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2023 年第 2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4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全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全文

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於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的相關工作精神,深入貫徹綠色北京戰略,助力本市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結合最佳化本市營商環境、推進放管服改革的相關工作要求,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從源頭上杜絕能源浪費,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及二氧化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嚴格落實節能審查制度
本市轄區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流程辦理節能審查,節能審查機關根據節能降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節能情況進行審查並形成審查意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本市相關政策有另行規定的項目除外。
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二、強化節能審查分級管理
本市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行分級管理。市級節能審查機關(即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查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含)以上(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係數按當量值,下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含)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含)以上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准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
區級節能審查機關(即各區發展改革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和行政審批局)負責審查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含)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含)以上,但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低於5000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目錄為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項目應當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應對項目能源利用、節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進行分析。節能審查機關對項目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對於區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節能審查的項目,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區級地區的,其節能審查工作由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區的區級節能審查機關牽頭商其他區級節能審查機關研究確定後實施節能審查;打捆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區級地區的,其節能審查工作分別由子項目所在區的區級節能審查機關實施節能審查。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明確節能審查不予通過,上述時間不包括委託評審時間。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逾期未開工建設或建成時間超過節能報告中預計建成時間2年以上的項目應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三、實行節能審查線上審批
為最佳化服務,提高辦理效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通過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線上節能審查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辦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並將相關數據對接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
建設單位可以登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北京市發展改革系統網上政務服務大廳”或首都之窗“部門服務”欄目選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事項,點擊進入“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線上節能審查管理系統”,填報相關信息、提交電子版的申報材料,線上申請節能審查;按要求補充申報材料和修改完善節能報告;實時查詢項目審查進度和審查結果;在節能審查機關完成節能審查後,建設單位須通過現場或者郵寄方式提交與網上申報內容一致的加蓋單位公章的紙質申報材料。節能審查機關收到紙質申報材料後,將節能審查意見通過現場或者郵寄方式送達建設單位。
節能審查機關通過管理系統,受理審查許可權範圍內的項目,並開展節能審查;對於已正式受理的項目,應當委託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評審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對項目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評審機構如已參與某一項目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於節能報告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資金申請報告編制等,不得承擔該項目節能報告評審工作。
節能審查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產業政策,參考評審意見對項目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對於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登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北京市發展改革系統網上政務服務大廳”或首都之窗“部門服務”欄目進入“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線上能源消費情況報送系統”,報送項目能源消費等情況。
四、規範節能審查工作內容
建設單位申請節能審查時,提交的申報材料包括項目節能審查申請檔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建設單位應在節能報告中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併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為保證材料的真實性,上述材料需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項目節能報告應按照相關規定認真編寫,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概況及基本情況;
2.分析評價依據;
3.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的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4.節能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5.項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單位產品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消費量、原料用能消費量;有關數據與國家、本市、行業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水平的全面比較;
6.項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情況,包括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情況,參與綠色電力交易、購買綠色電力證書等;項目餘熱資源利用情況;
7.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8.具備碳排放統計核算條件的項目,應包括項目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指標,相應降碳措施,以及項目碳排放情況對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
節能報告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噹噹時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即為受理。
節能審查機關應嚴格開展節能審查,節能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政策要求;
2.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3.項目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4.項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費等相關數據核算是否準確,是否滿足本地區節能工作管理要求;
5.項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否合理準確。
五、強化節能審查意見的落實
建設單位在設計、施工、竣工驗收以及運營管理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節能審查意見。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節能審查意見進行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以及建築類項目竣工前的建築節能專項驗收。企業投資項目,在施工圖審查完成前,取得節能審查意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節能審查意見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在施工圖審查完成後,取得節能審查意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中落實節能審查意見,包括用能方案、設備選型、節能措施等;建築類項目按照節能審查意見進行竣工前的建築節能專項驗收。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用能工藝、能源品種、重點用能設備、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或者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總量超過節能審查批覆水平10%(含)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原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同意變更的意見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節能審查許可權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移交有權審查機關辦理。
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對項目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技術採用情況、二氧化碳排放情況以及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並編制節能驗收報告。節能驗收報告應當客觀真實。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建設單位在驗收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將加蓋單位公章的節能驗收報告提交至節能審查機關,並將掃描件上傳至管理系統。
六、加強節能審查事中事後監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號)相關規定,節能審查機關組織對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察。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對項目建設規模、用能方案、設備選型等進行監察;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後,結合節能審查意見驗收報告,對項目能源消費情況、重點用能設備運行、節能管理措施落實情況等進行監察。監察結果上傳至管理系統。違法責任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號)規定執行。
節能審查機關對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在節能審查工作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並將行政檢查處罰結果在本單位網站公開,同時將行政處罰結果按要求歸集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七、加強節能審查工作組織保障
市級節能審查機關定期組織開展政策業務培訓,指導和支持各區級節能審查機關規範有序開展節能審查工作。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等情況,將節能審查工作與節能控制目標有機結合,做好形勢預測和預警調控。區級節能審查機關應該定期向市級節能審查機關報告本區域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以及項目節能審查信息和已投產項目調度數據。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審工作經費,按照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並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節能審查機關應該制定並公開服務指南,列明節能審查的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
本辦法自2023年8月4日起施行。原《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調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的意見》(京發改規〔2017〕4號)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2023年4月21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通知:為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號)做好銜接,結合北京市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相關要求,對《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調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的意見》(京發改規〔2017〕4號)進行了修訂,起草形成了《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內容解讀

一、背景和意義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號,以下簡稱《國家能評辦法》)相關規定,結合本市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相關要求,修訂後的《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進一步最佳化了節能審查辦理時限和資料要求,助力最佳化營商環境,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推動節能審查項目全流程精細化管理,並引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從源頭綜合施策提高能效碳效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助力本市碳減排和碳中和工作。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是進一步完善節能審查制度。將辦理時限(不包括委託評審時間)由12個工作日進一步壓縮為7個工作日;將申報材料由9項精簡為2項,明確可以通過現場或者郵寄方式將節能審查意見送達建設單位,實現項目單位“零跑動”,並細化了節能審查受理、變更、節能驗收、節能審查意見逾期等規定。
二是按照《國家能評辦法》規定,完善可再生能源利用和二氧化碳排放評價。
三是細化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機關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建設單位應通過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線上能源消費情況報送系統報送項目能源消費等情況。
四是嚴格落實節能審查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對於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在節能審查工作中違法違規行為,違法責任嚴格依據《國家能評辦法》規定執行。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節能審查機關將嚴格執行《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加強新建、改擴建項目節能審查工作,從源頭上杜絕能源浪費,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及二氧化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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