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淄博市土地監察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淄博市土地監察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8.02
  • 實施時間:2012.08.02
(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2年6月28日通過,並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8月2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淄博市土地監察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淄博市土地監察條例
1、刪去第十五條。
2、將第三十條修改為:“對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繼續施工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二、淄博市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1、將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查封不符合計量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計量器具”。
2、刪去第四十七條中的“或者暫扣”、“計量器具、相關物品”。
三、淄博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1、將條例中的“道路運輸證”修改為“車輛營運證”、“上崗證”修改為“從業資格證”。
2、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未取得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違法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理期間,可以扣押車輛,並出具扣押證明。”
3、刪去第三十四條。
四、淄博市殯葬管理條例
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內容合併到第三十二條中,修改為:“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
“(一)建立宗族墓地和宗族祠堂的;
“(二)在公墓以外建造墳墓、樹立墓碑的;
“(三)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的;
“(四)除夫妻健在一方、高齡老人、危重病人以外建立壽穴的。”
五、淄博市林木保護管理規定
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擅自在林地內建造墳墓的,由區、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遷出;逾期不遷出的,依法予以處理;毀壞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
六、淄博市菸草專賣管理辦法
1、將第十六條修改為:“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涉煙違法案件時,可以查閱、複製有關契約、憑證等資料;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對依法登記保存的菸草專賣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私分、變賣或者損毀。”
2、刪去第十七條中的“或者查封、扣押”。
3、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以上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有關條、款修改後,其他條、款的序號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土地監察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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