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5年3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5.03.31
  • 實施時間:2015.03.31
(2015年3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3月31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予以修改:
一、將條例中的“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機構”修改為“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
二、刪去第六條第二款中的“地區”。
三、將第七條第四項修改為:“配合相關部門管理、培訓和考核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人員。”
四、將第九條第七項修改為:“集體經濟組織向集體經營者收取的承包費、租金,向農戶籌資籌勞形成集體資產;”
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向農戶籌資籌勞形成集體資產預決算方案。”
五、刪去第十九條。
六、刪去第三十二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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