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制度的暫行規定(修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制度的暫行規定(修正)

1984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6年3月6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第六條部分條文的決議》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制度的暫行規定(修正)
  • 頒布時間:1986年03月06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3月06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有關精神,對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制度,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的主要議程是:
(一)審議、批准本市地方性法規;
(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三)討論決定本市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決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
(五)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六)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七)依法決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
(八)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
(九)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和表彰事項;
(十)其他必須由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常務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其組成人員應出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依法行使職權。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有關組成人員,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長或副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副檢察長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二、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會議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兩周舉行一次。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召開常務委員會會期和擬定會議議程草案;
(二)審議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決定交有關工作委員會研究辦理或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三)聽取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指導、協調工作委員會的工作;
(四)決定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廳各處室正副處長(主任)及處級巡視員的任免;
(五)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事務。
舉行主任會議的時候,根據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各工作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辦公廳主任或副主任列席會議。
三、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
市人大常委會設政法、財政經濟、城市建設、教科文衛等工作委員會,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各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人選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各工作委員會是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其主要工作如下:
(一)為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重大事項做好準備工作;
(二)會同有關方面草擬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
(三)對有關方面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規草案和議案提出初審意見;
(四)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任務,檢查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決議的執行情況,並提出報告;
(五)聯繫市人大代表,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並提出處理意見;
(六)承辦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出後,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五、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市人大常委會設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常務委員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和辦公廳主任、副主任的人選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辦公廳是市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其主要工作如下:
(一)負責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組織籌備工作;
(二)籌辦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和以人大常委會名義召開的其他各種會議;
(三)起草市人大常委會綜合性檔案,編輯出版市人大常委會的各種刊物;
(四)聯繫市人大代表、督促、檢查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的處理、落實情況;
(五)處理、接待人民民眾來信、來訪;
(六)辦理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
(七)承辦全國和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事項;
(八)承辦接待外賓來訪的事務工作;
(九)承辦市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工作。
六、議案的提出與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都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對提出的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工作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在提請常務委員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七、監督工作的範圍與方式
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主要是監督他們的活動是否違反憲法、法律,是否正確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主要通過以下方式行使監督職權:
(一)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全面的或專題的工作匯報;
(二)組織市人大常委會委員、人大代表,視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定期召開人大代表座談會,請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領導同志到會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四)及時轉送人大代表和民眾的意見和建議,並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認真處理;
(五)受理人民民眾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八、加強與市人大代表和區、縣人大常委會的聯繫
(一)認真執行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與市人大代表聯繫的暫行辦法,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聽取人大代表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二)市人大常委會每年可召開一至二次區、縣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座談會,互通情況,交流經驗,討論、研究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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