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辦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辦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辦法》於2017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本辦法共六章三十九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辦法
  • 通過時間:2017年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7年9月27日
辦法發布,修訂辦法,草案說明,修改情況,審議結果,

辦法發布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辦法
2017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修訂辦法

(2017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計畫
第三章 實施
第四章 審議
第五章 督促和落實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增強監督實效,保證法律、法規在本市的遵守和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執法檢查,是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對法律、法規在本市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工作。
第三條 執法檢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規定的原則,監督和支持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四條 執法檢查應當以問題為導向,圍繞法律、法規在本市實施中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檢查法律實施情況,可以同時對相關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規,及時開展執法檢查,推動法律、法規在本市有效實施。
第二章 計 劃
第六條 針對下列途徑反映的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提出年度執法檢查項目建議:
(一)市人大常委會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執法檢查項目建議。
下一年度執法檢查項目建議,應當在徵求意見、充分研究的基礎上,於當年11月底前提出。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匯總執法檢查項目建議,在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研究協商、綜合平衡後,提出年度執法檢查計畫草案。
年度執法檢查計畫草案應當包括執法檢查的項目、理由、重點、時間安排以及負責組織實施的責任主體等內容。
第八條 年度執法檢查計畫草案納入監督計畫草案,一併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經主任會議決定後五個工作日內,印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各區人大常委會,通報市人大代表,通知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年度執法檢查計畫進行調整,並通知有關方面。
第三章 實 施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開展執法檢查,應當按照精幹、效能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
執法檢查組組長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擔任。執法檢查組成員從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可以邀請市人大代表參加。
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與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執法檢查工作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針對法律、法規實施中的重點問題,擬定執法檢查方案。
執法檢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法檢查的目的和要求;
(二)執法檢查的對象和重點內容;
(三)執法檢查的時間、方法和步驟;
(四)執法檢查組組成情況;
(五)對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自查要求;
(六)其他事項。
執法檢查方案經主任會議同意後,應當通知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執法檢查組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對執法檢查工作進行動員部署。
第十四條 執法檢查組應當開展集中培訓,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了解前期調研情況和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工作情況,掌握執法檢查的程式安排、工作重點和要求。
執法檢查組成員可以就執法檢查事項開展調查研究,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予以安排。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當按照執法檢查方案要求,對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認真組織自查,並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自查報告。自查時間一般不少於一個月。
自查報告應當包括宣傳和實施法律、法規的情況,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改進措施等內容。
第十六條 執法檢查組召開會議,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自查報告,或者將自查報告印發執法檢查組成員徵求意見。
第十七條 執法檢查組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一)聽取匯報;
(二)召開座談會;
(三)實地檢查;
(四)個別走訪、暗訪;
(五)詢問;
(六)查閱有關材料;
(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八)其他方式。
根據全面了解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需要,執法檢查組可以分若干小組,多點位、多類型分別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第十八條 需要通過查閱有關案卷了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情況的,執法檢查組應當查閱有關案卷。
第十九條 根據需要,執法檢查組可以委託有關機構進行社會調查或者檢驗、檢測。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當配合執法檢查工作,向執法檢查組提供真實情況和其他必要協助,按照執法檢查組要求提供案卷等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委託區人大常委會對相關法律、法規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受委託的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執法檢查報告,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二條 執法檢查組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在研究分析檢查情況的基礎上,集體研究討論執法檢查報告。
執法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法檢查的基本情況;
(二)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總體評價;
(三)執法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和原因分析;
(四)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其他內容。
執法檢查組認為需要修改有關地方性法規的,可以提出修改建議。
第四章 審 議
第二十三條 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四條 執法檢查報告由執法檢查組組長或者其委託的副組長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
執法檢查報告可以附背景材料、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第二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執法檢查報告,由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進行審議。
分組審議執法檢查報告的,由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匯總整理分組審議情況,並在全體會議上匯報。
第二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執法檢查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應當貫徹落實市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並將落實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可以同時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相關專項工作報告。
第五章 督促和落實
第二十九條 執法檢查報告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修改完善,連同審議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送交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第三十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當組織研究落實執法檢查所提意見,採取整改措施,認真改進工作。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督促。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議意見提出的時限,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一個月前,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徵求意見稿送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第三十二條 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可以對研究處理情況組織跟蹤檢查,也可以委託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不落實執法檢查所提意見或者落實不力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加強監督。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對向執法檢查組反映問題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二)拒絕或者干擾執法檢查工作的;
(三)向執法檢查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其他阻礙執法檢查工作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或者執行相關決議、決定情況的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市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對法律在本市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要求,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區人大常委會開展執法檢查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9年9月20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7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天津市人大常委會2017年度立法計畫,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起草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市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主任會議同意,並提出議案,提請本次會議審議。下面,我受主任會議委託,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執法檢查是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的重要形式之一。我市人大常委會始終把監督法律法規實施和“一府兩院”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積極探索加強和改進執法檢查工作的方法途徑。1994年至今,先後制定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天津市人大機關貫徹實施監督法若干意見》《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改進執法檢查視察和調研活動、增強針對性實效性的意見》等規定,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對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執行,增強執法檢查的實效性,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執法檢查工作中不斷創新,形成了執法檢查“六步曲”,實現了“全流程、全要素”的監督鏈條,為我市的執法檢查工作提供了依據和參考。面對新形勢、新要求,將我市多年來執法檢查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和經驗做法上升為法律規範,制定出台執法檢查辦法,成為進一步推進執法檢查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切實增強監督工作的深度和剛性,實現監督與支持有機統一的迫切需要。
二、草案的起草過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從今年(2017年)年初開始,辦公廳著手進行草案起草總體工作,迅速成立起草工作小組,制定工作方案。一是深入開展調研,借鑑相關經驗。去年(2016年)以來,辦公廳就執法檢查工作開展專題調研並形成相關調研成果,在此基礎上,起草小組根據監督法及我市已有的關於執法檢查的相關規定,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形成的執法檢查“六步曲”為指導,充分學習、借鑑安徽、河南、湖北、廣東等地經驗做法,結合我市近年來執法檢查的有效做法,起草了草案初稿。二是辦公廳會同法工委就草案初稿進行了認真的研究討論,結合工作實際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徵求意見稿。三是徵求各方面意見。以書面形式先後徵求了主任會議成員,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及常委會各廳室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16個區人大常委會的意見;通過微信平台,將徵求意見稿傳送有關專家和市人大代表徵求意見。截至目前,共收到意見建議84條。辦公廳對各方面意見進行了匯總整理,經深入研究,充分吸納,修改草案53處,最終形成提請今天會議審議的執法檢查辦法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七章,四十條。按照執法檢查的工作程式,草案對執法檢查的計畫確定、組織實施、常委會審議以及督促落實等方面分別進行了規定。
(一)年度執法檢查計畫的確定
科學合理地確定年度執法檢查計畫,是增強監督實效的前提,也是保證執法檢查工作有序開展的必然要求。為此,草案作了三方面規定:一是,年度執法檢查計畫項目建議,由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根據監督法規定的六條途徑反映的問題提出,“一府兩院”也可提出項目建議,提出時間均為當年11月底前。二是,辦公廳對項目建議進行匯總整理,按照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與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充分協商、綜合平衡後,提出年度執法檢查計畫草案。三是,年度執法檢查計畫經主任會議批准後,印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區人大常委會,通報市人大代表,並向社會公布。
(二)執法檢查的組織實施
草案根據我市對執法檢查的有關規定,總結多年來開展執法檢查工作的實踐經驗,針對目前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對執法檢查的組織實施作出以下四個方面的規定:一是,為提高執法檢查的針對性,草案規定執法檢查開展前應當做好充分的前期調研,篩選突出問題,制定執法檢查方案。二是,執法檢查組應當組織集中培訓,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熟悉執法檢查的程式安排、工作重點和要求,為執法檢查順利開展做好充分準備。三是,執法檢查組在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實地查看等常規方式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多種方式開展執法檢查,多渠道、全方位掌握法律、法規實施的真實情況。四是,執法檢查組應當在集體研究的基礎上形成執法檢查報告,同時,草案對報告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
(三)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
為進一步提高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質量,草案主要作了兩方面規定:一是,常委會會議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可以由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進行審議,分組審議的審議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匯總整理,並在全體會議上匯報。二是,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可以與專題詢問或聽取和審議有關專項工作報告等多種監督方式同時進行。
(四)審議意見的落實和督促整改
督促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進行整改,將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落到實處,是執法檢查的意義所在,也是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剛性的有力體現。因此,草案作了四個方面的規定:一是,審議意見應在常委會會議閉會後五個工作日內匯總整理完畢,由辦公廳制發檔案,與執法檢查報告一同送“一府兩院”研究處理。二是,審議意見送交後,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督促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落實整改建議;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當在接到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後三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落實情況報告。三是,落實情況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審議;必要時,可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落實情況報告。四是,市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可以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組織跟蹤檢查。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草案單設一章,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涉嫌違法違紀問題、違法的規範性檔案處理和執法檢查中執法檢查組應當遵守的紀律分別作了具體規定。這一章的設定,對保證執法檢查取得實效,維護法律、法規的尊嚴以及確保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權,能夠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
同時,草案在附則中明確,對於市人大常委會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的執法檢查和區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通過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7月25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對常委會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7年8月31日,法制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對草案再次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工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專題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辦法(草案)》(三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內容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執法檢查應當更加突出問題導向,重點圍繞法律法規實施中的突出問題開展。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針對下列途徑反映的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提出年度執法檢查項目建議。”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針對法律、法規實施中的重點問題,擬定執法檢查方案。”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應當對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如何進行自查提出要求,明確自查報告的內容要求。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二條第二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對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自查要求”;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自查報告應當包括貫徹實施法律、法規的情況,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改進措施等內容。”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草案應當對執法檢查工作流程作出修改,明確執法檢查組全體會議的主要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執法檢查組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對執法檢查工作進行動員部署。”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執法檢查組召開會議,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自查報告,或者將自查報告印發執法檢查組成員徵求意見。”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草案應當進一步豐富執法檢查方式,明確點位選取的全面性,以增強執法檢查實效。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些意見,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查閱有關材料”;第二款修改為:“根據全面了解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需要,執法檢查組可以分若干小組,多點位、多類型分別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五、有的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要求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配合執法檢查工作,向執法檢查組提供真實情況,建議增加這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當配合執法檢查工作,向執法檢查組提供真實情況和其他必要協助,按照執法檢查組要求提供案卷等有關材料。”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提出,對不落實執法檢查報告所提意見的單位,應當加大監督力度,開展追責問責,建議草案增加這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按照中央有關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本級人大報告的檔案精神,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對不落實執法檢查所提意見或者落實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加強監督。”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三十三條關於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在法律法規實施後提出執法檢查建議的規定含義不明確,與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內容也有重複,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按照今年(2017年)5月22日張德江委員長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執法檢查組第一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將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規,及時開展執法檢查,推動法律、法規在本市有效實施。”同時,刪除第三十三條。
八、有關方面提出,對執法檢查組成員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的處理,可以依據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建議不在草案中規定。另外,第三十四條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工作人員的處理規定,屬於執法檢查督促和落實的內容,建議放在第五章中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些意見,將第三十四條納入第五章,刪除第三十五條。同時考慮到調整後的第六章已經沒有條款,建議刪除第六章,將第七章改為第六章。
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此外,還對個別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一些調整和修改。
三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9月26日下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辦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方面認真研究了常委會審議意見,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7年9月26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六十四次會議對草案三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工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專題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辦法(草案)》(建議表決稿)。
現將修改的主要內容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自查報告應當增加宣傳法律、法規的情況。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自查報告應當包括宣傳和實施法律、法規的情況,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改進措施等內容。”
二、有的市人大代表建議,提請常委會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可以附電子數據。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執法檢查報告可以附背景材料、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不落實執法檢查所提意見或者落實不力的,常委會就要加強監督,不需要等到造成嚴重後果再進行監督。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不落實執法檢查所提意見或者落實不力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加強監督。”
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修改形成的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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