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 文號: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80 號
- 發文日期: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
- 廢止:2014年8月1日
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設計、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設計安裝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建築活動中,依照國家和本市建築節能的有關規定,採用節能型的建築結構、材料、器具和產品,提高建築物保溫隔熱性能和採暖供熱系統效率,減少採暖、製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三條
規劃、發展計畫、經濟、市政管理、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科學技術、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建築節能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適用北京地區的建築工程通用設計標準圖集、施工規程和驗評標準,由市規劃委員會和市建設委員會負責編制。
第五條
(一)新型節能牆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與材料;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採暖供熱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四)利用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利用熱泵提高熱效率的採暖技術;
(五)建築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六)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六條
城近郊區、遠郊區(縣)的建制鎮、新建住宅小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新建房屋及圍牆工程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自2002年5月1日起,除農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層住宅外,所有建築工程(包括基礎部分)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農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層住宅,推廣使用節能建築材料。
本市根據新型建築材料的發展情況,逐步限制使用或者淘汰其他以粘土為原料的建築材料和保溫性能差的牆體屋面保溫材料。
自2003年5月1日起,本市禁止生產粘土實心磚。
第七條
第八條
現有建築物未達到建築節能標準的,應當逐步對其圍護結構和採暖供熱系統進行技術改造;其中對建築物實施改建、擴建或者大型修繕的,必須進行節能技術改造。
第九條
居住建築的公共走廊、樓梯內等部位,必須安裝使用節能燈具。
第十條
發展計畫、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基本建設項目管理中加強對建設項目執行建築節能標準和政策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和政策的,不予批准建設。竣工工程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和政策要求的,不得允許使用。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必須依據建築節能標準和規範進行設計,保證建築節能設計質量。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符合建築節能要求的設計檔案和施工規程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監理單位對不符合標準和建築節能設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同意在建築工程中安裝和使用。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前款規定的限制使用和淘汰的技術、材料、設備目錄,應當至少在實施前6個月公布。
第十四條
(一)新型建築結構體系和供暖技術的科研與試點示範工程;
(二)利用工業廢渣、城市廢渣和農作物秸稈生產新型牆體材料;
(三)其他與推動建築節能發展有關的材料、設備的生產套用技術開發與技術改造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