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暫行規定

關於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暫行規定

1983年12月29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1983年12月29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為加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政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城市建設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和需要設立的其他委員會。
三、各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二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人選,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四、各委員會的工作如下:
(一)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重大事項做好準備工作;
(二)會同有關方面草擬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
(三)對有關方面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規草案和議案提出初審意見;
(四)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任務,檢查國家憲法、法律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規、決議案的執行情況,並提出報告;
(五)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六)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五、本暫行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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