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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於印發天津市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財規〔2023〕13號
各涉農區財政局、區農業農村委:
為規範和加強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服務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我們制定的《天津市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服務鄉村振興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是指中央財政下達和市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產經營能力提升、技術推廣和人才培育等方面資金。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堅持績效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
第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下達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組織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各區加強資金監督管理。
市農業農村委負責編制相關規劃和市級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實施方案等,根據國家有關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內容,研究提出年度具體任務和資金測算分配建議,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規範性負責。指導、推動任務實施並監督任務完成。按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加強績效管理結果套用等工作。
各區財政部門負責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預算績效管理以及資金使用監督。
各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編制區級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實施方案,以及項目審核篩選、組織和監督項目實施等。提出年度任務和資金分解安排建議,加快資金支出進度,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套用等工作。
各區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五條 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支出範圍包括:
(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支出。主要用於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改善生產設施條件,提升內部管理和生產經營能力,套用先進適用技術,發展生態低碳農業,加強品牌行銷和指導服務等方面。
(二)農業社會化服務支出。主要用於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服務專業戶、農業服務類企業、供銷合作社等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
(三)高素質農民培育支出。主要用於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頭人培訓、種養加能手技能培訓、農村創新創業者培養、鄉村治理及社會事業發展帶頭人培育,以及鄉村產業振興帶頭人“頭雁”隊伍培育等方面。
(四)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支出。主要用於支持示範推廣重大引領性技術和農業主推技術,實施農業重大技術協同推廣以及農技推廣特聘計畫等方面。
(五)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支出。主要用於支持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創新團隊建設,以解決制約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持續支撐農業主導產業發展為目標,以農產品為單元,以產業為主線,依託現有優勢科研、推廣和生產資源組建並開展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研究、集成和示範等方面。
(六)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與技術推廣服務支出。主要用於支持有望達到批量生產和套用前的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產品的區域試驗和示範、中間試驗或生產性試驗,以及套用先進適用、高產優質、綠色安全的農業技術和直接為農業生產提供服務。
(七)農業信貸擔保業務補獎支出。主要用於對市級農擔公司符合要求的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業務進行補獎。
(八)農業信貸擔保貸款貼息支出。主要用於對符合政策規定,通過市級農擔公司增信獲得“雙控”業務貸款的農業經營主體給予貼息。
(九)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其他重點任務支出。主要用於支持保障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其他重點工作等。
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無關的支出。
第六條 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承擔相關項目任務的農(牧、漁)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其他相關單位。
第七條 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可以採取直接補助、先建後補、以獎代補、資產折股量化、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具體由市財政局商市農業農村委在年度市級實施方案中確定。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第八條 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採取因素法和定額測算分配。採取因素法分配的,具體因素選擇根據國家有關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實際需要確定,並適時適當進行調整。國家和我市有明確部署的特定事項或區域,實行項目管理、承擔相關試點的任務,可根據需要採取定額測算分配方式。
第九條 資金分配可根據上年度各區和市級部門的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結果、績效評價結果、審計等監督發現問題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進一步突出激勵導向。
第十條 因素法測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礎因素。主要包括農作物播種面積、糧食產量、農林牧漁業產值等。
(二)任務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重點工作安排,以及國家和我市明確要求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
(三)實績考核因素。主要包括各區和市級部門的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結果。
(四)績效評價因素。主要包括各區和市級部門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價結果。
基礎、任務、實績考核、績效評價因素根據相關支出方向和支持內容具體確定。
第十一條 市農業農村委按照預算編制工作統一安排,提出下年度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工作任務、資金分配建議和績效目標,並函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報市人大審查批准後按程式執行。
市財政局在收到中央財政(提前)下達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預算檔案後30日內將資金分解下達至市有關部門和各區財政局,並同步下達績效目標,作為開展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的依據。市農業農村委應按時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和績效目標。除涉及國家秘密外,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預算下達檔案印發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按照資金投入與任務相匹配原則進行使用管理,並實施年度動態調整。任務根據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研究確定,與資金預算同步下達。下達預算時明確相關重點任務對應資金額度。各區不得跨轉移支付項目整合資金,不得超出任務範圍安排資金,不得將本專項資金直接切塊用於區級政策任務。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及時將資金兌付最終用款單位,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的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和財政部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各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在收到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下達的市級實施方案(含工作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30日內,結合本區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實際,編制區級實施方案後分報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
第十六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對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或我市政府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性質類同的中央財政和市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嚴格審核,不得申請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支持。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辦法》(財農〔2019〕48號)《天津市農業農村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辦法》(津財農〔2019〕134號)和《天津市市對區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績效管理辦法》(津財績效〔2022〕17號)等有關制度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目標設定應與資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績效目標管理,按要求科學合理設定、審核績效目標。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設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調整的,不得進入轉移支付預算分配和資金分配流程。
預算執行中,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要求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及時發現並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預算執行結束後,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委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並將績效自評結果報送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抄送財政部天津監管局。市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按規定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預算安排、資金分配、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按規定做好績效信息公開。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綜合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升監督效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問題。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防範和化解財政風險要求,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天津市農業農村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辦法》(津財農〔2019〕134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