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決定

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決定

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決定在1993.09.14由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3年09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9月14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議案,常務委員會先聽取關於該法規草案的說明和初審意見報告,再進行審議。根據會議的審議意見,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法規草案進行修改,並提出修改說明,在下一次或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繼續審議,進行表決;如果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沒有異議,也可以在本次會議上進行表決。"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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