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鹽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5.03.31
- 實施時間:2015.03.31
(2015年3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鹽業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3月31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鹽業管理條例》予以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自治區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跨省區運輸食鹽應當持有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簽發的食鹽準運證;自治區內跨市、縣運輸食鹽應當持有自治區鹽業管理機構簽發的食鹽準運證。”
三、將第四十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鹽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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