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地方性法規。
2023年7月25日下午,天津市河西區十八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天津市河西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地方性法規。
2023年7月25日下午,天津市河西區十八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天津市河西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地方性法規。2023年7月25日下午,天津市河西區十八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天津市河西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結合工作實踐而制定的規則。1990年3月10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90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為健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制度,提高會議質量,使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行使職權,制定本...
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議案,常務委員會先聽取關於該法規草案的說明和初審意見報告,再進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的主要議程是:(一)審議、批准本市地方性法規;(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三)...
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議案,常務委員會先聽取關於該法規草案的說明和初審意見報告,再...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於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條例》於2018年7月25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共二十一條,自公布之日...
第一條 為了健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式,保障和規範其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總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f Tianjin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是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天津市的國家...
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議案程式的暫行規定具體內容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辦法》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1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天津市河西區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現任領導 主任:楊文璁 副主任:劉國明、李麗君、於有香、張志仁、孫介華、謝麗津 機構位置 ...
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3月17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七、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密切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所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自覺地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八、常委會組成人員要遵守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和其它有關程式性的規定,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依法...
第一條 為加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使常務委員會更好地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1994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同時廢止。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 (2017年1月20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在大會閉會之日起七日內交辦;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室負責在接到之日起三日內交辦。
關於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3.12.29 實施時間 1983.12.29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為加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若干規定 頒布單位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6.12.31 實施時間 1986.12.31 第一條 為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正確執行,保障...
天津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1.04.09 實施時間 1981.04.09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為了加強與市人大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市人大代表的作用,及時了解人民民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為了充分發揮市人大代表的作用,改進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制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暫行辦法。
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以外的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未依照書面審查意見的要求修改或者廢止的,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依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
根據本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區、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我市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總名額數仍基本維持上屆數額。即:18個區、縣人民代表大會...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示地方性法規案辦法》經2014年7月25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修訂通過,2014年7月25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公布。該《辦法》共12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 天津市人民...
與此同時,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具體制度建設也有了很大發展,例如,1982年現行憲法公布實施;1987年制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1989年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1992年雙制定了人民代表法。這些法律對於會議的舉行,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按照常委會議事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明確為“經主任會議決定”。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免案,發現擬任命人員存在可能影響任命的重要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