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條例

《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條例》旨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加快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建設;199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大通過,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大第二次修正;共四章二十八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條例
  • 發布日期:1995-05-24
  • 生效日期:1995-05-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修訂時間:2019年5月30日 
  • 發布機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信息,條例全文,條例草案,

條例信息

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條例
(199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天津港保稅區條例><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章 管理與優惠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加快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的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等活動。
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由華苑產業區、政策區和京津塘高速公路沿線高新技術產業帶各輻射區(以下簡稱輻射區)組成。華苑產業區、政策區和輻射區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區域範圍和面積界定。
第三條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促進科技與經濟相結合、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基地。其主要任務是:
(一)促進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
(二)吸引國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到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從事高新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促進生產、教學、科研相結合;
(三)套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四)引進國外高新技術、資金和現代管理方式,促進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發展外向型經濟;
(五)深化高新技術企業產權、用工、分配和保險等制度的改革。
第四條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展下列高新技術,並使其形成產業:
(一)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二)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
(三)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
(四)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五)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八)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九)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
(十)醫學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十一)其他高新技術和在傳統產業上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第五條國內外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統稱國內外投資者)均可以在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
鼓勵國內外科技人員到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作或者興辦高新技術企業。
第六條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國有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和抵押。
確有必要,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徵用。
第七條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在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投資興建和經營供水、供氣、供電、供熱、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礎設施。
第八條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企業的職工有權依法成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企業應當依法支持工會活動。
第九條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當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創建良好的企業文化。
第十條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在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在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具體負責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區域開發、產業發展、投資促進、企業服務等工作。
第十二條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的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本市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二)制訂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制訂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行政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四)依法管理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財政、市場監督管理、勞動和人事等事務;
(五)管理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有關地域內土地和規劃建設事務,並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核、批准和管理相應地域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六)負責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火炬計畫項目和新產品項目的申報;
(七)審核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進出口貨物免稅的申請,並報有關部門批准;
(八)審核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因公出國人員的申請,並報有關部門批准;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鼓勵、支持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創新管理體制和運營模式,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許可權,實行企業化管理,對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競爭選拔制和任期目標制,推行全員聘任制,自主決定機構設定和崗位設定,建立崗位績效工資體系。
第十四條賦予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更大自主發展權。除依法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統籌的重大事項以外,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可以將市級管理許可權授權或者委託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行使,以提高行政效率。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垂直領導的以外,市級行政管理部門不向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派出機構。
第十五條華苑產業區、政策區和輻射區分別實行以下管理體制:
(一)在華苑產業區內,由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實行全面行政管理。
(二)在政策區內,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履行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和第(六)項至第(九)項的職責,並負責科研基地、服務基地內的土地、規劃建設管理和限額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核、批准及管理事務;其他行政管理事務由政策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
(三)在輻射區內,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履行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和第(六)項至第(九)項的職責;其他行政管理事務由輻射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六條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納入本市財政管理體制。
第十七條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可以設立人才交流、培訓、信息、保險、法律、公證、金融、會計等服務機構,為國內外投資者提供服務。
第三章 管理與優惠
第十八條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受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發現企業不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提請有關部門進行覆核。
第十九條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實行現代企業制度。
第二十條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必須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並且使用清潔能源。禁止興辦污染環境又無有效治理措施的項目。
第二十一條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必須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規定,最佳化生產環境,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全市社會保險統籌,並且接受有關主管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以下關稅優惠:
(一)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契約以及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的批准檔案驗放。
(二)經海關批准,可以在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保稅倉庫。
(三)自行生產的產品出口,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者外,免徵出口關稅。從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收購產品或者代理出口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產品,未在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進行實質性加工,或者進行實質性加工後,增值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照章徵收出口關稅。
(四)用於高新技術開發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和設備,憑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的批准檔案,經海關審核後,免徵進口關稅。
第二十五條國內外科技人員到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作或者興辦企業,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六條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除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待遇外,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有關優惠待遇。
第二十七條在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待遇外,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制定《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條例》的必要性
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自1988年3月29日正式建立,1991年3月6日經國務院批准成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來,在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主要經濟指標連年翻番,實現了超常規發展。1991年,園區企業總數228家,技工貿總收入4.7億元,利稅總額7800萬元。截至2018年底,園區企業總數達到1573家,技工貿總收入41.1億元、利稅總額5.85億元。就技工貿總收入來說,1994年天津園區僅次於北京、上海園區,居全國第三,並出現了6家上億元產值、40家超千萬元產值的企業。園區已成為我市新的經濟成長點之一,對推動高新技術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振興天津經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園區在高速發展中,對其本身的法制環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以地方性立法的形式來完善其法規系統。
目前,全國各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都在積極進行地方立法工作。其中,武漢、無錫等地已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本行政區域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法規實施後對這些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就我市來看,通過制定有關開發區、保稅區管理的地方性法規,也都極大的促進了這兩個區的發展。因此,吸收外地及本市開發區、保稅區的經驗,對園區發展的大政方針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確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過程
2018年3月,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帶領本市部分科技界人大代表視察園區,就園區立法問題作了深入細緻的調查,並在此後召開的市十二屆人大二次會議上,部分市人大代表向大會提交了有關儘快制定《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條例》的議案。為儘快落實這一議案,我們依據《國務院關於批准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發[1991]12號)等有關檔案,於1994年初開始起草,在認真總結園區建設發展經驗的基礎上,先後徵求了市人民政府所屬有關委、辦、局的意見,擬定了初稿。在市人民政府召開園區實行“一區三制”管理辦法和立法協調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教科文衛委、城建環保委、財經委和園區管委會一起成立了聯合起草小組,對初稿進行了修定,形成了本《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園區的管理機構問題
1.根據《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組建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的通知》(津黨[1992]12號)精神,在吸收了本市制訂開發區和保稅區地方性法規經驗的基礎上,《草案》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設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對園區實行統一管理。從而明確了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對園區的行政管理許可權,有利於提高管委會行使管理職權的權威性。
2.為了提高園區管委會的工作效率,簡化工作程式,更好地為進入園區的高新企業服務,《草案》還規定了天津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園區設立分支機構,並由園區管委會檢查、監督和協調其工作。
(二)關於對園區的華苑產業區、政策區和輻射區實行三種不同的管理體制問題
市人民政府批轉的《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實行“一區三制”的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對園區的華苑產業區、政策區、輻射區實行三種不同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草案》未對這些具體內容做過多重複,但重申並強調了由園區管委會對這三個區實行不同的管理體制,並在涉及園區企業管理的有關章節根據該管理辦法作了相應的規定,以保持《草案》與該管理辦法的一致性。
(三)關於高新技術企業的初審、認定和複查問題
保證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健康發展,是園區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草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總結了園區幾年工作的經驗,明確規定了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的初審和認定的條件,審批和複查的原則。這些規定將引導和保證園區高新技術企業健康發展,促進園區整體水平的不斷提高。
(四)關於園區的優惠待遇問題
2018年以來,隨著我國稅制改革和新稅制的建立,國家給予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有所調整,《草案》根據國發[1991]12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如何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6號)明確規定了園區高新技術企業所應享受的優惠待遇,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到園區來興辦高新技術企業。與此同時《草案》還明確了國內外科技人員、出國留學人員以及境外專家到園區工作可以享受天津市給予的優惠待遇,以利於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到園區工作。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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