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荊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號
《荊州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4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建明
2014年11月12日
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
合法權益,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本級政府及區政府(含荊州開發區)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等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是指使用下列資金進行的工程建設項目:
(一)財政預算資金;
(二)各種專項資金(基金)及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以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或政府收益權獲得的權益收入;
(四)需要由財政償還本息的各類政府融資資金;
(五)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
(六)政府管理的其他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市發展改革、住建、交通、水利、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市本級設立的唯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負責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交易信息、場所、諮詢及其他相關服務。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招標;
(二)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招標;
(三)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專業和勞務分包招標;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招標;
(五)與建設工程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招標;
(六)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其他招標。
第七條 依法應當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投資項目管理許可權將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內容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批准。財政、審計部門應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進行評審、跟蹤審計,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須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投標。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審查招標人申報的招標資料和招標檔案。具體辦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八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公開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項目,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除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推行施工總承包招標。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招標人將項目地基與基礎工程單獨劃分標段招標的,應報項目原審批、核准部門批准。
禁止將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准;
(三)有相應資金來源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有招標需要的施工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三個,屬於必須審批、核准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報經原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招標人應當將變更後的審批、核准意見報送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由招標人或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織實施。
招標人具備編制招標檔案、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應依法取得招標代理資格,並在招標人委託範圍內依法開展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編制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並按規定備案;
(二)發布招標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
(三)出售招標檔案等相關資料;
(四)需要資格預審的,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入圍投標人;
(五)投標人遞交投標檔案;
(六)招標人按照隨機抽取、現場通知的原則組建評標委員會;
(七)開標、評標、定標。
招標人應根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情況編制招標檔案,負責對招標檔案內容進行解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並用醒目的方式標明。招標人對編制的招標檔案內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2個工作日前,一次性將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等有關資料報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項目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應向招標人出具不予備案通知書,並說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同時在國家指定的媒介和《荊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上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發布後,招標人不得隨意更改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內容。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依法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招標檔案自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檔案編制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書面通知或者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
招標檔案澄清或修改的,招標人應在發布前向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後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條件終止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通過原公告媒介發布終止招標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已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並退還已收取的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費用。投標人已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投標檔案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還應當退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投標檔案、投標保證金及利息。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進行施工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工程量清單計價應當依據國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工程量計算規範等編制。工程量清單應當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招標人應當編制最高限價,並在招標檔案中公布。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使用計算機輔助招標投標方式的,相關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投標人項目負責人和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相應的電子檔案中使用電子簽名。電子簽名的使用與認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並具有獨立訂立契約的主體資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對提高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要求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要求的資格條件。招標人對提高投標人資格條件法律風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與投標:
(一)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二)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三)為參加同一招標項目投標的其他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或提供諮詢服務的;
(四)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定後,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得參與投標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實行資格後審評標; 估算價在3000萬以上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情況特殊的,招標人可以申請資格預審評標。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將密封的投標檔案送達投標地點。投標檔案必須蓋投標人單位公章,並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電子投標書按招標檔案的要求遞交。
對於逾期送達或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投標檔案,以及未按照招標檔案要求密封的投標檔案,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工程招標代理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質範圍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二)明知委託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三)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諮詢活動;
(四)泄露或者出賣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五)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轉讓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六)擅自修改經批准或備案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
(七)與招標人或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八)塗改、倒賣、出租、出藉資格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通過轉讓或者租借等方式從其他單位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投標的,屬於以他人名義投標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並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程式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第11號令)規定執行。
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七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
招標人可以委託公證機構對開標、評標和定標等過程進行公證。
第二十八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評標的,評標委員會中工程造價專業的專家不得少於1人。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採用綜合評估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為不少於7人的單數。
第二十九條 評標應當按照招標檔案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招標檔案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評標委員會在否決投標前,應當向當事人核實有關事項,將核實情況記錄在案。無效標應當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表決後作出。
第三十條 評標可以採用綜合評估法、最低投標價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評標應當將投標人以往的工程質量、安全、科技進步等業績以及誠信情況作為評標的重要依據。採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的,還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技術要求和施工難度,合理設定商務標、技術標的分值權重並在招標檔案中予以確定。其中商務標權重占65%-85%。
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人民幣以下且技術成熟或招標人對技術、性能無特殊要求的,實行最低投標價法評標,具體評標細則由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招標投標制度。商務標詳細評審前,應當對投標報價進行算術修正,對明顯不均衡報價和漏項進行分析,對投標報價不可競爭費進行核實。詳細評審時應當對投標總價及分部分項工程量綜合單價報價、主要材料報價、措施項目清單報價等進行評審,對報價明顯不合理的,經以書面形式澄清後,其理由不充分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投標總價應當與工程量清單構成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它項目費用、規費、稅金的合計金額一致。投標總價與工程量清單構成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它項目費用、規費、稅金的合計金額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單構成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它項目費用、規費、稅金的合計金額為準,但工程量清單構成的分部分項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報告並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人,並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在收到書面評標報告後3日內,將評標結果及中標侯選人相關信息在荊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3日。
第三十三條 公示期間沒有異議、異議不成立、沒有投訴或者投訴處理後沒有發現問題的,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滿後3日內,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定標辦法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後當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
第三十五條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招標人或監理人員發現中標人轉包或違規分包時,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標人應當終止契約,並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契約因故未履行完畢的,未履行部分達到應當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違反以上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籌資金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有效期2年,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和國家發改委《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區人民政府(含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等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包括:
(一)使用財政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三條 成立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指導、協調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作為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二)制定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交易規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協調處理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爭議和矛盾,依法查處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資源綜合評標專家庫,建立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信用管理體系;
(五)建立聯動執法工作制度,協調招標投標執法工作,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活動;
(六)推進招標投標信息化工作;
(七)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財政、發改、經信、住建、交通、水利、國土、衛生和計生、環保、國資、商務、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依法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負責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交易信息、場所、諮詢及其他相關服務,進行招標投標過程見證,並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完善平台管理、建設標準化服務管理體系,落實一窗受理、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等制度,最佳化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
第五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範圍內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契約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上述必須招標的項目屬於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第七條 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契約金額的比例過大;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
第八條 必須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
(六)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九條 具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情形的項目,按國家、省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時予以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批准。
項目業主為適用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規避招標,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條 招標投標活動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程式控制和決策約束機制,科學、民主決策,保證招標投標過程規範透明、結果合法公正。
招標人可以依法自行決定開始招標活動,並承擔因項目各種條件發生變化而導致招標失敗的風險、責任及損失。
第十一條 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方式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交易。
政府採購的強制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工程總承包可以採用總價契約或者成本加酬金契約。
公開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完成初步勘察設計及概算後組織工程總承包招標;情況特殊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在項目可研完成後組織工程總承包招標。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由招標人或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織實施。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開、評標活動的相應專業力量。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項目登記;
(二)編制招標檔案;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四)發出招標檔案和相關資料;
(五)接受投標人遞交的投標申請;
(六)確需進行現場勘察的,由招標人組織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參與,並對相關問題作出說明;
(七)編制投標檔案,並按招標檔案規定的要求投標;
(八)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九)開標、評標,提交評標報告;
(十)確定中標人;
(十一)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契約;
(十二)招標投標資料整理、存檔。
採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參照上述程式組織資格預審活動。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內容、範圍、規模、資金來源;
(二)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的時間、方式;
(四)遞交資格預審檔案或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方式;
(五)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六)採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的網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電子招標投標。招標人採用電子文檔方式發布招標公告及招標檔案的,可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同時發布招標檔案。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其提供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發布媒介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應當對所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使用國家制定的標準文本,或者省有關監督部門依據國家標準文本制定的標準文本。
招標檔案內容與標準文本不一致的,應以黑體字加粗標明;招標檔案中的否決性條款應在評標辦法前附表中集中列明。
第十八條 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僅對投標人的報價因素進行量化評審。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的評標辦法中明確界定惡意低價投標、投標人成本核算規則。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不得在資格審查檔案、招標檔案中設定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經營地點和財務指標等方面的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十九條 招標檔案及資格預審檔案發售期不得少於5日。
招標人應當依法確定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檔案或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資格預審檔案自停止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檔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5日,招標檔案自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者投標檔案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者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後,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條件終止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通過原公告媒介發布終止招標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已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並退還已收取的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費用。投標人已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投標檔案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還應當退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投標檔案、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一條 鼓勵本地和外地有實力的企業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競爭。
鼓勵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依法設定保障地方稅務權益的相關條款。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對投標人或其擬派技術人員提出與招標項目要求不符的資質條件。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將密封的投標檔案送達投標地點。投標檔案必須蓋投標人單位公章,並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電子投標書應按招標檔案的要求遞交。
對於逾期送達或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投標檔案,以及未按照招標檔案要求密封的投標檔案,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與投標:
(一)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二)不同單位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其中一家單位已經參與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項目投標的;
(三)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定後,再在同一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不得參與投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檔案並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檔案;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二十六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檔案由同一個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相互混裝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七)法律法規等規定應當視為相互串通投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係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通過轉讓或者租借等方式從其他單位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投標的,屬於以他人名義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三十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評標活動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一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工程建設項目的評審中造價專業評審不得少於1名。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中確定。其中,一般項目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專家名單;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專家名單。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原則上採取資格後審的方式進行審查。投資總額超過3億元人民幣或者單項預算金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或者潛在投標人較多、技術複雜、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項目,可採取有限數量制的方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且通過資格審查單位應不少於7家。
第三十三條 評標應當按照招標檔案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招標檔案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對投標人的投標檔案進行綜合評估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對投標人的技術創新、節能環保等方面,合理設定量化評審條件。
評標應堅持謹慎否決投標原則,對參與評審的有效投標單位不足3家,但明顯具備競爭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繼續予以評審。
第三十四條 可以實施全程電子化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採用全電子化方式組織招投標活動。規模較大、情況特殊及列入重點範圍的項目,經招標人申請、相關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可以實行異地線上評標。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並標明排序。招標人應當對評標報告進行覆核,發現評標委員會未按照招標檔案規定評審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經核查,評標報告遺漏必要的內容或者存在錯誤的,應由原評標委員會進行複審,並對評標報告予以補充或者糾正。
第三十六條 公示中標候選人時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及評標情況;
(二)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回響招標檔案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四)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標檔案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七條 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做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活動。
公示期間沒有異議、異議不成立,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滿後3日內,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定標辦法確定中標人。
禁止招標人與中標候選人相互串通定標、中標候選人之間相互買標賣標。有關監督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加強對上述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候選人名單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其中,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原則上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不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國家、省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後當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依法提交;未按招標檔案要求提交的,應當依法取消其中標資格。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一)投標人少於3個;
(二)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個;
(三)所有投標被否決;
(四)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
(五)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採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不能重新評標;
(六)法律法規等規定應當重新招標的其他情形。
屬於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原因導致重新招標,且招標人對投標人提出的資格要求不高於法定最低標準和要求,但申請人仍少於3人的,招標人可以邀請已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申請人或者已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進行談判。
投標人存在通過資格預審後不獲取招標檔案、無正當理由放棄投標或者中標資格,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招標人重新招標的,不得再參加該工程的投標。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招標人或者監理人員發現中標人轉包、違規分包時,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標人應當終止契約,並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契約因故未履行完畢的,未履行部分達到應當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四十二條 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發改、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完善招標投標活動監管體系,加強對招標活動標前、標中、標後的全過程管理,以及對招標人、投標人、代理機構及評標專家等市場主體的從業行為管理,實現招投標領域監管全覆蓋。
第四十四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及財政、發改等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國家、省其他檔案要求,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依法受理招標投標活動投訴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五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對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開標、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四十六條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涉及到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時,可以採取由原評標委員會說明或者組織資深專家、委託專業機構評審等方式進行處理。
評審意見可以作為處理投訴的參考意見。
第四十七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建設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強信用評價在招標活動中的套用措施,定期互相通報招標投標交易和契約履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並執行《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規定。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投標人、中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等違反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由相關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有效期3年,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未予規定,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已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本辦法施行期間,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原《荊州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11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條 各縣(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