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技術改造項目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技術改造項目獎勵資金管理辦法》是為貫徹國務院發布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落實市政府發布的《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畫》,鼓勵排污單位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環保技術改造,加快推進固定源大氣污染治理所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技術改造項目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北京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發布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落實市政府發布的《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畫》,鼓勵排污單位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環保技術改造,加快推進固定源大氣污染治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氣污染防治環保技術改造(以下簡稱“環保技改”)是指由排污單位以大氣污染治理為目標實施的技術改造,具體包括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煙粉塵及其他有毒污染物等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防治技術改造。
第三條 資金的管理遵循計畫先行、統籌安排、績效導向、科學監管的原則,充分發揮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
第二章 資金支持範圍
第四條 本辦法資金支持範圍重點為貫徹落實《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畫》的項目,優先支持北京市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環保技改項目,具體支持範圍包括:
(一)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領域。石油化工、油品儲運、汽車製造、汽車修理、包裝印刷、機械電子、工業塗裝等重點行業低揮發性有機塗料替代、有機廢氣治理等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環保技改項目。
(二)氮氧化物治理領域。企業實施低氮燃燒技術改造、煙氣脫硝工程等氮氧化物污染治理環保技改項目。
(三)二氧化硫、煙粉塵及其他有毒污染物治理領域。企業實施脫硫、除塵及控制有毒污染物排放等環保技改項目。
(四)其他重點環保技改項目。
第三章 資金支持標準
第五條 單個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由市級排污費專項資金、市級節能減排及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安排以獎代補資金。
為確保企業履行達標排放的法定責任,鼓勵企業開展深度治理、加大減排力度,對照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環保技改項目環保效益不同,實行差別化的以獎代補資金支持比例:
(一)採用先進的污染防治技術,改造後治理對象(污染物)排放濃度低於現行環保標準限值的50%(含),且污染物去除效率大於20%的,按項目總投資的30%給予資金獎勵;
(二)採用成熟可行的污染防治技術,改造後治理對象(污染物)排放濃度低於現行環保標準限值的90%但高於50%,且污染物去除效率大於20%的,按項目總投資的25%給予資金獎勵;
(三)改造後治理對象(污染物)排放濃度仍高於現行環保標準限值的90%(含)的,或污染物去除效率低於20%(含)的,不給予資金支持。
第六條 單個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含)的,納入清潔生產中高費項目管理,由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給予補助,補助標準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單個項目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第四章 資金申報條件
第七條 實施的項目符合資金支持範圍、並制定環保技改項目技術方案的單位,可申請環保技改資金。
第八條 凡列入本市高污染工業行業調整名錄、高污染工藝設備淘汰名錄的,不得申請環保技改資金;凡已享受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申請環保技改資金。
第五章 資金申報程式
第九條 對於申請環保技改以獎代補資金的項目,申報程式如下:
(一)環保技改工程動工後,企業可向區縣環保局提出環保技改以獎代補資金申請。申請材料包括項目申報文本、項目可行性材料、材料真實性承諾書、項目備案等。投資額500萬以上項目需提交具有工程諮詢或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區縣環保局會同區縣工業主管部門以申報材料為基礎,結合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開展審核,並出具初審意見,及時上報市環保局,並抄送市經濟信息化委。
(三)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並組織第三方機構分批審查項目計畫,對具體項目的技術方案進行專家論證,對投資明細進行財務評審,重點對項目申報材料完整性、政策符合性、技術先進性、方案合理性、預期環保效益、投資預算等方面進行審核。
(四)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審定以獎代補資金支持計畫。
第十條 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含),申請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的項目,按照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相關規定程式辦理。
第六章 資金撥付渠道
第十一條 對於申請環保技改以獎代補資金的項目,市財政局根據確定支持的項目清單和金額,將項目以獎代補資金預算下達至市環保局。市環保局根據項目進度預撥70%資金至項目實施單位,剩餘30%資金在項目驗收通過後撥付。未達標企業開展環保技改項目,符合以獎代補條件的,待驗收通過後按照補助標準一次性撥付以獎代補資金。
第十二條 對於申請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審定後根據項目進度預撥70%,剩餘30%資金在項目驗收通過後撥付。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對於申請環保技改以獎代補資金的項目:
(一)環保技改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落實項目資金,確保污染治理任務完成。不得虛報冒領財政環保技改資金,對已撥付的財政資金,應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並專項核算,不得擠占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單位,一經查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嚴肅處理。
(二)環保技改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總結申請驗收,確保環保績效產出。項目竣工投運後,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總結,向所在區縣環保局申請辦理驗收手續,同時做好歸檔工作。項目實施單位配合做好針對項目的績效檢查和資金審計工作。
(三)區縣環保局組織驗收。區縣環保局會同區縣工業主管部門做好日常監管,督促項目按期完成;依據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已完成項目及時組織項目驗收,重點對計畫治理方案落實、目標實現、污染物減排效益等情況進行審核,並出具驗收意見。通過驗收的項目,報市環保局並抄送市經濟信息化委備案。驗收不通過的項目要督促及時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能通過驗收的,將按規定收回已預撥的環保技改資金。
(四)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按規定對資金、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對於申請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的項目,參照《北京市清潔生產管理辦法》(京發改規〔2013〕6號)相關規定開展項目驗收及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北京市工業廢氣治理工程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京財經一〔2012〕27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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