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
由淄博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04年6月23日通過,並經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8月4日
2004年6月23日淄博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4年7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淄博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對《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規定》等六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規定:
一、第十二條修改為:“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並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二、第十七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設施、試驗場地、林草植被以及其他治理成果。因生產和建設活動確需損壞或者占用的,必須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刪去第二十四條。
淄博市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一、刪去第十六條。
二、刪去第四十七條。
淄博市殯葬管理條例:
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禁止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
淄博市林木保護管理規定:
一、刪去第十二條第三款。
二、第十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林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淄博市新型牆體材料與建築節能管理條例:
刪去第十條第二款。
淄博市萌山水庫保護管理條例:
一、第十二條修改為:“在本條例第八條(一)、(二人(四)、(五)、(六)項規定的水庫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
二、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以上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有關條、款刪改後,其他條、款的序號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規定》等六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