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14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07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7月14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1994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14日公布施行。
1994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14日公布施行。中文名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 頒布單位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4.07.14 ...
2007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規範對規範性檔案的審查監督,維護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等內容,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於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被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若干規定 頒布單位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6.12.31 實施時間 1986.12.31 第一條 為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正確執行,保障...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8年11月5日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職權,提高審議質量,增強監督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規定規定全文 編輯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市人民政府經濟工作的監督,促進本市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
1984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6年3月6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第六條部分條文的決議》修正。中文名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制度的暫行規定(...
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3月17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的決定》修正。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中央宣傳部、法務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的通知》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我市“十一五”規劃的順利實施,推進天津...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第三條 代表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履行法律賦予的權利,是代表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監督國家...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議事的根本準則是,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貫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體現全市人民的意志,並接受全市人民的監督。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
(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使常務委員會更好地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柏峰所作的關於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的報告。會議同意這個報告。現就全市貫徹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推進依法治市進程,監督和支持我市各級...
關於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3.12.29 實施時間 1983.12.29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為加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草案)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決定以下28件本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58項行政許可...
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1年10月15日公布施行。中文名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若干規定 頒布時間 1991年10月15日 實施時間 ...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1.06.03 實施時間 1991.06.03 為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進一步動員全社會力量關心、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保證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
1997年5月6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錢其敖和市衛生局局長張愈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分別所作的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食品...
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6年5月24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6年5月24日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的審查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
(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使常務委員會更好地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七條區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監督職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式,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圍繞...
1993年12月28日徐州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制定 1994年4月22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 頒布時間 1994年04月22日...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在1993.11.01由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中文名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
1993年10月30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
三、《天津市勞動保護條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廢止部分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