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甘肅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是為了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加強用能管理,推進能源節約,防止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而制定的辦法。

2023年,甘肅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甘肅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 印發單位:甘肅省政府辦公廳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加強用能管理,推進能源節約,防止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號)《甘肅省節約能源條例》《甘肅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甘政辦發〔2022〕7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依照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並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機關是指省級及以下發展改革部門。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納入發展改革部門預算,並按照規定程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節能審查工作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落實國家能耗總量彈性管理、能耗強度約束性管理制度,執行原料用能、可再生能源消費扣減和國家重大項目能耗單列政策,科學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
第六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按照甘肅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列明的節能審查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要求,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級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節能審查機關的工作指導。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甘肅省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准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的甘肅省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第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用能量實行分級管理。
(一)省級許可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係數按當量值,下同)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市級許可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含)噸標準煤—10000(不含)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但年電力消費量500(含)萬千瓦時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項目所在市(州)節能審查機關自行決定。
(三)跨市(州)許可權。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市(州)級地區的,其節能報告由項目主體工程所在市(州)聯合其他市(州)上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
(四)其他。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範建設,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結合工作實際,另行制定區域節能審查具體辦法。
第三章 節能審查
第十條 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四)節能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項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單位產品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有關數據與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水平的對標;
(六)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具備碳排放統計核算條件的項目,應當在節能報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指標,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項目碳排放情況對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碳排放統計核算參照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進行,國家明確相關核算辦法後,從其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併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
第十一條 對於新上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優於全省能耗強度控制目標值(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下達的目標確定)的項目,全力保障用能需求;對於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高於全省能耗強度控制目標值的項目,實行能耗等量減量置換,置換規定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
第十二條 堅決遏制“兩高一低”項目盲目發展。對於未完成能耗強度下降進度目標和目標完成形勢嚴峻的地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兩高”項目緩批限批;對於鋼鐵、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國家和省上明確要求需要進行產能置換的項目,應當在完成產能置換認定後,方可上報節能審查申請,項目所需能耗實行等量或減量置換。
第十三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報告後,應當委託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接受委託的評審機構應當在節能審查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審意見。評審機構在進行評審時,可以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或補充材料。
第十四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審查: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政策要求;
(二)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對涉及原料用能、可再生能源使用的項目,相關使用量核算是否準確有據;
(三)項目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項目的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能效水平、碳排放等相關數據核算是否準確,是否滿足本地區節能和降碳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 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逾期未開工建設或建成時間超過節能報告中預計建成時間2年以上的項目應當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第十六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能效水平、能源消費結構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或實際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節能審查批覆水平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項目類別等不影響項目用能變化的重大變更,建設單位應當向節能審查機關進行備案。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成後、投產前,應當對項目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技術採用情況以及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等進行驗收,並編制節能驗收報告。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當分期進行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省級審批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市(州)級節能審查機關組織節能竣工驗收,節能驗收報告應當報送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備查。其他項目由各地依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當納入甘肅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報送項目能源消費等情況。
第十九條 節能審查機關在開展項目節能審查過程中,應當充分銜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獎懲機制,加強監督檢查結果運用。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應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開展。
第二十條 節能管理和監察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節能監察職責,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各級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形勢、開展節能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一條 市(州)級節能審查機關應當按季度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按要求報送項目節能審查信息和已投產項目調度數據。
第二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實施全省節能審查動態監管,對各市(州)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檢查抽查結果作為對各地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三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開展節能審查或違反節能審查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及單位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市(州)級節能審查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甘肅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7年1月2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甘肅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經甘肅省政府同意,由甘肅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實施《甘肅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節能審查制度是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源頭性舉措,也是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的重要抓手。自2010年該制度實施以來,為深入開展節能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最佳化產業結構、促進各領域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顯著成效。“十四五”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節能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部署安排,對節能審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23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3年第2號),對2017年開始實施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6年第44號)進行了修訂完善,這是健全節能降碳制度體系、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的重要舉措。為進一步落實國家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制度,保持我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制度與國家最新政策相一致,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對我省《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了關於節能審查工作的各項部署要求,結合省情實際提出了具體措施。
二、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3年第2號)、《甘肅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甘政辦發〔2017〕9號)。
三、主要內容及特點
修訂後我省《實施辦法》包括總則、管理職責、節能審查、監督管理、附則共五章26條內容。《實施辦法》規定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基本範疇、工作內容和適用範圍,明確了節能審查管理許可權、業務受理、部門分工、審查要求、審批時序等,細化完善了節能報告編制、評審、意見出具、節能驗收等要求,對節能審查事中事後監管、能耗置換、碳排放核算等內容做了明確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最佳化審查許可權。將省級節能審查管理許可權由原來項目年綜合能耗5000噸標準煤以上提高至1萬噸標準煤以上,將1萬噸標準煤以下項目節能審查許可權下放市州,由市州自行決定,補充跨區域和打捆項目節能審查、數據調度等管理規定,相關修訂內容突出“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使節能審查工作更加科學規範、有序順暢,進一步提升節能審查效能,推動市場和政府更好結合,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落地見效。
二是明確管理要求。執行能耗總量彈性管理、能耗強度約束性管理、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費扣減等最新政策內容,著力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兩高一低”項目盲目發展。《實施辦法》明確規定新上項目節能審查的基本條件,能效必須達到行業標桿水平;鋼鐵、水泥熟料等落後產能需執行產能置換;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高於全省能耗強度控制目標值的項目,需執行能耗等量減量置換。同時明確,具備碳排放統計核算條件的項目,要在節能報告中核算碳排放數據、提出減碳措施、分析項目碳排放對地方降碳目標影響等,進一步增強了節能審查對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的協同推動作用,將為逐步轉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提供有力支撐。
三是強化監督檢查。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為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保障節能審查要求有效落實,《實施辦法》聚焦節能審查行政許可關鍵環節,細化審查受理、逾期重新審查等環節規定,強化節能審查服務和工作指導要求,並進一步明確節能驗收、節能監察等措施,將節能審查有關情況作為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形成閉環管理,持續提升節能審查制度監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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