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辦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辦法

2008年11月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辦法
  • 頒布時間:2008年11月05日
  • 實施時間:2009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辦法》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1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11月5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職權,提高審議質量,增強監督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及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大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本行政區域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應當實事求是地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客觀全面地評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第三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根據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提出議題建議:
(一)人大常委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民眾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專項工作。
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於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建議。
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議題建議前,應當同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溝通協商,交換意見。
第四條 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著眼於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經與提出專項工作報告議題建議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充分協商、科學論證、綜合平衡後,提出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草案。
第五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草案,經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通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要求,可以對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作個別調整。年度計畫作個別調整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
第七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或者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大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也可以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或者通過其他形式了解有關情況、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第八條 在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四十日前,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將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以書面形式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
第九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專項工作報告應當包括工作的現狀,取得的主要成績,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改進工作的主要措施等內容。
專項工作報告對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匯總的意見,應當作出回應。
第十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報告後的五日內提出意見並予以反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報告進行修改後,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
第十一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區、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列入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意見,主任會議決定列入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
第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有關部門負責人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應當將列入會議議程的專項工作報告,在舉行會議的七日前,發給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三條 列入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專項工作報告,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視察、調研情況提出意見,印發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應當在人大常委會會議閉會後的七日內由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匯總、整理完畢。審議意見應當包括對專項工作報告的總體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工作的建議和報告研究處理情況的時限。必要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發言記錄,可以作為審議意見的附屬檔案。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制發檔案,送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第十七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在審議意見送交後三個月內,應當了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的情況,進行跟蹤督查,並督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按照審議意見規定的時限,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 主任會議可以就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決議草案;有關專門委員會也可以就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決議草案,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九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送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或者決議執行情況報告,應當向人大常委會作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條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情況不滿意,可以依法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第二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審議意見和作出的決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通過人大常委會公報、網站或者其他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區、縣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工作程式。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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