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賢區綠色建築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奉賢區綠色建築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總則

第一條(目的宗旨)為進一步加強綠色建築項目管理,落實《南橋新城總體規劃修編(2010-2020)》提出的低碳生態發展理念、有效降低建築碳排放、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努力將我區及南橋新城建設成為後世博時期上海低碳城市建設的示範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上海市建築節能管理辦法》、《上海市建築節能條例》、《上海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基本定義)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

第三條(建設目標)堅持低碳發展,圍繞建設用地出讓、建築規劃設計、施工、運營等關鍵環節,按照全面性、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的總體要求,注重建築功能和技術經濟之間的平衡,加強建築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等方面的規劃設計及施工、運營管理。以減少建築生命周期碳排放為重點,加強可再生能源利用,改善建築室內環境、提高能源綜合利用效率。結合實際,積極推動提高建築能效、降低建築能耗、減少建築碳排放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的推廣套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奉賢區綠色建築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 第一條:目的宗旨
  • 第二條:基本定義
  • 第三條:建設目標
管理範圍,管理要求,獎懲措施,附則,

管理範圍

第四條(管理重點)全區範圍內新建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重點區域是南橋新城生態核心區的“上海之魚”地塊和城南片區的中小企業總部基地範圍。
第五條(管理標準)本區新建居住建築應不低於“綠色建築一星級”標準(大居內保障性住房綠色建築管理標準另定),公共建築應不低於“綠色建築二星級”標準。其中:南橋新城區域內新建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應不低於“綠色建築二星級”標準”;重點區域重要建築應達到“綠色建築三星級”標準。

管理要求

第六條(管理機構)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綠色建築建設計畫的制定、監督管理、組織審批驗收等工作。區發展和改革、規劃土地、住房保障、水務、環境保護、綠化市容等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做好綠色建築項目可行性研究與立項、規劃、運行、水務、環保、綠化等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土地出讓)新建居住建築以及公共建築的綠色建築建設管理應從土地出讓源頭抓起,區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將以下要求列入土地出讓的規劃設計條件:(一)新建居住建築以及公共建築應達到規定標準等級的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及設計評價標識。(詳見第二章規定)(二)有熱水系統設計要求的公共建築和六層以下的居住建築,建設單位應統一設計並安裝符合相關標準的太陽能熱水系統。(三)新建大型公共建築(單體建築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四)有條件採用集中供能方式的區域內,市、區財政投資的公共建築須明確集中供能的要求。(五)區內高度24米(含)以下的非坡頂建築實施屋頂綠化。(六)全裝修居住建築應安裝家庭生活濕垃圾處理裝置;新建居住小區設計方案應包括生活垃圾減量化、無害化等處置措施。
第八條(投資批覆)區發展和改革管理部門應依據國家、本市有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土地出讓規劃設計條件要求,在項目受理階段進一步加強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要求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設綠色建築專篇,確定項目擬達到的綠色建築級別標準,對擬採用的有關綠色技術進行可行性分析,並將實施綠色建築增量成本列入投資估算。
第九條(規劃審批)區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建設交通、綠化市容、水務、住房等職能部門,按照土地出讓規劃設計要求,積極幫助和引導項目建設單位在建築節地與室外環境、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等方面進一步最佳化和完善綠色建築的規劃設計方案,並對綠色建築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批。
第十條(設計審查)
(一)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規劃土地、綠化市容、水務、住房、南橋新城辦等職能部門,在設計檔案審查階段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對建築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等有關內容予以進一步的最佳化和完善。在綠色建築評價標準使用、綠色建築設計方案第三方認證等方面主動服務、嚴格把關,並對工程有關綠色建築的實施要求予以審定和明確,為後續的工程竣工驗收提供依據。
(二)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建設單位執行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確需修改節能設計標準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並經原設計檔案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通過,並報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在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通過後,向市建設主管部門申請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
第十一條(招標管理)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引導項目建設單位(招標人)在進行項目施工招標時,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要求投標人根據綠色建築設計檔案編制綠色施工方案,並將其作為技術標評審條件。
第十二條(施工管理)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要求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根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更為詳細的節能、節水等綠色施工方案專篇,確定綠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綠色施工技術,並報監理單位審批後執行。同時,按照投標檔案要求創建綠色施工工程。
第十三條(驗收管理)
(一)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監督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執行綠色建築施工方案及相關的標準規範。同時,加強新建項目竣工後建築能效測評管理,並將測評結果公示。
(二)區建設交通、規劃土地、綠化市容、水務、住房等職能部門應根據土地出讓、規劃設計指標以及施工圖設計檔案等有關要求,按照各自分工進行竣工驗收階段核查,對不滿足要求的,責令改正。
(三)南橋新城辦負責牽頭提供南橋新城區域內綠色建築項目的認證服務。
第十四條(運行管理)
(一)區建設交通、發展和改革、綠化市容、水務、住房等職能部門應加強對南橋新城綠色建築節能、能源監控平台、節水以及綠化等設備養護的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確保建設單位落實能源審計、分項計量、節能改造、用能設備維護與管理、節能診斷等全過程和全方位措施,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
(二)區建設交通、綠化市容、水務、住房等職能部門應督促使用單位及業主制定並實施節能、節水等資源節約及綠化管理制度,同時確保分類收集和處理廢棄物,且收集和處理過程中無二次污染。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服務契約中明確的綠色環保內容,履行自己的職責。
(三)區建設交通和住房管理部門應鼓勵有條件的使用人(業主)或產權所有人申報綠色建築運營標誌。

獎懲措施

第十五條(獎勵措施)凡達到綠色建築標準的建設項目,由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會同南橋新城辦,協助建設單位申報市政府關於綠色建築項目的相關獎勵資金。
第十六條(懲處措施)
(一)建設單位未按照土地出讓契約約定執行綠色建築項目建設標準的,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進行整改,整改不力的不予驗收備案。
(二)對於項目建成未執行綠色建築標準且無法整改的,不予驗收備案,並按照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附則

第十七條(套用解釋)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