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

1999年9月20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99年09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9月20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柏峰所作的關於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的報告。會議同意這個報告。現就全市貫徹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推進依法治市進程,監督和支持我市各級人民法院加強執行工作,決議如下:
一、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工作,是國家強制力的重要體現,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和裁定體現國家意志,具有國家法律的權威,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必須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任何組織、個人都不得抗拒、阻礙、干預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二、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大執行工作力度,正確運用法律賦予的各種強制措施,保證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對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以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等方法抗拒執行的人,應當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的,有關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協助執行;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辦理有關財產權證轉移手續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拒不協助執行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主要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四、各級公安、檢察機關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嚴肅查處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犯罪行為;對暴力抗拒執行,衝擊執行現場,圍攻、毆打執行人員,毀壞執行裝備等事件,當地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應當密切配合,迅速依法處置。
五、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執行幹警的政治業務素質。要依法、及時、文明、有效地開展執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在依法執行的同時,要注意增強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和穩定意識,堅決防止和克服就案辦案、孤立辦案的現象,提高執行的社會效果;要耐心細緻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堅持以法服人,以理服人,努力化解矛盾,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樹立文明執法的良好形象;要嚴明執行紀律,嚴肅查處執法不公,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等違法違紀行為。
六、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各級領導幹部的法制觀念。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要做好宣傳工作,把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協助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作為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在全社會形成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執行的法律意識和服從、協助、支持人民法院執行的輿論氛圍。
七、市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全市執行工作的統一管理和協調,根據法律的規定,形成統一管理、統一指揮、上下聯動的執行機制,發揮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整體效能,以有效地抵制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的非法干預。
八、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站在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進程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重要意義,努力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積極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執行權,排除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認真協調處理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遇到的複雜疑難問題,保證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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