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一般性製造業調整退出獎勵資金辦法》是海淀區為深入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調整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最佳化三次產業結構,推動海淀區製造業高端化、服務化、集聚化、融合化、低碳化發展,加快海淀區一般製造業及高端產業中不具備優勢的製造環節的調整退出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淀區一般性製造業調整退出獎勵資金辦法
- 制定地區:海淀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調整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最佳化三次產業結構,推動我區製造業高端化、服務化、集聚化、融合化、低碳化發展,加快海淀區一般製造業及高端產業中不具備優勢的製造環節的調整退出,依據《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關於印發2012—2020年大氣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等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淀區一般性製造業企業調整退出獎勵資金,用於落實國家、北京市及海淀區疏解非首都功能政策,推進一般性製造業企業及高端產業中不具備優勢的製造環節的調整退出。
獎勵資金在“海淀區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 獎勵資金的管理遵循計畫先行、統籌安排、績效導向、科學監管的原則,充分發揮獎勵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
第四條 獎勵資金的使用由區經信辦、區環保局和區財政局等部門,按照職責明確、管理科學、協調配合、強化監督的運作機制共同管理。
區財政局積極配合區經信辦做好獎勵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工作。
相關街鎮負責上報轄區內一般性製造業企業調整退出計畫,組織轄區內列入年度計畫的企業按規定完成調整退出,按要求向區經信辦提交企業調整退出獎勵資金申請材料。
第二章 獎勵資金支持範圍
第五條 獎勵資金支持範圍
(一)完成調整退出任務的企業:“高污染、高能耗、高水耗、聚人多、占地多”的“三高兩多”企業;不符合首都和海淀區功能定位的一般性製造業企業及高端產業中不具備優勢的製造環節。
2016年完成調整退出的企業:已經享受市級獎勵資金的,只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疏解人員獎勵和區級財政貢獻獎勵。
(二)完成調整退出工作的街鎮:按照區經信辦制定的年度調整退出計畫,積極推進屬地一般性製造業的調整退出工作,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和目標,並通過現場核查驗收。
第六條 已經享受徵收補償政策等區級財政支持政策的企業,以及在海淀區無實際生產環節的調整退出企業,均不在獎勵資金支持範圍內。
第三章 獎勵資金標準
第七條 企業獎勵資金標準
企業獎勵資金實行與能源節約量、污染物減排量和疏解人員量指標掛鈎,其中能源節約量和污染物減排量先加權計算,再分檔確定獎勵資金,疏解人員量直接分檔確定獎勵資金。
1.能源節約量(Es):是指企業調整退出所減少的年綜合能源消費量。
3.疏解人員量(Ps):是指企業調整退出所減少的從業人員量(以社保數據為準)。
能源節約量、污染物減排量、疏解人員量為企業列入調整退出計畫年份的上一年度數據(如企業上年度處於停產或半停產狀態,能源節約量、污染物減排量、疏解人員量、可採用正常生產年份的數據),指標數據由區統計局、區環保局、區人力社保局、區經信辦等核准提供,因企業自身原因無法提供數據的均以0計。
獎勵資金:E=E1+E2。能源節約量和污染物減排量按照如下標準確定獎勵額度(E1):
按照如下標準確定指標分值:
綜合獎勵得分(S)為各獎勵指標分值加權之和,即:
S = 0.4*Es+0.6*Pr 。
根據綜合獎勵得分(S),按如下標準確定企業調整退出能源節約量和污染物減排量的獎勵額度(E1):
疏解人員量按照如下標準確定獎勵額度(E2)
對於疏解非首都功能貢獻特別大、情況特殊的重點企業退出,經區政府批准,資金支持方式、額度和標準另行確定。
第八條 街鎮獎勵資金標準
完成年度計畫的,按計畫內每家10萬元的標準給予街鎮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給予街鎮的獎勵資金可用於轄區環境污染治理和退出企業人員安置等相關工作。
第四章 獎勵條件
第九條 企業須在京註冊,並在海淀納稅、依法依規從事生產經營,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已完成主要設備拆除,達到無生產能力;
(二)已完成工商營業執照註銷或變更;
第十條 完成驗收
企業完成一般性製造業調整退出後,通過區經信辦聯合區環保局、街鎮的現場設備拆遷核查確認。
第五章 獎勵資金管理程式
第十一條 相關街鎮上報轄區內一般性製造業企業調整退出計畫,區經信辦會同區環保局制定一般性製造業企業調整退出年度計畫。
第十二條 列入年度調整退出計畫的工業企業完成調整退出後,由企業所屬街、鎮提出驗收申請,區經信辦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驗收。
第十三條 列入年度計畫並完成調整退出的工業企業,向屬地街鎮報送資金申請材料,經屬地街鎮審查合格後,由屬地街鎮向區經信辦提交以下材料:
1.《調整退出獎勵資金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1);
2.《20 年 街/鎮調整退出工業企業獎勵資金申請匯總表》(見附屬檔案2);
3.《20 年 街/鎮調整退出工業企業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3);
4.企業註銷核准通知書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或新、舊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複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5.企業生產現場和設備拆除(前後對比)的影像資料;
6.設備拆除類企業出具的《永久停產承諾》(見附屬檔案4);
7.區統計局出具的能耗證明材料、區環保局出具的排污數據證明材料、區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從業人員減少數證明材料或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證明材料、企業納稅證明材料;
8. 企業出具的企業職工安置說明;
9. 納稅憑證;
10.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區經信辦會同區環保局、區財政局等部門對調整退出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會審,參考獎勵資金標準,確定獎勵金額。
第十五條 企業獎勵資金,由區經信辦按照有關規定,撥付企業或企業指定的合法方。街鎮獎勵資金,由區經信辦按照有關規定,撥付街鎮。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須配合區經信辦、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對弄虛作假、違背停產承諾,騙取獎勵資金的,相關部門有權追回已撥付的獎勵資金並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同時將申報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納入“黑名單”管理並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2016年完成調整退出的企業適用於本辦法。
第十八條 區經信辦、區財政局擁有解釋權。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