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改革和完善審判方式的決議

1997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改革和完善審判方式的決議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1.07
  • 實施時間:1997.01.07
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聽取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柏峰所作的關於全市法院系統開展審判方式改革的情況報告。會議同意這個報告。現就本市全面貫徹實施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改革和完善我市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方式,決議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改革和完善審判方式,必須以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為依據,以保障裁判公正為目的,以公開審判為重心,強化人民法院的法庭審理功能以及公訴人、辯護人和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保證審判組織依法客觀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廉潔執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文明建設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切實加強對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學習和宣傳。人民法院全體審判人員,必須全面掌握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和原則,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辦理各類案件。人民法院要運用多種形式,加強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法律宣傳工作,使其了解和掌握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要運用各種宣傳媒體,廣泛宣傳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形成訴訟方面的良好輿論氛圍。
三、要把改革和完善審判方式與深化部門執法責任制結合起來。人民法院要全面貫徹落實部門執法責任制的各項制度,保證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正確實施。要落實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法律規定辦案形成錯案的,要區別情節追究審判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其中徇私枉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人民法院要以改革和完善審判方式為契機,大力加強幹部隊伍建設。要加強對審判人員的培訓和考核,促進幹部隊伍政治業務素質的提高,促進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設,努力把人民法院建設成為公正、廉潔、文明、高效的司法機關。
五、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律師要適應改革和完善審判方式的要求,提高偵查水平、公訴水平和辯護水平,依法認真履行法律規定的責任。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要採取有效措施,依法保護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人民法院各項審判工作的法律監督,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六、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人民法院改革和完善審判制度。了解案件情況的有關單位、組織和公民,要依照法律規定履行作證的義務,為調查取證提供便利。各級計畫、財政部門要根據改革和完善審判方式的實際需要,對人民法院法庭的建設給予支持。
七、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貫徹實施訴訟法律、改革和完善審判方式的監督檢查,保證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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