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工程揚塵治理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建設工程揚塵治理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北京市針對建設工程揚塵治理頒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建設工程揚塵治理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北京市
  • 分類:管理辦法
  • 對象:建設工程揚塵治理
第一條 為落實《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畫》關於研究起草施工揚塵污染防治保證金制度實施方案的有關要求,有效控制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綠色施工的監督管理,依據《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及《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新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搶險救災工程除外。
第三條 為督促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保障施工現場揚塵治理費用的足額投入,督促施工單位按標準認真落實揚塵治理工作責任,本市建立揚塵治理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揚塵治理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導、項目自律、銀行監管、專款專用、社會監督的原則。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北京市揚塵治理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各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揚塵治理專項資金的支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以下簡稱人行營業管理部)按照人民銀行總行有關規定行使對相關賬戶的管理職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以下簡稱北京銀監局)按照銀監會風險內控相關監管規定對商業銀行實施監管。
第四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施工總承包契約中應當明確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中文明施工費和環境保護費的總費用,該費用不得低於北京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費率計算所需費用總額。同時,還應當明確該費用預付、支付計畫、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對於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工程,建設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在專業承包契約中必須明確揚塵治理標準和責任人,並約定相應的文明施工費和環境保護費,該費用應當能滿足落實各項揚塵治理措施的要求。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開立揚塵治理專項資金的專用存款賬戶,將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總費用作為建設工程揚塵治理專項資金一次性存入銀行專用存款賬戶內。專用存款賬戶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相關制度要求。建設單位為財政預算管理單位的,應取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開戶的證明。建設單位開立揚塵治理專項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本辦法及相關開戶證明檔案,與開戶銀行簽訂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協定,明確支付條件,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
同時,協定中應當明確建設單位在辦理揚塵治理專項資金支付時,須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的證明材料。揚塵治理專項資金的支付、使用,應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有關管理規定,只能用於該工程施工現場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工作。開戶銀行僅對協定中約定的支付要件齊備性履行審核義務。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揚塵治理專項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開立憑證、施工契約中約定的揚塵治理專項資金支付計畫以及與揚塵治理專項資金開戶銀行簽訂的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協定等材料。獲知揚塵治理專項資金賬戶信息的單位應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綠色施工管理規程》和相關規定要求,利用揚塵治理專項資金做好施工現場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工作。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驗收及撥付揚塵治理專項資金。
施工單位在向建設單位申請揚塵治理專項資金時,可按照以下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契約,辦理完成安全監督手續後,施工單位可申請支付比例不低於揚塵治理專項資金總額50%的預付款。
第二階段為基礎工程完成後主體結構施工前或完成工程總量的50%時,施工現場相關文明施工和揚塵治理措施落實到位,施工單位可申請第二筆揚塵治理專項資金,申請額度應保證支付後揚塵治理專項資金賬戶餘額不低於總金額的10%且不高於總金額的20%。
第三階段為房建工程主體結構完成後配套市政工程施工前或完成工程總量的80%時,施工現場相關文明施工和揚塵治理措施落實到位,施工單位可申請全額支付剩餘部分的揚塵治理專項資金。
第八條 建設單位可委託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措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總監理工程師應按支付節點,會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按照《綠色施工管理規程》等相關標準規範及時驗收施工單位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的措施,審查、簽認相關費用。施工過程中,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措施的,應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責令其暫停施工。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在收到監理單位的支付意見3個工作日內,按照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協定,向揚塵治理專項資金開戶銀行提交支付資金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 各揚塵治理專項資金開戶銀行應嚴格按照建設單位與其簽訂的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協定,以及專用存款賬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及時支付相關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當揚塵治理專項資金全部支付完畢後,存款人(建設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交銷戶申請,及時辦理專用存款賬戶銷戶手續。
第十一條 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揚塵治理專項資金支付、使用情況存在問題的,應責令相關責任單位進行整改;對違反安全文明措施費管理規定,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關條款進行行政處罰。
對因揚塵治理工作不達標被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工程項目,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將相關單位的違法行為向社會公示,並對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通報,對施工單位予以不良信息記分、依法限制其投標等處理,並取消該工程項目“北京市綠色安全工地”的參評資格。
第十二條 對揚塵治理專項資金開戶銀行存在違規開戶等違規行為的,人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按照各自監管職責對其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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