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江蘇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是為了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切實發揮節能審查源頭把控作用,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7日,江蘇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江蘇省工信廳印發《江蘇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發展改革委、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發展歷程,內容全文,

發展歷程

2023年6月,《江蘇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12月27日,江蘇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江蘇省工信廳印發《江蘇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切實發揮節能審查源頭把控作用,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並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各級能耗雙控管理部門為當地管理節能審查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及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經費,按照我省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並按照規定程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及監督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制定本省節能審查的相關管理辦法,組織編制本省技術標準、規範和指南,開展業務培訓,依據各地能源消費形勢、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完成節能目標任務、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進展等情況,對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項目的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督導。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應根據本地節能工作實際,對節能審查工作加強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強化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指標管理,有效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推動能源資源最佳化配置。
第七條 各級節能審查機關應當按照職能範圍和管理許可權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節能審查。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制定並公開服務指南,明確節能審查申報材料的形式和深度要求、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節能審查機關的工作指導。
第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與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為不同部門的,節能審查機關應與同級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加強工作銜接,重大高耗能項目節能審查應徵求同級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意見,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應同步抄送同級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並及時將本部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抄送同級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需徵求意見項目的範圍由當地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確定。
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的節能審查要與產業規劃、產業政策、環評審批、用地用海等進行統籌,實施跨部門聯審聯批。
第九條 本省需報請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本省需報請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准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政府審批以及省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需取得設區市以上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報省政府核准以及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需取得設區市以上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係數按當量值,下同)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10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且不得委託;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5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但年電力消費量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管理許可權由設區市依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0噸標準煤以下高耗能高排放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且不得委託。
第十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公布並適時更新)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應對項目能源利用、節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進行分析。節能審查機關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設區市的,其節能審查工作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實施。打捆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設區市的,其節能審查工作分別由子項目所在設區市相關節能審查機關實施。
第十二條 各類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可實施區域節能審查,應明確區域節能目標、節能措施、能效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制等要求,其實施方案同步抄送省發展改革委並接受監督。對於已納入區域節能審查範圍行業列表的項目,除應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審查的,節能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
第三章 節能審查
第十三條 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自行或委託機構編制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四)節能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項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單位產品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有關數據與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水平的全面比較;
(六)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及進一步提升能效水平空間的分析。
具備碳排放統計核算條件的項目,應在節能報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指標,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項目碳排放情況對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
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併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節能設計規範,落實節能報告中能效相關要求,新增設備能效需達到規定要求,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新上的新建擴建項目應確保能效水平處於行業先進,其中高耗能項目能效水平需達到國際先進、國內領先。
第十五條 耗煤項目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煤炭等量減量替代的規定,落實替代來源,並取得書面確認意見;高耗能高排放項目應加強前期論證,經項目所在地主管部門組織論證符合建設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項目,應按照省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管理要求,落實能耗等量減量替代來源,並取得書面確認意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向節能審查機關申請節能審查時應按程式報送項目節能報告等相關材料,已開展可行性研究的可一併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七條 節能審查機關收到項目節能報告及相關材料後應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材料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項目節能報告後,應委託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受委託的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節能報告及附屬檔案材料完善所占用的時間不計入)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審查,並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政策要求;
(二)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三)項目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項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費等相關數據核算是否準確,是否滿足本地區節能工作管理要求;
(五)項目進一步提升能效水平空間的分析是否合理。
第二十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出具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或明確節能審查不予通過。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逾期未開工建設或建成時間超過節能報告中預計建成時間2年以上的項目應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第二十一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設計、施工、驗收以及運營管理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節能審查意見。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節能審查意見進行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企業投資項目,在施工圖審查完成前取得節能審查意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節能審查意見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在施工圖審查完成後取得節能審查意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中落實節能審查意見,包括用能方案、設備選型及節能措施等。
第二十二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或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節能審查批覆水平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
經論證對於主要產品、生產工藝、主要用能工藝、設備及用能品種等均未發生變動的項目,原節能審查機關可依據實際情況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出具同意變更的意見,否則應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節能審查許可權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移交有權審查機關辦理。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應對項目節能報告中的建設方案、生產工藝、用能設備、能源計量器具、節能技術採用情況、能耗替代方案、相關承諾落實情況以及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並編制節能驗收報告,需安裝的用能監測計量設備根據規定一同安裝到位。
項目節能審查意見中明確驗收主體為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的,驗收單位需在收到建設單位節能驗收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節能審查意見中未明確驗收主體的,建設單位應自行或委託機構開展節能驗收。驗收主體需在驗收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將加蓋單位公章的節能驗收報告報節能審查機關存檔備查,並同步在節能審查機關入口網站等對外公示。節能審查機關與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為不同部門時,節能審查機關應將節能驗收報告同時抄送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存檔。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項目,應對項目實際建設內容與承諾內容是否相符、項目設備與能效水平是否符合區域節能審查意見要求進行驗收。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報送項目能源消費等情況,並填寫信息表。
第二十五條 各級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形勢、開展節能工作的重要參考,並定期向上級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報告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按要求報送節能審查信息和已投產項目調度數據。省級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可根據各設區市節能形勢的研判,對新上重大高耗能項目的節能審查工作加強督導。
第二十六條 各級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應會同當地節能審查機關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強化節能審查事中事後監管,對項目實際運行的能源消費及能效水平情況進行監測並與節能審查意見進行比對驗證,依法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節能監察。
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開展。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當年完成節能驗收的項目列入下一年節能監察日常監督計畫,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和涉及問題整改的項目應逐個開展現場監察。
省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實施全省節能審查動態監管,對各設區市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抽查結果作為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 各級節能審查機關違規審查或審查行為發生重大失誤的,由上級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級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可以依據相關規定撤銷其節能審查意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聯合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整改,並對建設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視情節處10萬元以下罰款。經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認定完成整改的項目,可依據實際情況出具整改完成證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聯合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以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按程式進行節能審查。項目已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使用的,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將相關信息記入該單位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 從事節能諮詢、評審等節能服務的機構提供節能審查虛假信息的,由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將相關信息記入該單位信用檔案。
第三十三條 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和節能審查機關對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將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理信息推送至同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並在“信用江蘇”網站向社會公開。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三十四條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節能審查機關、節能評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節能評審的有關人員在節能審查相關工作過程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設區市管理能耗雙控工作的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內節能審查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原《江蘇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蘇發改規發〔201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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