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辦法

2008年1月24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辦法
  • 頒布時間:2008年0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8年01月24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下列人員:
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秘書長1名,委員49名;
天津市市長1名,副市長8名;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1名;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1名;
天津市的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45名。其中,中央提名到我市選舉的代表名額為10名。中央提名的候選人如未當選,其名額中央另行安排。
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的人選,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三條 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天津市市長、副市長,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大會主席團提名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聯合提名。不同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可以醞釀、聯合提出候選人。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第四條 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天津市市長,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1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的候選人數比應選人數多1人,委員的候選人數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即多5人,天津市副市長的候選人數比應選人數多1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直接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本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以代表團為單位進行預選,大會主席團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提交大會選舉。
第五條 天津市的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推薦;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名額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推薦的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名額的五分之一。大會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候選人名單印發全體代表醞釀、討論。
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的差額比例,以代表團為單位進行預選,大會主席團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候選人的人數多於應選名額五分之一的差額比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提交大會選舉。
第六條 代表聯合提名、聯名推薦候選人,須填寫《代表三十人以上聯合提名候選人登記表》或《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推薦候選人登記表》。
代表聯合提名、聯名推薦候選人的截止時間,由大會主席團決定。
提名人、推薦人在大會主席團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之前要求撤回提名、推薦,經大會主席團同意,可以撤回。
第七條 被提名、推薦的候選人拒絕接受提名、推薦,經大會主席團決定,不列入候選人名單。
第八條 選舉和預選,中央提名的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名單,按中央提名順序先排列,其他各項候選人名單按姓名筆畫排列。
第九條 預選時,每個代表團設監票人2名,監票人由各代表團從不是各項候選人的代表中推選。監票人對預選的發票、投票和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預選由大會主席團委託各代表團團長主持,採用無記名投票方法進行。代表對選票上所列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棄權,但不能另選他人。各代表團預選完畢後,在監票人的監督下,由計票工作人員將本代表團預選結果報告單及預選票集中送到大會秘書處,由大會秘書處匯總預選結果後報大會主席團。
第十條 大會投票選舉時,共設23名監票人,其中,總監票人2名,主席台監票人2名,每個代表團監票人各1名。總監票人及主席台監票人由大會主席團提名,各代表團監票人分別由各代表團從不是各項候選人的代表中推選。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名單由大會主席團通過。
第十一條 大會選舉採用電子選舉系統計票。計票工作人員由大會秘書處指定。
第十二條 大會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大會選票共5種,即: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選票;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委員選票;天津市市長、副市長選票;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票;天津市的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票。
代表對選票上所列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棄權。投反對票的,可以另選他人;棄權的,不能另選他人。
代表對選票上所列的候選人,表示贊成的,不畫任何符號;表示反對的,將該候選人姓名右邊的長方形白框塗滿黑色;表示棄權的,將該候選人姓名右邊的橢圓形白框塗滿黑色;如果另選他人,在“另選人姓名”右邊或下邊的長方形白框內,寫上另選人的姓名。
第十三條 各項選舉一次投票,分別計票。
每張選票上的每項選舉所贊成的人數加上另選他人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應選人數的有效,多於應選人數的無效。
每種選票收回的票數等於或者少於發出的票數,選舉有效;多於發出的票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第十四條 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贊成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按照應選名額,以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當選人。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得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再次投票時,候選人名單按姓名筆畫排列。
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大會主席團根據候選人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1人,候選人應為2人。候選人名單按得票多少順序排列。
另行選舉後,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當選人的人數仍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作暫缺處理。
第十五條 計票完畢後,總監票人向大會主席團報告計票結果,經大會主席團依法確定有效後,由總監票人向大會宣布。大會執行主席向大會宣布當選結果。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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