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福建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加強用能管理,推進能源節約,防止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福建省節約能源條例》等,制定的實施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福建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的通知
閩發改規〔2023〕9號
各設區市發改委、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
為貫徹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3年第2號),促進我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委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經報請省政府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2月1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加強用能管理,推進能源節約,防止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福建省節約能源條例》等,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福建省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實施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並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是指建設項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開始施工。在此以前的準備工作,如地質勘探、平整場地、拆除舊有建築物、臨時建築、施工用臨時道路、通水、通電等不屬於開工建設。沒有土建工程的項目,安裝工程開始即為開工。火電項目開工建設是指主廠房基礎墊層澆築第一方混凝土。國家和我省相關政策對項目開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開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應當堅持節能優先方針,引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套用綠色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工業重點領域新上項目應對照能效標桿水平建設實施,重點用能產品設備能效應達到能效先進水平。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按照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並按照規定程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發改委負責制定全省節能審查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地方技術標準建設,開展業務培訓,根據各地能源消費形勢、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完成節能目標任務、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進展等情況,對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項目的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督導,按規定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含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省工信廳按規定開展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含能源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依據職責做好本地區節能審查工作的指導和統籌協調,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強化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指標管理,有效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
第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各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制定並公開服務指南,列明節能審查的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節能審查機關的工作指導。
第九條 節能審查機關與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為不同部門的,節能審查機關應與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加強工作銜接,做好節能審查公共數據匯聚共享。
第十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第十一條 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以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審查工作: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准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
(三)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係數按當量值,下同)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省工信廳負責前款規定範圍內的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含能源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審查,省發改委負責前款規定範圍內的除工業企業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審查。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至10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其他項目節能審查管理許可權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商同級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十三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範建設,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應對項目能源利用、節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進行分析,節能審查機關對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行業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十四條 單個項目涉及省內兩個及以上設區的市行政區域且項目節能審查按規定應由設區的市節能審查機關負責的,其節能審查工作由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節能審查機關牽頭商其他設區的市節能審查機關研究確定後實施。打捆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地區的,其節能審查工作分別由子項目的有權審查機關實施。
第十五條 除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範圍內的項目以外,實施區域節能審查範圍內的項目,節能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區域節能審查由設區的市實施,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發改委另行制定。
第三章 節能審查
第十六條 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四)節能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項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單位產品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有關數據與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水平的全面比較;
(六)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具備碳排放統計核算條件的項目,應在節能報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指標,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項目碳排放情況對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
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併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
第十七條 節能報告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噹噹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報告後,應委託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受節能審查機關委託開展評審的機構不得與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等報告的機構為同一單位、存在控股關係、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
第十九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審查: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政策要求;
(二)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三)項目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項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費等相關數據核算是否準確,是否滿足本地區節能工作管理要求。
對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完成能耗強度下降目標產生較大影響的項目,省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徵求項目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意見。對全省完成能耗強度下降目標產生較大影響的項目,省級節能審查機關還應徵求省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意見。
第二十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明確節能審查不予通過。節能審查意見應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項目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節能審查機關。
第二十一條 節能審查意見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代碼、行業類別、總投資、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等;
(二)項目能源消費量情況,包括項目的綜合能源消費量(當量值及等價值),能源消費結構,原料用能消費量,主要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及能效水平等;
(三)節能管理要求等;
(四)通過節能審查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逾期未開工建設或建成時間超過節能報告中預計建成時間2年以上的項目應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第二十三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或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節能審查批覆水平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原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同意變更的意見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節能審查許可權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移交有權審查機關辦理。
第四章 節能審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對項目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技術採用情況以及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並編制節能驗收報告。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節能驗收。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的項目,應對項目承諾內容以及區域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驗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建設情況;
(二)節能驗收依據;
(三)項目建設內容及其落實節能審查要求的情況;
(四)節能驗收結論。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在完成驗收後30日內,將節能驗收報告報送至原節能審查機關存檔備查。項目節能審查許可權發生變化的,應報送至有權審查機關存檔備查。節能審查機關應將項目驗收情況及時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並抄送項目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節能審查機關。
第二十七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委託節能專業技術機構對驗收報告進行審核,並酌情開展現場抽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報送項目能源消費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各級節能審查機關應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強化節能審查事中事後監管,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節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開展。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要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形勢、開展節能工作的重要參考。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定期逐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告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按要求報送項目節能審查信息和已投產項目調度數據。
第三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實施全省節能審查動態監管,對各地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抽查結果作為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整改,並對建設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視情節處10萬元以下罰款。經節能審查機關認定完成整改的項目,節能審查機關可依據實際情況出具整改完成證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以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按程式進行節能審查。項目已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使用的,按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節能審查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從事節能諮詢、評審等節能服務的機構提供節能審查虛假信息的,由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節能審查機關對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將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理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在“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三十八條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節能審查機關、節能評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評審的有關人員在節能評審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是最佳化能耗要素配置,提高新上項目能源利用效率、從源頭減少能源浪費的一項重要制度。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為貫徹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3年第2號,以下簡稱國家《辦法》),健全節能降碳制度體系,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適應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需要,規範有序開展我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我委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省實際,對2018年實施的《福建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印發了《福建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分為7章41條,在國家《辦法》基礎上對部分要求進行適當細化和明確:
第一章總則,含5條,包括起草依據、適用範圍、節能審查定義和總體要求等。
第二章管理職責,含10條,包括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及節能審查機關的職責、節能審查分級管理許可權以及實施區域節能審查的規定等。
第三章節能審查,含8條,包括節能報告的內容要求、節能評審及對受委託開展評審的機構的要求、節能審查程式和具體審查事項、節能審查意見內容及時限、重新進行節能審查的情況等。
第四章節能審查驗收,含4條,包括節能審查驗收主體、節能審查驗收報告要求、節能審查驗收備案等。
第五章監督管理,含4條,包括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節能審查機關事中事後監管的職責等。
第六章法律責任,含8條。明確了建設單位違反《實施辦法》的情形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節能服務機構違反《實施辦法》的情形及相應法律責任、信用懲戒措施以及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節能審查機關、節能評審機構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
第七章附則,含2條。主要包括本實施辦法由省發改委負責解釋、本實施辦法印發施行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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