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選舉法>試行細則》若干規定的決議

1983年2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選舉法>試行細則》若干規定的決議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3.02.25
  • 實施時間:1983.02.2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的有關決議,對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1980年5月14日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試行細則》有關條文作如下修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已將“人民公社”改為“鄉”;“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改為“鄉人民政府”。自治區實施《選舉法》試行細則亦應作出相應的修改。
二、第三章第十條改為“縣和市轄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按照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並且使各民族、各地區、各個方面都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的原則,在本試行細則規定的幅度內,縣、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決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縣、市轄區人大常委會決定”。
三、第三章第十一條改為“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必須具有廣泛性,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人民解放軍、少數民族、青年、婦女、知識分子、勞動模範、愛國人士、歸國華僑等都要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四、第三章第十三條“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重新規定為: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人口在五十萬以下的,一百七十人至二百五十人。
人口在五十萬至七十萬的,二百五十人至三百人。
(二)縣、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人口在十萬以下的,八十人至一百六十人。
人口在十萬至二十萬的,一百六十人至二百四十人。
人口在二十萬至三十萬的,二百四十人至三百二十人。
人口在三十萬以上的,三百二十人至四百人。
(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人口在一萬以下的,三十人至八十人。
人口在一萬至二萬的,八十人至一百二十人。
人口在二萬以上的,一百二十人至一百五十人。
五、第三章增加一條,作為十四條(其他條款依次順延),“為了保證人口特少的地區、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的代表人士比較集中的地區都有適當的代表名額,在代表總名額中,應有一定的名額由市、縣、市轄區人大常委會根據情況分配給有關選區進行選舉”。
六、《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試行細則》,改為《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細則》,根據本決議作相應的修正,其他條款根據《選舉法》規定作文字訂正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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