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是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0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9月25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0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9月25日
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天津市律師執行職務的若干規定》(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二、《天津市公證若干規定》(1993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
三、《天津市勞動保護條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廢止部分條款)
四、《天津市職業病防治條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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