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進天開高教科創園發展條例

《天津市促進天開高教科創園發展條例》是為了推動天開高教科創園高質量發展,打造科技創新策源地、科研成果孵化器、科創服務生態圈,加快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3月,《天津市促進天開高教科創園發展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促進天開高教科創園發展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發布單位:天津市科技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3月,《天津市促進天開高教科創園發展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推動天開高教科創園高質量發展,打造科技創新策源地、科研成果孵化器、科創服務生態圈,加快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推進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和發展的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發展,打造體系、開放建設,努力盤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質量,一體推進科技創新、產業煥新、城市更新。
第四條【發展目標】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和發展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暢通教育、科技、人才良性循環,提升創新要素資源集聚水平和層級,助力京津冀地區成為我國自主創新的重要源頭和原始創新的主要策源地。
第五條【空間布局和產業布局】市人民政府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著力構建“一核兩翼多點”輻射全市的總體空間發展布局,圍繞重點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促進智慧型技術、數位技術、綠色技術賦能產業發展,推動產業高端化、智慧型化、綠色化發展,強化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深化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對接,讓更多科技成果從實驗室走向生產線,加快建設以實體經濟為支撐的現代產業體系。
第六條【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和發展的組織領導,制定促進天開高教科創園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決策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相關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進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和發展的體制機制,明確管理機構,組織做好有關基礎建設、成果轉化、產業發展以及相關統計調查等工作,為園區建設和發展提供政策支持、空間保障和優質環境。
第七條【部門職責】市科學技術部門應當促進天開高教科創園引聚創新資源、深化科教融匯,為創新主體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資源共享等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條件。
市教育部門應當推動高等學校學科專業調整與產業發展聯動,支持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及師生在天開高教科創園創新創業。
市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衛生健康、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國有資產監管、投資促進、金融、數據、政務服務、交通管理、智慧財產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在政策實施、資金保障、規劃建設、生態營造、產業協作等方面主動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的建設和發展。
第八條【管委會職責】天開高教科創園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天開高教科創園的建設和發展工作,參與編制有關空間規劃,協調推動園區重點工程項目建設,開展創新創業、科研攻關、招才引智、高新技術研發及其成果產業化等方面的促進和服務。
第九條【運營平台職能】市級、區級平台公司分別在市管委會、區級管理機構的領導下,實行市場化運作,具體負責園區的運營管理、開發建設、企業服務、市場化投融資、招商引資等工作。
第十條【創新創業主體】本市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個人等各類主體在天開高教科創園開展創新創業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主體的功能定位提供相應政策支持,依法保護各類創新創業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激勵措施】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企業、科研事業單位、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對在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盡職免責】單位和個人在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發展過程中,在推進改革、探索試驗、投資促進等方面敢於擔當,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者出現偏差失誤,但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決策、實施,工作未違反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義務性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支持創新創業容錯免責機制,營造鼓勵創新、支持擔當、寬容失誤、允許試錯的良好環境,激勵科技人員敢於擔當、勇挑重擔。
第二章 科技創新策源
第十三條【創新主體和創新活動】本市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以及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各類創新主體在天開高教科創園開展創新活動,推動在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領域取得創新突破。
第十四條【原始創新能力】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各類創新主體圍繞重要國際科學前沿和國家戰略需求,開展跨學科、面向未來的科學研究,強化科技創新源頭供給,提升科技創新策源能力。
市自然科學基金與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主體設立聯合基金,實施多元投入項目,支持天開園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
第十五條【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創新鏈、產業鏈、供應鏈核心技術需求,在天開高教科創園部署實施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前沿技術研究。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企業聯合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及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等組建創新聯合體,協同開展產業關鍵核心技術、前沿技術攻關等活動。
第十六條【推動產教融合、科教融匯】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構建學科、人才與產業融合的創新發展模式,深化產教融合、科教融匯,發揮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創新優勢和策源功能。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在天開高教科創園設立創新平台、分支機構,促進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教人才優勢與園區企業產業化優勢深度融合。
第十七條【產學研結合】鼓勵天開高教科創園企業聯合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在園區設立創新平台或新型研發機構,聯合研發新技術、開發新產品。
市人民政府及科學技術、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門支持創新平台和新型研發機構在運行管理、人員聘用、資金投入、經費使用、智慧財產權激勵等方面開展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創新。
第十八條【實驗室體系建設】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在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全國重點實驗室、海河實驗室和市級重點實驗室等各類實驗室,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系統性基礎研究和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推動學科理論與前沿技術突破創新。
市人民政府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創新主體積極參與國家實驗室建設。
市科學技術部門推動天開實驗室創新發展聯盟建設,建立優勢互補、要素互通、聯合協作、共促發展的交流合作平台,賦能天開高教科創園發展。
第十九條【創新平台集中布局】本市統籌科技創新資源,支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國家級、市級創新平台在天開高教科創園布局。
第二十條【創新資源共享】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海河實驗室、重點實驗室等高水平創新平台將科學儀器和實驗設施面向園區企業開放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在天開高教科創園建立科技創新資源共享平台,促進科技創新資源的開放與共享。
第二十一條【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支持企業在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等方面發揮主體作用,鼓勵天開高教科創園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參與科技創新決策諮詢、牽頭組織科技計畫項目、參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重大創新平台建設,提高創新能力。
天開高教科創園建立企業梯度培育體系,支持雛鷹企業、瞪羚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等發展,打造創新型企業集群。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的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二條【吸引科技成果落地】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個人以轉讓、許可、作價投資等方式在天開高教科創園轉化科技成果。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獲得的成果轉化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報酬。
鼓勵高等學校師生、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在天開高教科創園創辦企業,轉化科技成果。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企業承接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個人的科技成果。
第二十三條【完善成果轉化體制機制】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將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賦予在天開高教科創園開展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或者團隊。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探索職務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形成的資產單列管理,促進科技成果在天開高教科創園轉化。
第二十四條【技術產權交易】天開高教科創園應當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交易平台作用,為創新主體開展科技成果產權和股權交易開通綠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五條【成果轉化服務】支持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為天開高教科創園提供技術經紀、科技成果評價、技術產權股權交易等服務。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企業圍繞新技術、新產品、市場開拓等開展概念驗證活動。
支持專業機構布局和建設概念驗證中心、專業性和綜合性中試基地,為天開高教科創園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概念驗證、投產前試驗、中試生產、工程化等服務。
第二十六條【企業孵化體系】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加強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孵化載體建設,構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
鼓勵孵化載體為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孵化場地、創業輔導、研究開發與管理諮詢等服務。
市科學技術部門、天開高教科創園管理委員會建立以運營能力、服務成效、綜合貢獻等為主導的孵化載體評價機制,並實施獎勵政策。
第二十七條【套用場景建設】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科技成果轉化套用場景建設和開放力度,加強套用場景和企業關鍵核心技術供需銜接匹配,促進天開高教科創園科技成果場景驗證和產業化套用。
鼓勵採用政府首購、訂購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天開高教科創園創新主體新產品、新服務的套用。
鼓勵各類產業行業協會在天開高教科創園開展主導產業及細分行業多元化套用場景對接活動,推動重點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深度合作。
第二十八條【支撐產業鏈發展】根據區域優勢,規劃功能布局,打造以研發孵化為主的“核心區”和以研發轉化產業化為主的“拓展區”,推動創新鏈與產業鏈深度融合。
支持打造與高等學校優勢學科內涵關聯的創新型產業集群,培育形成引領全國的產業新賽道,以科技成果服務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章 創新創業人才
第二十九條【人才引進】本市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先行先試,探索實行更加積極、開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機制,引育高端人才,打造人才聚集高地。
堅持柔性引才和靶向引才,依託天開高教科創園平台和項目資源,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及高水平創新創業團隊,依照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補貼。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合作共建留學回國人員創業載體,吸引海外人才創新創業。
第三十條【人才使用】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通過離崗創辦企業、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到企業工作或者參與項目合作等方式到天開高教科創園創新創業。離崗科研人員從事創新創業活動期間,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人事關係。
鼓勵天開高教科創園的創新創業主體建立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以實行年薪制、協定工資制、項目工資;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允許其享受科技成果入股後的股權和分紅激勵。
國有企業可以按照規定對重要技術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第三十一條 【人才支持】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與高等學校及其校友會合作,鼓勵校友在園區創辦科技型企業並提供資助。
鼓勵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創辦企業,提升大學生創新創業便利化服務水平,對大學生在天開高教科創園創新創業給予獎勵;鼓勵高等學校健全彈性學制管理及創業成果認定辦法等,允許在校大學生休學創業。
第三十二條【人才培養】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最佳化產學研用結合的協同育人機制,鼓勵天開高教科創園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合作,聯合開展人才培養;鼓勵天開高教科創園結合主導產業實施人才工程項目,發揮人才在科技創新、產業發展等方面的引領作用,促進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發展。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建立高成長性科技型企業、民營骨幹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交流學習合作平台,依託高等學校、領軍企業等開展戰略管理、市場開拓、經營模式、資本市場等方面的常態化、系統化培訓,培養優秀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布局建設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促進技術轉移人才隊伍建設,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技術轉移人員給予激勵。
第三十三條【人才評價】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範圍內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職稱自主評審。
天開高教科創園範圍內的用人單位自主評聘的高層次人才,在政府科技計畫項目申報、科技獎勵申報、人才培養和選拔中享有同級別專業技術人員待遇。
第三十四條【人才服務】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天開高教科創園人才服務和保障機制,在人才住房保障、子女就學、醫療服務等方面加強協調和政策銜接,為天開高教科創園各類人才發展和創新創業提供便捷服務。
第五章 協同創新
第三十五條【京津冀協同】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深度融入京津冀協同創新和產業協作,積極參與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和雄安新區創新發展,建設京津冀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天津中心,營造具有全球競爭力的開放創新生態。
第三十六條【區域產業協作】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深化產業高水平開放合作,培育發展新興產業,布局建設未來產業,加強與北京的科技創新協同和產業體系融合,推動園區創新型、高成長性科技企業向雄安新區布局,促進京津冀跨區域產業互動、技術合作、市場對接、項目協同和信息共享,引領和帶動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七條【強化京津合作】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充分結合北京科技創新優勢和天津先進制造研發優勢,深化與北京市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交流合作,拓寬孵化、轉化和產業化通道空間,提升北京優質科技成果承接能力,建立健全成果轉化對接體系,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企業孵化,打造“北京研發—天津轉化”示範區。
第三十八條【其他部委、省市合作】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融入國家創新戰略布局,在技術攻關、成果轉化、創業孵化、創新型領軍企業培育、創新型人才培養與引進等方面加強與其他省、區、市的科技創新合作與交流。
鼓勵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創新主體在天開高教科創園牽頭組建或者參與跨區域的科技創新聯盟。
第三十九條【國際合作】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參與全球科技創新合作,積極與“一帶一路”國家開展創新合作,通過開展科技交流活動、共建聯合實驗室和研發基地、建立海外研發中心、承擔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重點項目和國際援助項目等方式,提高科技創新的國際化水平。
鼓勵國際科技組織、跨國企業研發中心,以及全球知名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務機構在天開高教科創園落戶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章 科創服務生態
第四十條【服務生態】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最佳化科創服務生態,完善政務服務、科創服務、金融服務、商務服務、知識服務措施,聚集服務資源,健全服務體系,營造優良創新創業環境。
第四十一條【政務服務】市和有關區政務服務部門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綜合服務中心,堅持線上線下一體化融合,統籌跨部門、跨領域業務協同,提升政務服務效能,為企業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務。
第四十二條【科創服務】天開高教科創園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引進和培育概念驗證、中試熟化、檢驗檢測、委託研發、技術經紀、智慧財產權、科技諮詢、標準創製等科創服務機構,鼓勵科創服務機構創新服務業態、服務模式,為創新主體提供全鏈條、全要素專業化服務。
第四十三條【金融綜合服務】支持銀行、保險、基金、證券、租賃等金融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等,研發符合天開高教科創園特色的科技金融產品,探索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全生命周期金融綜合服務模式,完善天開高教科創園科技金融生態。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建立健全科技創新投資基金體系,支持創投機構、創投基金入駐園區或者設立一站式服務視窗,促進技術與資本的有效對接。
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天開高教科創園建立科技金融特色分支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履約保證保險貸款等融資業務,為天開高教科創園企業科技創新活動提供資金支持。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創新國有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的管理制度,鼓勵國有創投基金投資天開高教科創園企業,建立完善國有創業投資資本的進入和退出機制,健全容錯機制。
第四十四條【上市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天開高教科創園企業在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上市掛牌、發行債券、併購重組、再融資等活動。
市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健全企業上市聯動機制,為天開高教科創園企業上市提供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支持企業上市。
支持符合條件的天開高教科創園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第四十五條【智慧財產權服務】市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貫穿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
支持智慧財產權專業機構對天開高教科創園各類創新主體的智慧財產權申請提供優先審查通道,引導企業加強專利儲備、提高專利質量,實現快速審查、快速維權。
市智慧財產權相關部門應當引導天開高教科創園創新主體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內部管理和保護機制。
第四十六條【氛圍營造】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行業協會等在天開高教科創園舉辦大賽、論壇、沙龍、路演等創新創業活動,聚集創新要素和人才資源,營造近悅遠來的創新生態。
第四十七條【品牌建設】天開高教科創園核心區、各拓展區在規劃建設、對外宣傳、合作交流、形象展示中應當使用統一規範的標誌標識,提升品牌形象。
第四十八條【規劃土地支持】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土地高效複合利用,將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鼓勵集約用地、多元複合用地、盤活存量土地和存量建築,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基礎上,允許合理變更土地用途,提高建設用地容積率,提高科創相關配套服務能力。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生效時間】本條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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