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遊條例》於(2022年7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旅遊條例
- 通過時間:2022年7月27日
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開發
第三章 培育與扶持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多層次的旅遊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旅遊業發展的規劃與開發、培育與扶持、管理與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權利義務、旅遊服務契約、旅遊安全和旅遊糾紛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創新發展、融合發展、生態優先、安全保障,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本市充分發揮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歷史風貌、民俗文化、津味美食、現代都市等旅遊資源優勢,突出中西合璧、古今交融、河海交匯的特色,結合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和區域商貿中心城市培育建設,推進全域旅遊,促進文旅融合、產業融合、產城融合,培育壯大天津特色旅遊品牌,提升城市吸引力。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旅遊規劃編制、資源普查、產業促進、宣傳推廣,指導和監督旅遊經營活動,推進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及設施建設。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體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機制,研究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區促進旅遊業發展的需要,建立旅遊綜合協調機制。
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旅遊綜合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競爭,促進誠信經營,開展行業交流和協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本市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
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文明旅遊公約,共同維護旅遊秩序,保護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
第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本市加強與周邊地區的溝通協作,建立健全區域旅遊合作和數據共享機制。
發揮京津冀旅遊資源優勢,統籌跨區域旅遊資源,實現優勢互補、協同管理、互惠共贏,推動區域旅遊協同發展。
第二章 規劃與開發
第十條 市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資源、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編制本市旅遊發展規劃,依照法定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旅遊資源豐富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旅遊發展規劃和本區發展全域旅遊的實際需要,結合地方旅遊資源狀況和特色,組織編制本區旅遊發展規劃。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根據旅遊發展規劃,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遊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市人民政府應當企業文化和旅遊、發展改革、規劃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和有關區人民政府編制長城、大運河、綠色生態屏障區等重點旅遊資源和重大旅遊項目專項規劃,加強對旅遊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在編制和調整與旅遊業發展相關的規劃時,應當徵求同級文化和旅遊部門意見,在土地利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方面,合理預留旅遊業發展空間。
第十三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健全旅遊資源管理和動態更新機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適時補充、更新相關信息,並向社會公開,推動旅遊資源最佳化整合、開發利用和保護。
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會同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組織挖掘具有區域特色的紅色文化、歷史文化、地域文化、民俗文化等資源的旅遊開發價值,推進小洋樓等旅遊資源的盤活利用,推動以文塑旅、以旅彰文。
第十四條 本市按照保護優先、強化傳承的要求,推進長城、大運河等國家文化公園建設。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因地制宜採取差別化政策措施,推動國家文化公園建設,彰顯特色。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利用革命遺址和紀念設施等紅色旅遊資源,開發紅色旅遊精品項目和路線,推動愛國主義教育和紅色基因傳承。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利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名人故居、工商業遺址、老字號店鋪、歷史名校、歷史風貌建築等具有本市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內涵的場所,開發文化旅遊項目和產品。
鼓勵和支持旅遊與文化創意、影視製作、演藝娛樂、文化會展和動漫遊戲等各類文化產業相融合,發揮特色景區、街區資源優勢,打造中小型、主題性、特色類的文化旅遊演藝產品。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依託湖泊、濕地、森林、綠色生態屏障等生態資源,開發生態體驗、生態認知、生態教育等生態旅遊項目和產品。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依託港口、航運等優勢,發展郵輪、遊船、遊艇等水上旅遊。
鼓勵和支持開發海河觀光、大運河沿線風貌遊覽、親海旅遊等水上旅遊航線和產品。
鼓勵和支持依託國家海洋博物館、航母主題公園等資源,開發海洋文化休閒旅遊項目和產品。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利用工業遺產、工業博物館、現代工廠等工業文化特色資源,創建工業旅遊示範基地,開發製造業認知和體驗、工業科普、企業文化等旅遊項目和產品。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依託特色旅遊資源,推進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和區域商貿中心城市載體建設,打造商業與文化、旅遊相融合的國際化地標商圈。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結合鄉村資源、山地資源、森林資源、水域資源、地熱資源、冰雪資源、中醫藥資源等,開發採摘體驗、森林觀光、山地度假、水域休閒、冰雪娛樂、溫泉療養、中醫藥康養、自駕游等旅遊產品。
第二十二條 旅遊資源開發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遵循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符合旅遊發展規劃。
利用歷史文化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保持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對屬於文物的旅遊資源,應當依法加強保護,保障文物安全。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嚴格實施資源、生態保護措施,保護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並予以實施。
第三章 培育與扶持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產業政策,推動旅遊產業與其他產業互聯互融,創新發展模式,培育全域旅遊新業態。
第二十四條 本市鼓勵各類市場主體通過資源整合、改革重組、收購兼併等方式投資旅遊業,促進旅遊投資主體多元化。
支持旅遊企業規模化、品牌化、網路化經營,引導中小旅遊企業向專業、精品、特色、創新方向發展,形成各類旅遊企業協調發展的格局。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用於宣傳城市旅遊形象、建設旅遊基礎設施、提供旅遊公共服務、組織重大旅遊促進活動、扶持重大旅遊項目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確立本區域旅遊整體形象和推廣主題,創新旅遊宣傳行銷方式,利用傳統媒體、新媒體等渠道進行旅遊宣傳,擴大本市文化和旅遊的品牌影響力。
商務、體育、交通運輸等部門在組織重大經貿、會展、體育等活動中,應當協同配合文化和旅遊部門進行旅遊形象推廣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根據旅遊發展需要,規劃、建設遊客服務中心、景區道路、停車場、公共廁所等基礎設施,完善配套設施和功能,提升旅遊公共服務質量。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無障礙設施、母嬰設施等便利化旅遊設施建設和改造,提升老年人、殘疾人和母嬰等群體的旅遊舒適度。
第二十八條 本市充分發揮城市綠地、綠道、特色街區等公共空間的休閒功能,拓展休閒旅遊空間。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要求,推進城市綠道、騎行專線、登山步道、慢行系統、交通驛站等旅遊休閒設施建設。
第二十九條 本市完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構建快速交通網路,加強交通幹線與重要旅遊景區銜接,提升通行服務保障能力。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文化和旅遊等部門,在旅遊高峰期間增加旅遊公共運輸班次,合理設定旅遊客運車輛臨時停靠區域。
第三十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上設定旅遊指示標識,並根據需要及時更新、增補。
設定的旅遊指示標識應當位置科學、布局合理、指向清晰,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
第三十一條 本市推進智慧旅遊公共服務模式創新。綜合運用移動通信、大數據、人工智慧、雲計算、區塊鏈等技術,整合旅遊、交通、氣象、測繪等信息,發布氣象預報、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道路通行、遊客接待量等實時信息。
推進旅遊相關數據開放共享,支持和引導旅遊經營者整合線上線下資源,開發沉浸式互動體驗、虛擬展示、智慧導覽、雲旅遊等數位化體驗產品。
提高旅遊消費場所通信網路覆蓋水平和支付方式的便捷度。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公共信息和諮詢平台建設,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諮詢服務。
對發生自然災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情形的旅遊區域,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發布風險提示。
第三十三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把發展鄉村旅遊納入鄉村振興、新型城鎮化建設等相關規劃,加強鄉村旅遊道路、水電、網路、停車、指示標識、公共廁所和垃圾、污水處理等配套設施建設。
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對鄉村旅遊經營場地、接待設施、安全管理、自然災害防治、環境保護、服務質量、特色項目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指導和幫助鄉村旅遊經營者規範經營,提高服務質量。
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建立鄉村旅遊專業合作組織,促進鄉村旅遊集約經營。
第三十四條 本市按照市場主導、多元開發的原則,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團隊參與民宿建設和經營,培育品質內涵豐富、具有區域特色的民宿品牌。
第三十五條 本市鼓勵利用城市夜間景觀、商業設施、劇院書場、特色餐飲等優勢要素,豐富夜遊海河、夜賞津曲、夜品津味等消費體驗,規劃建設夜間文化和旅遊消費集聚區,提升夜間經濟活躍度。
第三十六條 本市鼓勵利用具有天津特色的紅色文化、歷史文化、工業文化、商業文化、民俗文化、長城文化、運河文化等研學素材,創新開發研學旅遊產品,開展研學旅遊。
第三十七條 本市鼓勵科技館、博物館、天文館等專業科普活動場所開展以生物多樣性保護、防震減災、信息技術等為主題的科普旅遊。
第三十八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旅遊領域科學研究和產品開發,培育發展旅遊裝備製造業。
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新聞出版等部門制定扶持政策,支持研發、設計、生產具有天津歷史、文化內涵和本地特色的紀念品、工藝品、出版物、服飾、食品等旅遊商品,豐富旅遊商品供給。
第三十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旅遊志願者開展旅遊諮詢、翻譯接待、文明旅遊引導、景區遊覽講解和旅遊應急救援等活動,為旅遊者提供無償服務。
第四十條 本市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加強旅遊專業學科建設,鼓勵旅遊企業與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合作建設旅遊人才培訓、創業基地,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素質。
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健全旅遊相關專業人才引進機制,促進人才資源交流與共享。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市加強旅遊標準化建設,促進行業管理和服務水平提升。推進旅遊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的全面有機銜接。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於旅遊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四十二條 本市實行景區、賓館飯店、旅行社、旅遊民宿質量標準等級評定製度,對提出評定申請的經營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評定並公布。
取得質量標準等級的景區、賓館飯店、旅行社、旅遊民宿,其提供的設施和服務不得低於相應標準;未取得質量標準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質量等級的稱謂和標識。
對已取得質量標準等級的單位,應當定期覆核並公布。
第四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保護旅遊資源和環境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保護旅遊資源和環境的自覺。
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在旅遊經營活動中應當向旅遊者宣傳保護旅遊資源和環境的知識,勸阻和制止旅遊者實施破壞旅遊資源和環境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內旅遊安全工作,依法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
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發生重大疫情等突發事件後,旅遊經營者及其現場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應急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損害擴大。
第四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
旅遊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旅遊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遊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條 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依法取得業務經營許可。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業組織、學會、車友會、俱樂部等形式,或者通過產品推介銷售、教育培訓等活動從事旅行社經營業務。
第四十七條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並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十八條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徵求旅遊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將不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遊覽場所的門票合併出售的,合併後的價格不得高於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且旅遊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景區應當對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學生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門票價格減免優惠,並設立明示標誌。享受減免門票的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
第四十九條 鼓勵景區根據自身特點,梳理、挖掘景區的文化內涵,提升景區文化品位。
提供講解服務的景區,應當堅持正確導向,規範講解內容,加強對講解人員的培訓和管理。
第五十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依法對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經營活動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文化和旅遊、商務、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對民宿行業進行指導和監督。
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旅遊市場綜合監管機制,依法查處旅遊相關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加強與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的工作銜接,及時接收辦理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轉辦的涉及旅遊領域的諮詢、求助、意見建議和舉報、投訴等各類訴求。
第五十二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對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建立信用檔案,並對信用信息進行管理。
文化和旅遊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旅遊經營者信用評價機制,依法組織開展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實行信用分級分類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旅遊發展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未制定或者實施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開展旅遊經營和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旅遊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