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驗收管理辦法

《上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驗收管理辦法》是為強化節能審查閉環管理,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上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節能審查實施辦法》)有關要求,制定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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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通知

市、區各節能審查部門:
  現將《上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驗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3年6月5日

檔案全文

上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節能審查閉環管理,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上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節能審查實施辦法》)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節能驗收工作,是指本市節能審查部門按照《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和“誰審查、誰驗收”的原則,對其審查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前,檢查、核實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向節能審查部門申請對該項目開展節能驗收工作。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節能驗收。申請驗收時,建設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驗收申請表》;
  (二)節能驗收自查報告。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節能驗收工作需要,提供可證明落實節能審查意見中節能措施的相關檔案,如設備採購契約及發票、設備檢測報告、竣工圖及設計方案等。
  第五條 節能審查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的節能驗收申請後應組織節能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由節能審查部門組織開展,也可委託節能評審機構開展(以下簡稱驗收單位)。驗收一般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單位補正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驗收時限內。
  第六條 節能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內容:
  (一)項目主要耗能工藝、節能技術方案、主要用能設備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情況;
  (二)項目落實國家及上海市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中強制性要求情況;
  (三)關口計量器具信息;
  (四)項目接入上海市重點用能單位能耗線上監測系統情況(適用於等價值5000噸標準煤以上項目);
  (五)項目接入所在區國家機關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監測平台情況(適用於1萬平方米以上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
  第七條 節能驗收工作以檔案檢查和現場查驗核實相結合的方式開展。
  檔案檢查主要是將建設單位提交的驗收材料和項目節能審查意見進行對比,檢查其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的相符性。
  現場核實主要在檔案檢查結果的基礎上對節能審查意見中的強制性要求開展現場檢查。通過現場設備查驗、銘牌核查等方式,進一步核實節能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
  現場驗收人員應在檔案檢查和現場核實過程中做好相關驗收記錄工作,記錄內容包括驗收工作過程、驗收訪談內容、驗收發現以及現場照片資料、證據等。
  對因未安裝調試到位等情況造成不能驗收的用能設備或用能系統可以進行復驗。
  第八條 節能審查部門或驗收單位應根據項目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力量開展節能驗收工作,對於複雜項目驗收時可聘請相關行業專家一同參與。
  第九條 委託節能評審機構開展驗收的,驗收單位應向節能審查部門提交書面節能驗收意見。對於項目節能驗收過程中發現以下問題的,節能驗收結論應為“不通過”:
  (一)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強制性節能措施;
  (二)建設單位提供虛假驗收資料,存在故意隱瞞、數據作假等情況;
  (三)與國家及上海市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強制性要求不符的情況;
  (四)未提供關口計量器具信息的;
  (五)項目未接入上海市重點用能單位能耗線上監測系統的(適用於等價值5000噸標準煤以上項目);
  (六)項目未接入所在區國家機關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監測平台的(適用於1萬平方米以上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
  節能驗收過程中,若發現項目採用國家及本市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產工藝或設備,節能審查部門應對相關情況依法處理。
  第十條 節能審查部門根據組織驗收情況或根據節能驗收意見出具節能驗收結果告知函,將節能驗收結果告知函寄送建設單位,並於10個工作日內上傳至上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評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一條 對於節能驗收不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整改,在完成整改後應再次向節能審查部門提出節能驗收申請。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對節能驗收工作結論有異議的,可向節能審查部門申請覆核。覆核應自收到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 通過節能驗收的項目投產後,節能審查部門應加強抽查,重點核查用能規模、能效水平等是否達到節能審查意見要求。
  第十四條 對於驗收單位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提出的驗收意見嚴重失實的,一經查實,本市各級節能審查部門3年內不得委託該評審機構從事節能評審及驗收等工作。
  第十五條 節能審查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驗收單位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提出嚴重失實驗收意見的信息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並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第十六條 承擔項目節能驗收工作的個人應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在驗收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以及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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