出讓金,差額部分由政府給予補償。”
六、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依法徵用、徵收歸僑、僑眷的城市私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應當依法合理補償,妥善安置,同等條件下給予照顧。
因村莊和集鎮統一規劃建設徵收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屬物,應當按照不低於原建築面積給予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場價給予合理補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