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2月29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1983年12月29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1983年12月29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關於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3.12.29 實施時間 1983.12.29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為加強...
關於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暫行規定》的第三條規定:“各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二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修改為“各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1984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6年3月6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第六條部分條文的決議》修正。中文名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制度的暫行規定(...
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天津市區、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
第一條為了保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任免權,規範任免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結合工作實踐而制定的規則。1990年3月10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天津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法制委員會於9月23日召開了第二十三次會議,對《天津濱海新區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逐條審議。會議應到委員13人,實到委員12...
會議時間 2022年9月26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有關問題的決定》。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23年1月11日召開。歷次會議 ...
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3月17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議案,常務委員會先聽取關於該法規草案的說明和初審意見報告,再進行...
天津市區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於2021年3月15日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f Tianjin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是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天津市的國家...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
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議案程式的暫行規定具體內容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
2024年1月,根據天津市機構改革方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室更名為天津市...
(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使常務委員會更好地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以外的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未依照書面審查意見的要求修改或者廢止的,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依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
2 天津市直接選舉工作辦公室組成人員名單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問題的決定基本信息 編輯 語音 天津市本屆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將於2002年2月任期屆滿,現就下屆鄉、民族鄉、鎮人民代...
(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使常務委員會更好地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第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應於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發給代表。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寶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問題決定如下:一、寶坻撤縣設區應當召開寶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
2003年2月27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守則全文 一、為了加強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制度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根據憲法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二、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維護人民的根本...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正《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同意縣和縣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將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據此,天津市革命委員會更名為天津市人民政府。現任...
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的候選人數比應選人數多1人,委員的候選人數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即多5人,天津市副市長的候選人數比應選人數多1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
第三條 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按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議案程式的暫行規定》辦理。第四條 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地方性法規議案和其他議案,應分別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和半個月之前,報送正式檔案和有關資料,也可以...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為了加強與市人大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市人大代表的作用,及時了解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特制定以下暫行辦法。
(1997年6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9...
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18年1月24日開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現任十九屆中央候補...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於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條例》於2018年7月25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共二十一條,自公布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