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鼓勵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鼓勵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鼓勵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經2015年3月24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15年3月2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公布。該《決定》共16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鼓勵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
  • 公布機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文號: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7號
  • 通過時間:2015年3月24日
  • 公布時間:2015年3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5年3月24日
公告,決定,決定(草案)的說明,

公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7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鼓勵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於2015年3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3月24日

決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鼓勵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
(201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
為了鼓勵和支持本市各級國家機關和社會各界的改革創新,充分調動和保護各方面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加快建設法治天津、美麗天津,實現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特作如下決定:
一、改革創新是新形勢下本市謀求新發展、實現新跨越的根本途徑,要堅持改革統領、創新驅動,衝破思想觀念的束縛,革除阻礙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增強全社會的改革動力和發展活力。
二、改革創新應當充分發揮法治的引領、推動和規範作用,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創新工作,實現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
改革創新應當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緊緊依靠人民推動改革,發揮民眾首創精神,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機制。
改革創新應當遵循法定決策程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三、本市應當將改革創新精神貫徹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領域和環節,全面推進理論創新、制度創新以及其他方面創新。
四、本市經濟體制改革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根據自身發展需求進行改革創新,增強綜合競爭力。
五、本市應當繼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和環節,規範行政審批程式,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推進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建設,進一步規範政府部門職責許可權。
六、本市應當充分發揮天津濱海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天津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區域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方面的作用,及時總結其改革創新的成功經驗,依法在全市範圍推廣。
需要先行試點的改革創新措施,可以先在特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進行試點,總結經驗加以規範,並依法在全市範圍推廣。
七、市人民政府根據改革創新需要,依照法定程式可以將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使;調整與市場監督管理相關的部門,對生產、流通、消費領域全過程實行統一監管;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統一歸集發布信用信息。
八、本市促進和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發揮社會組織在改革創新中的積極作用,各級人民政府對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應當交由社會組織承擔。
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改革創新重大事項應當遵循法定程式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由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對改革創新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應當進行風險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
涉及公眾利益重大改革創新事項,應當吸收公眾參與;涉及專門領域問題的,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
十、決策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事中、事後評估機制,有關決策在實施中產生不良後果的,應當主動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必要時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應當要求其糾正。
十一、本市地方立法工作應當與改革決策緊密銜接。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應當及時啟動制定程式。需要對現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進行修改的,應當及時進行修改。對於與改革創新嚴重不適應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應當及時廢止。需要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作出解釋的,由制定機關適時作出解釋。
改革創新確需在一定領域或者範圍內調整適用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有關內容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調整適用的決定。
十二、本市營造有利於促進解放思想、鼓勵改革創新的社會輿論環境,弘揚改革創新、銳意進取、奮發有為精神,凝聚改革創新共識,不斷完善各項改革措施,宣傳推廣改革創新經驗。
十三、本市建立改革創新獎勵機制,對在改革創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四、本市各級國家機關違反法定程式作出的決策無效,並依法追究其負責人的責任。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抵制、阻撓改革創新決策實施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十五、本市鼓勵創新、寬容失敗。有關改革創新決策雖然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黨和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決策責任。
十六、本市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各自職能,為鼓勵促進改革創新提供保障。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決定(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委託,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鼓勵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必要性和起草過程
當前,天津發展面臨多重戰略機遇疊加的重要歷史時期,機遇和挑戰並存,任務艱巨而繁重。破解天津發展中的各種難題,化解各方面的風險,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必須按照黨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全會部署,以更大的政治勇氣和智慧,衝破思想觀念束縛,不失時機地推進改革創新,破除一切妨礙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體制機制。
去年以來,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和一些部門、區縣主要負責同志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借鑑上海等地的經驗,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作出決定,進一步鼓勵和促進全市的改革創新。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主任會議認真研究了這一建議,責成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牽頭組織起草決定草案,其要旨是鼓勵全市特別是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框架內大膽改革創新。
按照黨組和主任會議要求,法工委會同財經預算工委、市法制辦等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我們認真學習了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和市委四次全會、六次全會精神,深入研究了上海、廣東、深圳等兄弟省市的相關立法經驗,對我市需要通過地方立法鼓勵促進改革創新的一些重要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起草了這個決定草案。草案已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同意,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
改革創新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和市委四次全會、六次全會已經作出了全面部署。本決定草案緊緊圍繞鼓勵促進全市特別是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框架內大膽進行改革創新這一根本宗旨,就其中的幾個重要問題作出規定。草案共有引言和15條內容,分為五個部分。
(一)關於目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草案引言部分以宣示性規定表明市人大常委會對改革創新的鼓勵和支持,明確本決定的目的是充分調動和保護各方面改革創新的積極性,以加快建設美麗天津、法治天津,實現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圍繞實現“兩個便利化”和打造“兩個升級版”的改革任務,草案第一條提出,改革創新是新形勢下本市謀求新發展、實現新跨越的根本所在,要堅持改革統領、創新驅動,將改革創新貫穿於經濟社會發展各個領域,衝破思想觀念的束縛,革除阻礙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增強全社會的改革動力、發展活力和綜合實力。
草案第二條明確了改革創新需要堅持的基本原則。一是法治原則。本市改革創新應當充分發揮法治的引領、推動和規範作用,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創新工作,實現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二是民主原則。改革創新應當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緊緊依靠人民推動改革,發揮民眾首創精神,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機制。三是法定程式原則。改革創新應當堅持法定決策程式,確保決策科學、程式正當、過程民主、責任明確。
(二)關於鼓勵改革創新的重點
決定草案圍繞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這兩個重點問題,第三條到第五條明確了改革創新的重點和以點帶面推廣改革成熟經驗:一是本市改革創新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根據自身發展需求進行改革創新,增強綜合競爭力。二是本市應當繼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推進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建設,進一步規範政府部門職責許可權。三是充分發揮天津濱海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濱海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區域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方面的作用,及時總結其改革創新經驗,對實踐證明可行的體制機制,依法向全市範圍推廣。四是對於需要先行試點的改革創新措施,可以先在特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進行試點,總結經驗加以規範,並依法向全市範圍推廣。
(三)關於重大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授權
市十次黨代會以來,圍繞實現“兩個便利化”和打造“兩個升級版”,本市先後推出了“一顆印章管審批”、“一個部門管市場”、“一支隊伍管執法”、“一份清單管邊界”、“一個平台管信用”等重大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創新舉措。從濱海新區的實踐情況看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地方性法規應給予必要的授權,使其具有法規效力。草案第六條規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市人民政府根據改革創新需要,將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使;調整與市場監督管理相關的部門,對生產、流通、消費領域全過程實行統一監管;實行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明確政府職責邊界;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統一歸集發布信用信息。
為了充分發揮各種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草案第七條規定,本市鼓勵和培育各種社會組織發展,發揮社會組織在改革創新中的積極作用,並且授權政府對非法定行政管理事項,可以交由社會組織承接管理,也可以鼓勵其實行自治管理。
(四)關於改革創新決策的程式要求
為了增強改革創新決策的科學性,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草案第八條和第九條明確了改革創新決策的法定程式。一是改革創新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由集體討論作出決策。二是在決策之前,對改革創新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應當進行風險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三是對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改革創新事項,應當吸收公眾參與。四是涉及專門領域問題的,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五是各級國家機關違反法定程式作出的決策無效,並依法追究其負責人的責任。六是對於有關決策產生不良後果的,決策部門應當主動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必要時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應當要求其糾正,以防止不良後果後蔓延。
(五)關於改革創新的保障
草案第十條到第十五條從六個方面規定了鼓勵促進改革創新的保障機制。一是立法保障。要實現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應當及時啟動制定程式;需要對現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進行修改的,應當及時進行修改;對於與改革嚴重不適應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應當及時廢止;需要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作出解釋的,由制定機關適時作出解釋;改革創新確需在一定領域或者範圍內調整適用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有關內容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調整適用的決定。二是輿論保障。要營造有利於鼓勵促進解放思想、改革創新的社會輿論環境,弘揚改革創新、銳意進取、奮發有為精神,凝聚改革創新共識,不斷完善各項改革措施,宣傳推廣改革創新經驗。三是紀律保障。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抵制、阻撓改革創新決策實施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四是容錯機制。本市鼓勵改革創新、寬容失誤。有關改革創新決策措施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者出現決策失誤,但其決策程式和實施過程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且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未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五是獎勵機制。本市建立改革創新獎勵機制,對在改革創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六是各級國家機關支持。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各自職能,為鼓勵促進改革創新提供保障。
決定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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