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管理辦法

《北京市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管理辦法》是為了貫徹落實市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碳達峰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發〔2022〕31號)相關內容,強化科技、技術對節能降碳示範帶動作用,進一步推進全市節能降碳工作,深入挖掘節能降碳潛力,規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工作流程,保障節能技術改造獎勵資金使用安全,確保改造項目取得成效,制定的辦法。

2024年,《北京市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北京市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有關工作要求,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碳達峰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發〔2022〕31號)相關內容,強化科技、技術對節能降碳示範帶動作用,進一步推進全市節能降碳工作,深入挖掘節能降碳潛力,規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工作流程,保障節能技術改造獎勵資金使用安全,確保改造項目取得成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是指通過對既有在用生產工藝、設施設備等用能部位開展節能技術改造並且能產生一定節能量的項目。
第三條 圍繞全市節能減排工作整體部署,有效利用本市節能減排財政政策支持,分類實施,有序推進,繼續引導用能單位主動實施一批技術先進適用、成效顯著的節能技改工程,促進能源資源的節約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申報範圍、條件與獎勵標準
第四條 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申報範圍:在交通、市政、農業農村等領域實施的數據中心改造、綜合節能、供熱系統節能、供配電系統節能、餘熱余壓利用、能量系統最佳化、電機系統節能、就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自發自用、生活熱水等,非商品能源)等節能技術改造項目。不含單一外購能源類項目。
鼓勵上述領域(含非工業產業園區)以綜合能源站、源網荷儲一體化、新能源微網等綠色高效供用能方式實施的能源系統節能技改項目。
第五條 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申報條件:
(一)申報主體為項目單位或受所有權人委託的實際使用人,或者通過契約能源管理模式實施項目改造的節能服務公司(存在多家節能服務公司的,須授權其中一家作為申報主體)。只能由上述其中一方作為申報主體。
(二)項目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狀況正常。節能服務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狀況正常。項目建設地點位於本市行政區域內。
(三)項目改造工程資料真實完整可查驗。
(四)已完工的生產工藝或設備設施改造工程,改造完成並實現穩定運行1年以上,且項目在改造前需穩定運行1年以上。
(五)項目單位具備較完善的能源統計和管理體系,改造前能耗可統計,至少需有改造前一年、改造後一年完整的能源使用數據。節能改造項目形成的節能量可核實。
(六)項目年節能量100噸(含)標準煤以上。
(七)項目未獲得過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
第六條 節能量獎勵資金標準:每形成1噸標準煤/年的節能量,獎勵1200元/噸標準煤。
節能技改項目獎勵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經認定的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30%,組織實施單位應對此組織審核論證,如合理,可申請獎勵。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七條 申請獎勵資金的節能技改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統籌管理、監督指導,具體組織實施由北京節能環保中心承擔。
第八條 項目組織實施單位主要負責組織項目申報、真實性審核、節能量評審工作,做好後續績效管理工作。
第九條 項目管理工作流程包括:項目徵集、初步篩選、真實性審核、節能量核證。
(一)項目徵集
市發展改革委發布項目徵集通知,在全市範圍內徵集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二)初步篩選
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按照“申報一個、評審一個”的方式,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初審篩選。按照項目申報範圍、申報條件及其他要求對項目進行審查。從申報項目的政策符合性、節能措施的合理性、節能量的準確性等方面進行篩查。
(三)真實性審核
1.申報主體的真實性。
申報主體提交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的真實性承諾書,並明確未享受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含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補助)。申報主體為實施項目改造的節能服務公司時,需同步提交項目單位關於申報節能獎勵資金的授權許可檔案,授權許可檔案應當明確項目單位放棄該項目獎勵資金申報資格,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組織實施單位通過“信用中國”等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網站,核實申報主體及相關涉及單位的信息與營業執照信息的一致性。
2.申報項目真實性。
組織實施單位應對項目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核,審核事項流程包括:
(1)材料審核。審核項目改造的實施契約,包括設備採購契約、施工契約、契約能源管理服務契約、契約支付發票、財務記錄等。
(2)現場核實。依據項目改造內容制定現場核查計畫,包括行程安排、核查內容等,並與申報主體進行確認。組織實施單位進行現場核查時,需確保兩人及以上同行,並做好核查記錄。
當項目改造存在多個現場時,應考慮現場的代表性、核查工作量等因素。當改造內容相似現場數量大於等於5個時(例如換熱站改造項目),應按照不低於相似現場總數的25%進行抽樣核查。若項目涉及照明燈具改造,現場抽樣燈具數量比例不應低於照明燈具改造總量的30%。
現場核查內容包括對項目改造後的設備銘牌、性能參數等信息與採購契約逐一進行核實,核實設備安裝情況和運行數據,確認設備改造後是否正常運行。
如果抽取的現場存在不符合申報情況,組織實施單位應分析不符合的原因,如果存在主觀故意虛假申報,則取消該項目的獎勵資金申請,且申報主體3年內不得申請節能技改項目獎勵。
如果不存在主觀故意,則擴大抽樣量覆蓋到不低於項目現場或改造裝置數量的50%。如果擴大的部分符合申報情況,則按照所有抽樣範圍的結果核實調整節能量;如果擴大的部分不符合申報情況,則擴大抽樣量覆蓋到項目現場或改造裝置數量的100%。
(四)節能量核證
組織實施單位組織節能量核證工作,包括節能量初審、節能量覆核。對於複雜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可組織專家開展實地調查、審核論證等。節能量核證結果以初審、覆核比對產生,若兩者誤差在5%以內(含5%),採用節能量覆核結果。若大於5%的,組織專家評審判定項目最終節能量。
第四章 項目公示
第十條 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完成項目節能量核證後,將項目完整資料報送市發展改革委並申請公示。每個項目的資料應包括:
1.資金申請報告(包括基期能耗統計、改造前後設備穩定運行一年證明材料、節能量審核申請表等);
2.項目真實性審核結果;
3.節能量判定結果;
4.節能量覆核報告。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對節能量獎勵項目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獲得獎勵項目名單,組織實施單位向申報主體撥付節能量獎勵資金。
第五章 經費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經費包括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組織實施工作經費和節能量獎勵資金。
第十三條 組織實施工作經費適用範圍包括工作過程中的專家費、交通差旅費、印刷費等必要組織實施工作費用。節能量獎勵資金用於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節能量獎勵。
第十四條 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嚴格按照預算科目規範經費使用,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於與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無關的活動支出。
第十五條 組織實施單位應規範經費使用管理制度,包括申請、審批、撥付、報銷、監督等制度,加強資金使用監管和日常檢查。
第六章 績效跟蹤評價
第十六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獎勵資金使用績效,對於獲得節能量獎勵的項目,申報單位應持續加強節能管理,保障節能技改項目有效運行,嚴格履行改造後項目穩定運行時限承諾,切實持續產生節能減碳效果。
第十七條 組織實施單位對獲得獎勵的節能技改項目運行情況進行不低於3年的跟蹤和評價,並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如果獲得獎勵的節能技改項目,未能繼續運行或存在提供材料造假等違規操作,3年內不再支持申報單位提出的節能技改項目,市發展改革委有權收回已撥付的節能技術改造獎勵資金。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組織實施單位按制度規範使用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經費,定期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九條 組織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資金使用的相關規定和有關審計要求留存資金管理、使用相關證明資料,接受市發展改革委對資金使用不定期檢查,並積極配合市發展改革委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組織實施單位如發生經費管理和使用不當、違法違規等行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關於資金管理的未盡事宜,按照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財政資金相關管理規定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施行。如遇國家或本市節能等相關政策重大調整,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根據具體情況修訂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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