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細則

2024年2月,宿遷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宿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充分體現了“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在“放”的方面,《實施細則》明確,市、縣區(功能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根據項目審批、核准、備案許可權,其節能審查由同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5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但年電力消費量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縣區(功能區)節能審查機關負責且不得委託。
在“管”的方面,根據省級實施辦法要求,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10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且不得委託。同時,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實施細則》明確,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0噸標準煤以下高耗能高排放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且不得委託,項目屬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報經市政府同意後開展節能審查。
在“服”的方面,為進一步縮短辦事時限,打造我市高效服務的良好營商環境,《實施細則》明確,申請材料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3日(省級實施辦法為5天)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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